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抵押合同是買賣合同的從合同,既然買賣合同作為主合同被撤銷,抵押合同當然無效。
2樓:杭州一絕律師
如果李某訴請撤銷了買賣合同被法院支援,則王某的訴求是不合法的,因他自己原因造成合同被撤消,買賣撤消的,造成的損失是他自己造成的.這裡更加談不上來實現抵押權,法律關係都是不同的,不屬於同一案由審理的.設立的抵押權是建立在主合同買賣合同之上的,擔保的是買賣合同上的債權(貨款),只有買賣合同有效,買方不履行付款義務情況下,才可申請處分這抵押品.
3樓:午夜斬使
不合理,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無論是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還是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都明確強調: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既然擔保合同無效,王某的主張自無根據。而且李某可以要求王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抵押合同是基於買賣合同產生之債設立的,是從合同,從合同效力隨主合同效力的滅失而滅失。在撤銷買賣合同後,抵押合同的效力隨之滅失,應去撤銷抵押登記。
且王某所謂的損失實質是由於其自己的欺詐行為造成的,不能向李某主張損失賠償。
5樓:何方雲
不合理,
首先抵押權是對王某的機器款這一債券的擔保,只有在機器款得不到支付的時候才能實現抵押權;
其次買賣合同因為王某的欺詐行為而被撤銷,買賣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而抵押合同作為買賣合同的從合同自然也沒有效力。
此外,由於李某對買賣合同的撤銷並無過錯,王某隻能要求李某返還機器,而沒有要求李某賠償損失的權利。反而由於王某有過錯,對李某因為買賣合同撤銷而造成的損失有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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