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案例題求解答 急用 謝謝了

2021-05-09 17:28:41 字數 604 閱讀 3968

1樓:匿名使用者

.有關你說的1.我國勞動合法規定,三年勞動合同最長試用期不能超過六個有.

2樓:

第一個題目:

1、有兩個違法之處1)試用期工資1200元,違反了試用期的工資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2)試用期為8個月違反了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解除理由不成立,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中的法定理由;

3、需要根據北京的政策規定來計算;

4、需為單位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負有保密義務的人。需支付經濟補償。不得超過2年,。

3樓:匿名使用者

1、違反試用期規定,三年勞動合同,最多隻能約定6個月試用期2、違反試用期工資規定,試用期工資不能低於約定工資的80%或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試用期內以不勝任工作理由可以解除,但甲有舉證的義務,如果舉證不足,甲需要承擔不利後果

4、應繳納當地社會保險

5、簽訂競業限制必須是企業內的高階管理人員,或掌握核心技術的專業技術人員等。該限制最多隻規定勞動者在合同到期後兩年內不能從事相關工作,但公司需要按月支付一定補償金作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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