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關於績效考評的規定是什麼

2021-08-09 20:55:13 字數 4173 閱讀 5683

1樓:向日葵

規定分幾部分如下:

(一)簡單排序法的含義 簡單排序法也稱序列法或序列評定法,即對一批考核物件按照一定標準排出「1 2 3 4 ……」的順序。 該方法的優點和缺點。

(二)簡單排序法的操作 首先,擬定考核的專案。

第二步,就每項內容對被考核人進行評定,並排出序列。

第三步,把每個人各自考核專案的序數相加,得出各自的排序總分數與名次。

二、強制分配法

(一)強制分配法的含義 強制分配法,是按預先規定的比例將被評價者分配到各個績效類別上的方法。這種方法根據統計學正態分佈原理進行,其特點是兩邊的最高分、最低分者很少,處於中間者居多。

(二)強制分配法的適用性

三、要素評定法

(一)要素評定法的含義 要素評定法也稱功能測評法或測評量表法,是把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結合起來的方法。 該方法的優點與缺點。

(二)要素評定法的操作

(1)確定考核專案。

(2)將指標按優劣程度劃分等級。

(3)對考核人員進行培訓。

(4)進行考核打分。

(5)對所取得的資料分析、調整和彙總。

四、工作記錄法 工作記錄法一般用於對生產工人操作性工作的考核。 該方法的優點和缺點。 五、目標管理法

(一)對於目標管理的認識

1.目標管理的含義 目標管理法(mbo)是一種綜合性的績效管理方法。目標管理法由美國著名管理學大師彼得·德魯克提出。 目標管理是一種領導者與下屬之間的雙向互動過程。

2.目標管理的優點 目標管理法的優點較多,也有一定的侷限性。

(二)目標的量化標準 目標管理要符合「smart」的原則,其具體含義。

(三)目標管理法的實施步驟

確定工作職責範圍 。確定具體的目標值。 審閱確定目標 。實施目標 。考核及後續措施。

六、360度考核法

(一)360度考核法的含義 360度考核法是多角度進行的比較全面的績效考核方法,也稱全方位考核法或全面評價法。

(二)360度考核法的實施方法 首先,聽取意見,填寫調查表。 然後,對被考核者的各方面做出評價。 在分析討論考核結果的基礎上雙方討論,定出下年度的績效目標。

(三)360度考核法的優缺點

要看你的公司的性質和你公司的實際請況來選擇了。

2樓:石老師的課件

勞動合同法》雖然沒有直接對績效管理作出規定,但由於績效考核的結果會影響到薪酬調整、崗位調整和解僱等人事決策,這些決策又涉及到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所以,《勞動合同法》中有關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和接觸的規定必然對績效管理體系的設計產生影響。

一、《勞動合同法》對績效管理體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實際上,《勞動合同法》對績效管理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績效不佳的員工處理上。績效管理應該實現獎優罰劣、盤活人力資源的目的。獎優一般不會出現法律風險,但罰劣尤其是對不合格的員工進行懲處,在《勞動合同法》下,將遇到很多障礙。

在以往的績效管理體系中,對績效考核結果不佳的員工,企業往往單方面採取調整崗位甚至解僱的方式,但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這種方式已經不能行得通。

《勞動合同法》對企業變更合同予以嚴格的限制,要求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可以變更合同、並且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對合同解僱也嚴格限制,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解除終止合同。這種規定有利於保護勞動者免受企業的隨意調崗調薪,保證勞動合同的平穩履行,保持勞動關係的穩定。但另一方面,這種規定對企業的績效管理(尤其體現在考核結果的應用環節)也產生一定的限制。

《勞動合同法》嚴格限制企業變更合同的規定中存在唯一一個例外,即在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企業享有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乃至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這實際上對企業的績效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須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

崗位調整--必須有理有據

對於績效不佳的員工,企業在很多情況下會單方面採取調整崗位的做法。將一個表現不好的員工調整到一個更合適的崗位。在這種崗位調整中常常會同時調整勞動報酬。

許多企業為此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企業可以根據工作表現和經營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這種做法在原有的法律環境下有一定的操作空間。但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企業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將受到嚴格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崗位的調整涉及到勞動合同的變更。變更勞動合同要具備的首要條件就是當事人雙方的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當事人不與對方協商、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不合法的。

現實中,勞動合同的變更大多由企業提出,企業應當糾正「企業掌握合同變更的自主權」這一錯誤的合同變更理念,不能單方面強制地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只允許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用人單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重新安排勞動者工作崗位。這就要求企業的績效考核評價系統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說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

解僱--必須是正當的,而且是有充足理由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這一規定,以不能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企業負舉證責任。也就是說,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負舉證責任,所以企業對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舉證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負有三次舉證義務。這同樣要求企業的績效考核評價系統有充足的證據說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且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

另外,《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在勞動合同中應當約定勞動報酬,這一規定迫使企業必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標準,而且一旦約定,企業不能自行調整,但人力資源管理又需要保證企業在薪資上的自主權,為了在法律規定和人力資源管理之間保持平衡,在具體操作上企業必然會加大績效加薪、浮動薪酬和長期.

3樓:

一、工資的基本原則

1、以按勞分配為原則,在公司內實行全員定崗定編、定崗定責、定崗定酬。

2、嚴格按照崗位確定員工的工資,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加強考核,實行每年一次的崗位競聘制度,工資隨崗位的變動而相應變動。

3、根據員工技術高低、責任輕重、工作難易程度和工作貢獻大小等,合理拉開差距,以充分調動廣大員工的積極性,同時堅持向在管理、服務、經營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崗位和個人傾斜。

二、工資的基本組成

職工工資=基礎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

(一)基礎工資

符合有關條件和要求,經批准轉為僱員制的合同工,按相關規定執行:

(1)、工勤崗:基礎工資為xx元,三年後基礎工資為xx元;

(2)、初級崗:中專及以下,基礎工資為xx元,三年後基礎工資為xx元;

大專生,基礎工資為xx元,三年後基礎工資為xx元;

本科生,基礎工資為xx元,三年後基礎工資為xx元;

(二)崗位工資

1、崗位工資是根據員工所在崗位的工作責任輕重、工作量大小等所確定的工資。

主要依據以下原則:崗位的工作狀態;崗位的工作量大小;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崗位所要求的技術含量;崗位所處的工作環境;在崗人員的職稱、職務和技術等級等。

2、崗位工資隨員工崗位、職務的變動而變動。

3、崗位工資按崗位勞動要素評價劃分的崗位等級來確定。

4、各部門根據總公司的要求,制定相應編制,總公司對員工的工資總額實行總量控制。

5、崗位工資按崗位確定各崗位的係數,根據總公司的財力確定基數。

崗位工資暫分十崗,相對應係數為:

1 2 3 4 5 6 7 8 9 10

0.1 0.2 0.3 0.4 0.6 0.8 1.0 1.1 1.2 1.3

6、新人員崗位的係數由總公司根據其能力、工作的重要性等因素決定。

(三)績效工資

1、績效工資是根據員工的考核和公司的經濟效益而設定的獎勵性工資。包括獎金、加班費、勞務費和各種福利費用。並隨總公司的經濟效益的好壞而上下浮動。

績效工資由績效工資基數和員工實際工作考核工資兩部分組成,其計算公式為:

績效工資=績效工資基數+實際工作考核工資。

2、績效工資的發放

員工的實際工作考核工資由各部門根據總公司的有關考核辦法考核發放。

績效工資實行預發制,留足一定比例到年終考核時兌現。

預發數額為:一般員工每月預發xx元;主管每月預發xx元。

新勞動法沒明確的這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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