1樓:楊桃胡兒
按上班最後一天,離職日沒有給他公司帶不定期價值,所以不能算工資。
離職就是離開現有的職位。公私機關的工作人員因退休、辭職、停職、免職、死亡等原因,脫離其所擔任的職位。與離崗有共同之處:
離崗是指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領導成員或中層幹部),雖然未到法定退休、退職年齡,但又有組織、人事部門統一辦理離職手續,提前離開工作崗位的現象。離崗人員的政治待遇和經濟待遇一律不變,仍與原單位保持工作關係,但不佔單位的幹部職數和編制人數。
2樓:蒼洱白子
離職日期:辭職申請 是從提出申請那天計算。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以最後離開公司那天計算。
3樓:
離職日一般是按《辭工書》上寫的日期為準。
4樓:群
離職日期是最後工作日期,也是員工最後一天上班日期。
5樓:撒昊然
職場中,一個靠譜的員工,不僅給公司帶來資源,也給自己帶來成長,給同事帶來愉悅,而判斷一個員工靠譜和不靠譜的方式很多,哪怕是在離職時間這樣的一個小事上都能看出員工的靠譜與否。
一、離職時間是選擇在月初、月中還是月末。
小劉向公司提出離職,他按照公司關於社保公積金繳存停繳的說明,選擇在14號也就是今天辦理離職,這樣他的社保公積金就能交到7月份,且個人只需承擔個人部分的金額,這樣他本月下旬或8月上旬入職新公司,就能完美的接續社保公積金了。
而小黃卻並不是同樣的完美,他選擇在上月末25號辦理離職,這樣公司hr已經來不及停繳他的7月社保,他只能由個人承擔7月社保公司和個人全部金額(社保公司繳交額度太大),到離職結算時他不想承擔這筆費用,與hr死纏爛打,最後還是不得不妥協,因為社保政策和公司的離職流程寫的很清楚,他在離職前沒有看而已。
小劉和小黃是兩個完全相反的例子。通過此,我們也可以瞭解到,在離職日期的選擇上,為了社保公積金的政策延續且不損害個人利益,最好選擇在每月15號前離職。
因為基本上全國各地的社保局公積金中心,當月異動操作時間都是在15號前,選擇在15號前離職,剛好方便前公司停下月社保公積金,個人不需要額外承擔費用,然後到新公司後就能很方便的接續社保公積金了,社保公積金也不存在斷繳的情況。
當然,每個公司和每個地方政策不一樣,還是需要多研究一下當地政策,保證社保公積金的延續性,以確定最佳離職日期。
二、發放年終獎前離職還能有年終獎嗎。
小明在發放年終獎前離職去了新單位,但是他在原單位的年終獎在其離職後仍然順利拿到手,這是為什麼呢?因為公司的年終獎政策規定只要參加了考核並且考核成績為良好及以上的,都能參與年終獎分配,他很配合的參與考核並考核等級還不錯,最後當然拿到年終獎了。
而小花就沒那麼順利了,她在發年終獎前還在職,但在做考核時她心想自己已經提出離職了就不參與考核,只要離職日期在發年終獎後,一定能有年終獎。但即便最後公司發年終獎時她還在職,卻仍然發放不了年終獎,眼睜睜的看著別人領錢的滋味一點都不好受。
兩個關於離職日期的選擇,直接能看出一個員工的靠譜程度。
最後,一起來說說,你的靠譜和不靠譜的職場故事吧。
離職日期是按上班最後一天還是不去的那一天?
6樓:楊桃胡兒
按上班最後一天,離職日沒有給他公司帶不定期價值,所以不能算工資。
離職就是離開現有的職位。公私機關的工作人員因退休、辭職、停職、免職、死亡等原因,脫離其所擔任的職位。與離崗有共同之處:
離崗是指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領導成員或中層幹部),雖然未到法定退休、退職年齡,但又有組織、人事部門統一辦理離職手續,提前離開工作崗位的現象。離崗人員的政治待遇和經濟待遇一律不變,仍與原單位保持工作關係,但不佔單位的幹部職數和編制人數。
離職日期是天最後上班日,還是最後不上班日?
7樓:
20號是最後一天上下班,但離職表上你要寫的離職日期是20號!財務算工資的時候只能算到20號,因為你在21號的時候沒有上班了,沒有給他公司帶不定期價值,所以不能算工資!
8樓:仲裁院
7.21離職時間,工資算至7.20
9樓:
是最後上班的日子
感情這問題百就是糾結,藕斷絲連。既然已經分手了,為什麼不做那個最瞭解的陌生人呢,對彼此都好,如果是不想分手的話就趁早複合,要度不然時間久了就會出現很多的意外情況,後悔都來不及。你所說的問題很簡單,既然這樣問你問還是心裡邊有些不甘,或者是說根本就沒有想著去分手,答突然不聯絡你了你不適應,要不就斷的一回幹二淨,要不就是趁早複合,感情中最怕的就是胡思亂想,猜忌。
所以感情的事情要斬釘截鐵,不答要猶猶豫豫對兩個人多不好,過來人的一句忠告。謝謝!追問謝謝
是啊,雖然被分手會很難過,會傷心一段時間,但如果你一週都可以熬過去,以後沒有ta的日子你也是可以過得很好,畢竟時間是最好的解藥,可以撫平一切傷痛,再難忘的感情,時間久了也會淡了。
兩個人百在一起既然不合適那就分開,忘記背後努力面前。你倆走不到一起這是有緣無分,想開點強扭的瓜不甜。相信時間會沖淡一切的。
但是關鍵是調整自己的心態度,學會接受,學會放手。相信未來會更好,相信有緣人就在不遠的地方等你!人來到這個世上不容易,你專還有很多需要做的事情,不要把感情當做全部!
同時不能好好在一起,分開就是最好的屬選擇!好聚好散,心態很重要!
如果是我的話,他長時間的糾纏我,我也習慣了他的百一切,他糾纏我,我多少會有點度得意。但是,某一天突然斷了他的聯絡,剛開始還好,但時候來心裡就空落落的,會覺得很不習慣,覺得少點什麼東西內。但是,你若存心想跟他斷絕關係,你堅持容一段時間,就不會有那種感覺了,就會把他放下。
因人而異吧 這要看是誰主動分手的,或許是他對你仍有留戀,可能在他看來你們分手只是一時的生氣,氣消了就能和好,但是你的絕情讓他徹底斷了念頭做人不能太粘 ,做一個有主見的人。
離職日期是最後一天上班日期嗎
10樓:濤聲海韻
最後一天還是要上班的,辦理離職手續不能佔用上班時間。
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而非全日制用工,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係。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後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1樓:韓飛律師
離職的最後一天應該算工資;
離職的最後1天,無論是在正常工作還是在辦理離職手續,辦理工作交接,都是應該計算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未支付這天的工資,是違法的,你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當然為了1天工資去投訴是否划算,那就是你自己權衡的了。
12樓:王家大朗
你好,我是以為hr.以我的經驗說一下:是。
離職日期是工作的最後一天嗎
13樓:
嚴格來說不是,最後一個工作日應當在離職日之前。但是實際操作中,大多數單位允許在最後一個工作日辦理離職手續,當天工資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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