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入股可以簽訂不承擔公司債務的協議嗎

2021-03-31 12:49:45 字數 3170 閱讀 7671

1樓:手機使用者

1、公司是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公司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2、關於你的技術入股是否進行評估,如果沒有評估,那麼你的技術需要進行特別安排,否則可能會出現出資不實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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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技術入股應該怎樣簽訂協議才有法律效益?

2樓:芯9月11日

問題:我想與一間工廠談合作,想以自己的技術入股工廠10%的股份。這樣簽訂合作協議的時候都要注意什麼?

怎樣的協議才具有法律效益? 田律師:可以以提供技術合作,公司給予利潤分紅的形式達到目的的,如果直接以技術參股的形式,要看是參股後企業想以合夥企業還是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發展,性質不同,約定和變更企業性質的程式都是不同的。

孫律師:技術合作沒問題,但以技術入股,要視該項技術能否變更到公司名下,否則出資無效。 孔律師:

有無法律效力主要取決於合同本身,但對於一份保護自己權益的合同來說,僅僅有效是沒什麼用的。 相關知識——什麼叫做技術出資入股? 技術出資入股是一項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新內容,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我國經濟逐步與世界經濟接軌,努力搞好技術出資入股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筆者認為對於技術成果這一特殊事物可以有不同一般的特殊規定,如此才能有利於發揮技術成果更大價值。

在權能出資上,我國法律應規定允許技術出資人將技術成果以部分權能出資入股;在作價方式上,在有驗資環節防範作價不實的情況下,評估作價與協商作價沒有很大區別,我國應放寬技術成果出資入股作價方式;在出資比例上,應適應知識發展的需要,放寬技術出資比例的限制;在技術出資人股權保障上,法律應針對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兩個不同階段作出不同規定,而不應因技術成果的增減而增減技術成果出資人的股權與收益。 技術入股在新公司法規定:註冊資本中貨幣資金不能低於30% 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出資不能超過70%。

請教用技術入股有哪些注意事項?

3樓:就醬紫吧

1、技術入股,可能還沒有盈利就被解僱,那麼就無法獲益。

2、如果是技術入股,五年後又沒有撤股,公司仍有盈利有分紅,當然是有份的。如果僅僅是合同約定做專案,就要看合同怎麼約定,而且應該也不是分紅的性質。

3、如果評估通過,成立新的公司,就是一個新的實體,以前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合同的約定,其次看入股時雙方的約定,因為可以通過後來的合同變更前面的合同。

4、技術入股等非貨幣財產入股根據《公司法》第九百三十七條規定是要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如果沒有經過評估,以協議方式約定獲得利潤分配的30%是不合法的,成立新公司,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確說明,你作為股東,佔有30%的股份,這樣才合法,如果是隱名的股份是很有風險的。

4樓:小呱呱叫

你是實際上的乾股,15%也是可以接受的,如果你的工作能力確實強,而且有足夠的經驗與閱歷,你也可以爭取20%以上的份額。

退出時返還股份是可以的,也是合理的,(考慮萬一退出時不一定那麼好劃分幹過時間的利潤,與實際利潤裡有很多是投入到擴大規模與生產上了,也就是純利潤的計算是要仔細的研究劃分才能定下來,不要輕易的簽下合同,先小人後君子,要分清楚了,是不是每年或者每個季度結算利潤,在投入的資金是不是全是從他的85%利潤裡出,如果你出了怎麼算? 也應該有讓你增加股份的機會,現在的比例是不可取的,激勵機制缺乏,有沒有10%的管理層分紅?感覺東家缺少科學管理的思維。

)古時候的大掌櫃與東家也是這麼分的,只是大掌櫃一般都是30%以上50%的也有

5樓:匿名使用者

你真是不知道好歹,我要是你們老總肯定很傷心。

技術入股一般不能超過10%,給你15%已經不錯了。

你們的股東《股東合作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

你一分錢沒出,公司給你15%是因為你工作認真,公司希望把你加入核心團隊才會這麼做,當然不能在你離開後還持有股份了。只要你認真工作,和公司一起成長,老闆有什麼理由要踢掉你,除非他大腦進水啊。

其實這**份就是我們平時說的工作乾股,你在公司就享受乾股而且可以分到每年利潤。

至於你說的「2、如果一有天公司狀大了,老總找個藉口把我踢了,那我辛苦拼下的市場不就白費了嗎? 」 我想問你,難道你平時工作,公司不給你工資嗎?

6樓:

不談股份合作,只要你自己可以接受的待遇要求(包括工資和獎勵等所有你的應得收益),拿到現錢遠比你得到的乾股有保障,不論你和公司簽訂什麼內容和形式的合作協議書。

技術入股有保障嗎?怎麼籤合同對我們有利?

7樓:匿名使用者

強烈建議你多瞭解公司法和財務知識。

技術入股所佔股份的比例是合作方之間協商談判的結果,不滿意可以談也可以選擇不入股。至於分紅,是純利潤分配,也就是說所有的成本、完稅後才能談分紅。公司的運作過程中的廣告費、員工工資及福利、辦公費、房租、稅收等等都屬於經營成本。

8樓:小輝子

你所說的廣告費用等等是你老公一人出嗎?如果是的話肯定不行,需要老闆改簽合同,但是如果是和老闆一起出這個錢是合理的,你已經佔了30%的股份,等你公司也有你的一部分,一些支出你肯定要給的。你們出廣告的經費出30%應該差不多,因為老闆佔有70%的股份出70%的力,總不可能他出80%的,還貼你們錢,不過可以找老闆商議了。

9樓:科海之光

你老闆說的是對的,是合理的。所謂股份是指所佔整個公司總投資的份額(百分比),按你所說情況,你老公佔30%股份,老闆佔70%股份,那你老公就應該是公司小股東,老闆是大股東,股東投入多少股份,公司盈利分紅時,就按所投入的股份享受多少紅利。

就你所言:「老闆說每年要從店內的收入中扣廣告費、員工福利費等等.....」這是確保公司正常運營的日常支出,是運營成本,不能將其作為公司收入,更不能單獨成為你老公應得個人的紅利。

只要技術持有人所持有的技術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以技術作為公司股份是合法有效的,就理所當然的會受到法律保護。

任何合同的簽訂都應該符合公正、平等、自願、互利、合法的原則,而不是對某一方有利!

補充回答:

你所說的五五分是邏輯錯誤,如果你佔30%的股份,那麼無**司的總流水(毛收入)或靜利潤也好,你只能得30%。假設——如果將「老闆從店裡收入抽出的所有要用的經費」不用作支出,反過來用作分紅的話,那麼你只能分得其中的30%,老闆應分得70%。如果用於支出的話,實際上你只付出了30%,而老闆則付出了70%,所以,你所說的「五五分」是不成立的,你錯在:

將公司的經費支出視作為你們各佔一半的『共同支出』,理解為五五分成,而忽略了『共同支出』中的你只佔30%、老闆卻佔70%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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