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勞動仲裁及勞動賠償金的問題

2022-01-02 08:22:48 字數 5722 閱讀 4988

1樓:匿名使用者

假如你說所情況屬實,有一些相關證據支援,你的要求當然能得到支援

縱橫法律網 徐冰律師

2樓:匿名使用者

除雙倍工資外,單位還應付你3個月的工資。

3樓:王元頁

應該是有勝算,但是你要提供證明你在公司任職時間的證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除了公司辭退你的賠償之外,另外7個月你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4樓:匿名使用者

1、單位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有權獲得雙倍工資的賠償,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單位的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該依法支付你經濟賠償金,即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關於勞動仲裁的「加付賠償金」問題:為什麼當地勞動仲裁給予駁回?

5樓:監理師

這個仲裁做的是對的,對於這種情況有專門的解釋:

上海高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09]73號)

十七、當事人因《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引起爭議的處理本條規定的權利行使主體均為「勞動行政部門」,相對應的執法措施也是「責令」,包括加罰50%-100%賠償金的規定,也是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因此,本條規定涉及的內容,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範圍,本條規定也不能作為勞動爭議糾紛裁決的依據。

6樓:匿名使用者

是會被駁回的,但需要這個駁回過程!你才能向勞動行政部門主張你的權利,這是個很奇葩的現象!要不然勞動行政部門不理你!你在裁決書中有主張被駁回後,到勞動行政部門去主張你的權利才行!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上訴至當地人民法院,走法律訴訟而不是勞動仲裁

8樓:你混高輝

你看清楚啊 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既然是有勞動局管的,仲裁庭當然不理了。

去找勞動局吧。

9樓:勞動案件專家

這個只能由勞動監察大隊處理,仲裁不屬於勞動行政部門。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被申請人違法法律規定,未能及時足額支付申請人多個月的勞動報酬

10樓:王泓雨

做這個仲裁是專門針對這種情況的解釋:

上海高階人民法院的意見,一些有關應用程式的問題,「勞動合同法」

(上海高法[2009] 73號)

第十七當事人因「勞動合同法」第85條款爭議的處理本條規定的,正確的鍛鍊身體是勞動管理部門,相應的執法措施也是「責令」,包括50%-100%的賠償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進行行政處罰的基礎上追加罰款。這一規定涉及的內容,而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範圍,勞動爭議不能被用來作為獎勵的依據本條規定的。

11樓:弓古龍韻

仲裁不服的 法院起訴,

關於勞動仲裁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

12樓:之何勿思

一、計算標準不同

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賠償金:按經濟補償金標準二倍的計算方法予以計算。

二、計算方式不同

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工作年限: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

拓展資料:

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可通過直接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達到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勞動者只能被動接受。

賠償金: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選擇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只有在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情形下,單位才可以通過支付賠償金方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關係。

13樓:青檸喲喲

關於勞動仲裁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如下:

【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在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它的性質是補助費用,不需要行為人存在過錯和違法行為。

【經濟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會給勞動者遭受損失的賠償。賠償金更加強呼叫人單位一方存在過錯,具有一定的懲罰性。  【經濟賠償金】=2*【經濟補償金】

適用經濟補償金情形下,用人單位可直接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達到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目的,而勞動者只能被動接受。

適用賠償金情形下,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選擇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只有在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通過支付賠償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14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而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需提交的材料: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部分地區還需要提供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然後給雙方舉證期;之後**審理,並且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我們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找專業人士提供遠端指導,自己的事情自己跑腿處理更放心。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5樓:華律網

補償金是指合同期限屆滿或者是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適用,賠償金是在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適用,此時也還有相應的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其構成要件主要是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賠償金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四個:

一是當事人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二是給對方造成了實際損失;三是責任方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四是這種過失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16樓:天緣中盾

賠償金一般是指《勞動法》中拖欠工資是要求的25%的賠償,經濟補償金是《勞動合同法》中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時單位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 最大的區別是賠償以過錯為前提,而補償金不一定有過錯,合同期滿不續簽單位無過錯但也要支付。

17樓:上海李律師

符合以下情況下支付的是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一般是補償金的2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8樓:呂艾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單位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

因為是你自己辭職,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你的工齡,每滿一年,補償你一個月的工資。

不能按《勞動合同法》第48條,第87條,支付你的賠償金

關於勞動仲裁賠償金怎麼繳納個稅問題?

19樓:負灬忄卩

一、要交稅,但應該由企業代扣代繳。

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行政法規稅法規定的義務。法院屬於司法執法。不是行政執法。

法院判企業支付工資,企業執行司法程式按判決書支付工資。同時企業又必須執行稅務行政法規,支付工資時代扣個人所得稅。這是企業執行必須執行的兩個法。

即執行司法法規和執行行政法規。

不能司法執法代替行政執法。通俗的說就是法院判決支付工資,稅法規定支付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所以有法院和稅務局兩個部門。

司法執法和行政執法。不支付工資法院可以判你支付工資。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務局執行「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以及相應的滯納金或罰款。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第十一條也指出:「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以及相應的滯納金或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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