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案例分析,物權法案例分析與答案

2022-12-09 11:45:22 字數 5089 閱讀 3090

1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因為房屋登記變更尚未完成。

b可以向x提出排除妨害消除危害的佔有保護請求權b不可以。ab間僅存在債權關係,實際的物權變動並未發生。ab之間的債權關係具有相對性,不涉及已經獲得物權的c

b不可以。ad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

另外 ,樓上的,你確定你不是在做動產物權變動的題?說相關司法解釋的確認無效,你確定這是不動產的司法解釋?

2樓:晨晨

1、根據不動產登記制度,房屋應當在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後所有權才轉移。在本案中為5月1日,不過從案件材料看,貌似沒有說明這日是否進行了登記。

2、可以基於自己的買賣合同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3、可以塗銷,前提是c明知道b已經和a簽訂了買賣合同的情況下,此種情況下,根據有關司法解釋a和c的購房合同無效。若c不知道a已經將房屋賣給b,則不能塗銷。

4、此處要區分d是否為善意,若為善意則不可以塗銷,若不為善意,則可以塗銷。

3樓:法務餘老師

物權法典型案例分析摘要:房地產和物業管理市場在發展中存在著一些典型的問題,物權法中的「建 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 將對業主權益的保護以及促進物業管理企業的規範管理產 生深遠的影響。備受全社會廣泛關注的 《 物權法 》 出臺的腳步日益臨近,它作為調整財產關係的重要法 律,對明確財產歸屬、合理利用和保護財產,維護經濟秩序具有重大作用。

尤其是物權法中 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將對保護業主權益、規範和調整物業管理企業的行為起著不可 替代的作用。 隨著我國城市現代化程序的加速, 各地興建了大量的居民住宅小區, 而一棟建築物常常不可 能為一人所有或數人共有, 只能分割為不同部分而為眾多的住戶所有, 此種現象即是建築物 區分所有。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 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 ( 其中又包括共同使用權與專有使用權 ) 建築物 區分所有人的成員權。一、目前住宅小區存在的幾個典型問題 筆者以為,目前住宅小區存在的幾個典型問題可以歸結為以下三個典型案例。案例 1 :

對共有部分使用產生的糾紛 甲某和乙某是上下樓鄰居, 2003 年甲某對衛生間進行了改造,不久,甲某因排水不暢在徵 得物業管理公司的同意下改動了單元樓內的下水管道。 可是由於施工不當, 甲某改動的下水 管道在使用過程中存在滲漏現象, 滲漏的水部分破壞了樓下乙某家的裝潢。 乙某找甲某和物 業管理公司多次協商未果,遂將甲某和物業管理公司一併告上了法庭。

4樓:五月三三

本題中趙某為了提高自己的土地的效益,和李某訂立了期限至趙某承包土地期限到期為止的地役權合同,趙某為地役權人,李某為供役地權利人。因趙某和李某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雙方的合同已經備案(此處當理解為訂立了書面合同),形式合法,故此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2023年趙某經村委會同意後將果園轉讓給孫某,且進行了登記,該轉讓行為合法有效。《物權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依該規定,孫某自然有權繼續享有原地役權,供役地權利人李某應繼續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同理,王某作為供役地的受讓人,亦即供役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題可知,他在承包該片土地時應當知道此地上已經設立了地役權,故也應當依照《物權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繼續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王某的抗辯理由不成立。

《物權法》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基於以上規定,再結合本題,王某應當修復水渠,賠償孫某所受的損失。

物權法案例分析與答案

5樓:律政男人

1、丙無法取得所有權,法律明文規定,不動產所有權變更登記後生效,丁已經取得所有權。

2、不可以,丙只能追究甲的違約責任,要求其賠償損失。

3、不可以,買賣不破租賃。

6樓:匿名使用者

1、不可以,房屋所有權轉移應以登記為要件。

2、不可以,丙只能要求甲賠償損失。

3、不可以,丁應與乙履行租賃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1、丙不能取的房屋所有權,因為丁已經過完戶了。2、丙無權對抗乙的租賃合同。3、丁無權終止甲與乙的租賃合同。

8樓:月光下的星期

甲在租賃合同沒到期把房子賣給乙違約了。

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房子所有權自丙支付完全部房款後即轉移歸丙所有,7-5日丙支付完全部房款,但一直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雖然沒過戶,合同約定了房屋房款支付後即轉移歸丙,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丙有改房屋所有權。

