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破產法案例分析,對破產法案例分析

2021-08-04 16:18:55 字數 3981 閱讀 9112

1樓:匿名使用者

我試著答一下吧。

1、根據本案情況,該公司已經資不抵債,達到破產條件,可以自己提出破產申請。

法律依據是《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七條。

2、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該破產案件。破產案件是由債務人企業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3、根據《企業破產法》第30條: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宣告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第107條: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財產被稱為破產財產。

本案中破產財產總計為50+120+30+40=240萬元。當然,該種計算前提是30萬元的對外投資能夠收回,40萬元的企業欠款可以收回。

4、清償順序:第一順位:銀行就120萬元的辦公樓優先受償120萬元;第二順位:

欠職工的工資15萬元、為維持破產前的日常開支,向職工借款20萬元,共計35萬元;第三順位:稅款60萬元;第四順位:其他業務貸款300萬元按照比例獲償剩餘的25萬元。

法理依據:《企業破產法》第109、113條。

需要說明的是,這裡並沒有計算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一般破產案件肯定會發生這兩項,所以,本案中,需要在無擔保財產中支付破產費用和工藝債務後再進行清償,大概計算一下,稅款可能得不到全額清償,普通債權人也更得不到清償。

希望能幫到您~

2樓:沙漠的沙丘

1。提出破產申請的可以是債權人,也可以是債務人。

2。由債務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所以可以。

3。都屬於

4。清償順序:破產人所欠的職工工資、體恤費用以及補償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

破產人所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及其所欠稅金。

普通清償債權。

對破產法案例分析~~

3樓:屏海讀聯

1.省高院;

2.抵押裝置優先受償,其餘作一般債權

3.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中止,待經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公司財產後訴訟繼續權進行;

4.看其是一般擔保(不好參加)還是連帶擔保(可參加)5.破產申請書;可以,但要附《破產法》第8條所要求材料;

6.案件訴訟費,管理.變賣.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7.一般法院受理前好抵銷100萬元,之後不好抵銷,按清算辦

4樓:奔跑的熊

這麼複雜的問題,竟然沒有加分!?

破產法案例分析

5樓:匿名使用者

答1:破產財產是1900萬元,因為2023年向建設銀行借款而設定的抵押財產屬於別除權的範疇,所以,該公司的2000債權人財產中的100萬元不能作為破產財產。

答2: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所以,破產財產應當首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權150萬,然後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及工資等320萬元,稅款280萬元,最後剩下的是普通債權。

答3:如前所述,破產財產剩餘的1150萬元用於清償普通債權。電力公司的債權也屬於普通債權之一。

根據該債權在普通債權中的比例受償,即電力公司的債權佔普通債權的四分之一,所以,電力公司獲得的清償債權額應當為287.5萬元。

經濟法-破產法案例分析

6樓:

2023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產申請,並同時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後,在清理其債權債務過程中,有如下事項:

(1)2023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採購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萬元貨款未付。2023年3月,甲乙雙方簽訂一份還款協議,該協議約定:甲公司於2023年9月10日前償還所欠乙公司貨款及利息共計87萬元,並以甲公司所屬一間廠房作抵押。

還款協議簽訂後,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乙公司在債權申報期內就上述債權申報了債權。

(2)2023年6月,丙公司向a銀行借款12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甲公司以所屬部分裝置為丙公司提供抵押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後,丙公司未能償還a銀行貸款本息。

經甲公司、丙公司和a銀行協商,甲公司用於抵押的裝置被依法變現,所得價款全部用於償還a銀行,但尚有20萬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償。

(3)2023年7月,甲公司與丁公司簽訂了一份廣告**合同,該合同約定:丁公司**釋出甲公司產品廣告;期限2年;一方違約,應當向另一方承擔違約金20萬元。至甲公司破產申請被受理時,雙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

(4)2023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購買一項專利,尚欠李某19萬元專利轉讓費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創辦的戊公司曾於2023年11月向甲公司採購一批電子產品,尚欠甲公司貨款21萬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申請後,李某與戊公司協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萬元後,取得李某對甲公司的19萬元債權。

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張以19萬元債權抵銷其所欠甲公司相應債務。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37.9萬元,其中,在2023年8月27日新的《企業破產法》公佈之前,所欠本公司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為20萬元。甲公司的全部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僅剩餘價值1500萬元的廠房及土地使用權,但該廠房及土地使用權已於2023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給b銀行,用於擔保一筆2000萬元的借款。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管理人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對甲公司將廠房抵押給乙公司的行為予以撤銷?並說明理由。

【解答】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在本題中,2023年3月甲公司將廠房抵押給乙公司的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因此,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2)a銀行能否將尚未得到清償的20萬元欠款向管理人申報普通債權,由甲公司繼續償還?並說明理由。

【解答】a銀行不能將尚未得到清償的20萬元欠款向管理人申報普通債權。根據規定,如破產人僅作為擔保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物權擔保,擔保債權人的債權雖然在破產程式中可以構成別除權,但因破產人不是主債務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擔保債額時,餘債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人要求清償,只能向原主債務人求償。

(3)如果管理人決定解除甲公司與丁公司之間的廣告**合同,並由此給丁公司造成實際損失5萬元,則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額應為多少?並說明理由。

【解答】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額為5萬元。根據規定,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可申報的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萬元債權抵銷其所欠甲公司相應債務的主張是否成立?並說明理由。

【解答】戊公司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不得抵銷。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共計37.9萬元應當如何受償?

【解答】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只有在《企業破產法》公佈之日前的20萬元可以得到清償。

7樓:匿名使用者

1.不能。執行尚未終結,法院受理被執行人破產案件的,應當裁定終止執行,債權人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申報破產債權

2.乙籤亮昌公司的貨款不屬於破產債權,是優先債權,亮昌公司可以要求實現抵押權,不足部分作為普通債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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