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房子拆遷時與開發商簽定的購房合同有沒有時效規定啊

2021-09-03 07:03:44 字數 1666 閱讀 8472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是為了拆遷補償,那麼都過了十幾年了,早就過了勝訴有效期了,想打贏這場官司非常難。而如果你是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你也沒有必要找他,按開發商違約直接提起訴訟即可,讓法院去找他吧!這個合同除非合同內另有約定,你勝訴機率非常大。

看到你補充說明了。

因為你所涉及的是特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物權保護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徵求意見稿第四十四條:「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不適用訴訟時效」。雖然此條在正式定稿時,考慮到特權請求權與《民法通則》的協調進行了刪除,但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基於物權基礎上的請求權,是不適應民法中所對應的2年時效的,原因如下:

1、民法通則所規定的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其意義是指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權利人,使其喪失勝訴權的法律制度。通說認為,訴訟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但訴訟時效是否適用於物權請求權,如果適用,其範圍如何確定,則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這可能也是導致物權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第四十四條不能成為法律規範的原因之一。

2、但物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決定了對物權的保護應當與物權本身共始終。物權請求權是從物權派生的、保障物權不受侵害的從屬性的權利,其作用在於當物權受到侵害時,用於排除侵害,確保物權人權利的完滿。所以,物權請求權應當與物權本身共始終。

特別是不動產物權通常可以存在較長的時間,如公民的住宅用地,其使用權長達70年,而且期限屆滿時還可以自動續期。如果物權請求權存在訴訟時效,那麼一旦訴訟時效超過,物權就會成為一種沒有防禦能力的權利,物權人對物進行獨佔性支配的目標因此也告終止。可見,物權請求權不適用時效是物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所決定的。

3、物權遭受侵害的特點決定了對物權的保護存在持續性。實踐證明,物權請求權通常存在於對物權的持續性的侵害行為。例如,權利人的房屋長期被他人不法佔有或長期被登記為他人所有,或者他人的排水行為、挖掘行為持續威脅到權利人財產的安全等,這種持續存在的侵害行為,很難確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只要權利人發現其權利正在遭到侵害或遭到妨害,就有權利行使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物權請求權,而不論這種侵害或妨害已經持續多長的時間。可見,物權請求權不適用時效與物權所受到侵害的特點相適應。而如果權利人發現權利遭到侵害或妨害時,侵害或妨害行為已經停止,這時產生的是賠償損失的請求權,這種請求權因為屬於債權而適用訴訟時效。

4、因此,物權遭受侵害所產生的權利既有物權請求權,也有債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物權請求權則不適用訴訟時效。

我國物權法不存在取得時效制度,這也使物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制度顯得不合理。通說認為,所謂取得時效,是指佔有人公開地、和平地、持續地佔有物權人的財產,而物權人於一定期限內不主張自己的權利,佔有人將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原物權人的權利則相應地消滅。取得時效的另一面,就是物權請求權的時效消滅。

因為既然佔有人經過一定的期間可以取得佔有物的財產權,那麼,所有人在這個期間屆滿後也就喪失了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因此,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是相伴而生的兩種時效制度。在目前我國沒有取得時效制度的情況下,如果對物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那麼,超過訴訟時效而被他人佔有的財產就會成為無主物。

這樣的訴訟時效制度顯然是不合理的。

沒有竣工驗收備案表的房子開發商是否可以主張訴訟時效?或者沒有竣工驗收備案就不存在訴訟時效過期說法?

2樓:威海樑清華律師

你好,首先你要明確一下,開發商主張的超過訴訟時效是針對什麼提出的,另外,從法律實務來看,法院在稽核訴訟時效問題時是比較嚴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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