甲無權把房屋賣給丁,丁頁不能取得該房屋所有權。

丁以自己已取得房子所有權為由, 要求終止甲曾與乙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法律依據。

丙完全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權,有合同約定。是善意取得,沒辦理產權變更不影響自己擁有該房屋。

丙可以以自己與甲的買賣合同成立在先對抗乙。

丁不能再取得房屋所有權,丙已經取得了。

9樓:it丹

一王某與林某為鄰居。2023年王某全家遷往外地,因不知以後是否回來,遂將 其四間房屋借給林某使用,並託林某妥為管理。林某自王某離去後,即使用該房屋。

2023年林某因兒子結婚需要住房,即將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並在王某房屋佔用的院內新蓋廂房三間,共花費1 500元左右。2023年王某因年齡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讓林某騰還房屋。於是,林某將王某的原四間房屋還給林某,自己仍住在三間廂房。

王某讓林某歸還廂房,林某稱廂房是自己建的,應歸其所有,如王某願意要可以賣給王某。而王某則認為,廂房雖然是林某蓋的,但在自己院內,故應歸自己所有。何況林某住在自己院內多年也未付過房租,而對房屋的修繕費用他已還給林某。

雙方爭執不下,王某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廂房,歸還給他。試問:

(1)試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問題。

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 分離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質的物。由於因添附形成的財產要恢復原狀在事實上不可能或者在經濟上不合理,因而需要立法確定添附物的歸屬,以期定分止爭。

(2)試對運用民法原理對該問題進行分析。

從本案看,林某是在王某的宅基地範圍內建造房屋的,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房屋的所有權是一致的,只能為一人所有,因而林某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所以,在這種與他人宅基地上建築房屋的情況下,廂房應當由王某取得所有權。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權的一方沒有取得利益的根據,其對因此而造成的他人的損失應當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返還。

所以,王某應當向林某返還其所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範圍為林某建房的費用及相關的勞務報酬。

10樓:網友

(1)本案爭議的焦點就在於添附物的所有權的歸屬問題。添附的概念。

(2) 添附是所有權取得的一種重要方式。《民通意見》 第86條:「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並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 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 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本案林某在王某的宅基地範圍內建造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是一致的,只能為一-人所有,因而林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而應歸王某所有。但基於利益平衡原則,王某亦應在所受利益範圍內返還林某建房及相關的勞務費用。不過,考慮林某居住31年未付房租,受返還的利益應較少。

11樓:網友

首先,兩人之間形成了個人合夥關係,出資形成共同合夥財產,依合夥協議利用,與個人相分離,那麼答案就很清楚了。

1、兩人對汽車形成了共同共有,而且是合夥共有,區別於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無效,當買方作為善意第三人的時候,基於善意取得,可以獲得所有權,擔不是基於出賣行為,出賣行為因為主體不適格(協議中並沒有賦予李某處分權)

3、基於上述原因,可以取得。

12樓:厙璇庫宜嘉

但是b沒有佔有質押物所以b的質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b僅僅對a享有普通債權、可以。題二。

。答相鄰關係的內容就行、ab之間存在質押合同關係、ac之間質押合同成立。

此處是相鄰關係、趙某可以停車。注意是物權法新修改的、法院保護c的權利。2。

3。用益物權人的權利。1。

質權成立。還是登了記的、用益物權啊。1。

質押合同成立,存在質權關係題一。

關於物權法的一個案例分析

13樓:卷瑩

由於乙沒有物品的所有權也未被授權買賣,因此其買賣甲作品的行為無效。

丙在不知乙沒有出賣畫品權力的情況下,通過正常交易方法購得畫品,屬於善意購買,其權利部分被保護。

乙要賠償甲的所有相關損失。

丙在甲同意下並支付必要的差價後,可購得該畫品;在甲不同意下,應歸還畫品,但甲需要支付丙的相關損失。

14樓:妖炎火種

乙向丙**此畫,為無權處分,此合同效力待定。須經所有權人甲追認後方為有效。

丙不能被認為是善意第三人,由於買賣此畫作的行為不是發生在一般觀念中的書畫交易場所如拍賣行、畫廊等,而且丙也未有效核實乙的所有權證明,如買賣合同、發票等。因此,在甲要求返還畫作時,丙應當返還畫作,丙可要求乙賠償其損失。

15樓:諧和律師

根據最新的《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由此得知,乙與丙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由此得知,丙已經構成善意取得。因畫室不可替代物,甲只能要求乙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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