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賠償及相關事宜案例,N 1,關於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案例

2022-05-24 07:50:20 字數 5133 閱讀 6981

1樓:

廣東胡律師:

1、如果你父親的病是由於工作引起的,單位是要支付工傷賠償金,如果不是工傷的話,那麼單位人道主義外沒有責任;

2、你像樣的病是不是工傷,要到工傷鑑定部門去鑑定工傷,賠償是按工傷等級來給予的;

3、不合法,應支付父親至少70%的工資;(「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6個月的,由用人單位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停工醫療累計超過6個月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本人工資,是指勞動者本人患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4、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給予你父親離職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一下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除了對勞動法的賠償外,你父親不是工傷的話,公司不需要給予其他的賠償。

2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工傷。如果是因為職業問題引起的病,可以就職業病請求單位賠償,具體數額應當查閱相關法律,你可以網上搜尋。

具體情況不是很容易就能說清楚的。你需要去律師事務所諮詢一下律師。

誰能提供一個適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判決案例

3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案例,重點在於用人單位是否有合法解除的理由,並且經過了合法的解除程式。2者缺一不可,否則用人單位就構成違法解除。具體情況請看下面真實案例。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賠償金的案例

一、案情簡介:

張女士就職於一家世界500強美帝公司,從事該美帝公司在大陸市場的片區銷售經理一職,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13000元左右。雙方簽訂的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截止到2023年12月30日.

2023年起,因市場飽和等多種原因,該美帝公司在大陸市場效益下滑,並且該美帝公司大中華區的負責人也進行了調整。2023年1月,該公司南方大區負責人與該公司總部hr找到張女士,表示因為公司效益不好,要求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按照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外加1個月的代通知金,一共6.

5個月工資(張女士為2023年10月份入職)。並且告知張女士,該條件是最優條件,符合中國法律。如果不接受,美帝公司將對張女士進行培訓,培訓結束後仍然會以不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張女士認為公司一方過於強勢,並且也不想揹負業績下滑罪魁禍首的黑鍋。所以當場進行了錄音,並且拒絕了該公司的提議。

在接下來的1周,開始與美帝公司進行鬥智鬥勇(美帝公司主要由中國區公司的法務和hr以及廣東區負責人出面)。美帝公司故意安排張女士去進行所謂的培訓,目的就是不讓張女士去工作,借培訓之機不讓張女士去做業務(銷售經理的待遇主要是依靠業績)。張女士明確拒絕了美帝公司的安排,仍然堅持上班,並且每到1個客戶處,就拍照取證。

並且讓客戶填寫訪問記錄表。每天堅持去美帝廣州辦公室拍照取證。張女士做好了長期抗戰的準備。

沒想到,美帝公司堅持不住,以不服從安排,視為曠工3天為由書面解除了雙方勞動合同。在張女士拿到美帝公司出具的解除通知後,張女士向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

二、案件審理

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立案後,通知美帝公司進行答辯。

答辯期內,美帝公司提供答辯狀,內容如下:

被申請人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張女士最近2年業績較差,無法勝任崗位。無法完成業績指標。

用人單位有權利對勞動者進行業務技能培訓,申請人作為勞動者不服從公司安排,培訓均未到場,屬於曠工行為,依據公司的管理制度和《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屬於合法解除。所以不需要支付申請人賠償金。請依法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針對美帝公司的答辯意見,張女士在庭審中做如下應對:

1、用人單位提供的電子郵件等證據,真實性不予認可,申請人未看到過;

2、申請人作為勞動者,不存在不勝任工作的情況。有年度先進工作者獎狀等作為證據;

3、申請人不存在曠工,之前收集了大量上班的證據。特別是被申請人說的那3天,申請人均有多份證據證明在崗;

4、被申請人2023年1月提出與申請人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申請人對於被申請人的突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任何的心理準備,故拒絕了被申請人的提議。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是故意找事,是不配合被申請人的工作,所以在之後的工作中處處為難申請人,目的是迫使申請人自己辭職,從而達到不支付補償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見申請人不為所動繼續堅持上班,故捏造申請人曠工和擾亂所謂郵箱執行的子虛烏有的罪名違法與申請人解除了雙方勞動合同,作為以標榜法制國家的美資企業作出如此違法的行為,申請人作為中國一名普通勞動者深感震驚和遺憾。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請仲裁委依法裁決!

三、勞動仲裁裁決結果:

庭審之後,美帝公司認為自己證據充分感覺勝訴希望較大,即使調解,也要在之前6.5個月工資的基礎上降低一些。張女士認為,自己本身就是作為公司業績下滑的替罪羊,那麼美帝公司應該在經濟補償金的基礎上,至少再增加3到4個月工資。

雙方要求差距過大,調解失敗。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據雙方證據及庭審情況作出了裁決。

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援了張女士的申請,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

八、八十七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美帝公司支付張女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3萬餘元。

四、小結

勞動者即使無法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對其進行培訓或調換崗位,培訓或調換崗位後仍然無法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1個月通知該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的,還應該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勞動者確實不勝任工作。

並且,用人單位應該有一套客觀公正的考核體系,對於勞動者的工作進行客觀的評價。而不能認為,只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那麼就可以合法的去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即使是標榜遵紀守法,尊重人權,法務團隊牛氣沖天的美帝跨國500強企業,在中國的法律面前,也一樣敗訴。

無論是申請勞動仲裁,還是去法院起訴,勞動爭議案件,都可以自己處理。是否請當地律師**主要根據勞動者是否可以找到對於此類案件專業的律師等情況決定,並且請律師不是必須的。只所以要請律師,主要是因為法律是門技術活,隔行如隔山。

所以如果有專業人士進行遠端指導,自己完全可以處理。

4樓:霸氣航行天下

e-mail多少,我發給你。

5樓:謹思合同專業律師

敗訴直接搜素即可,很多

n+1,關於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案例

6樓:大律師網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36條)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39條):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40條):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其次,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有: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再次,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雙倍補償的情況為: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若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7樓:勞動仲裁人員

你好,單位讓你突然離開,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要給你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也就是工作每滿年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然後乘以2倍。你工作未滿一年,只要超過了半年,就應支付你2個月工資,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再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一道經典的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

8樓:匿名使用者

請參考勞動合同法以下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可以得出結論:

1、試用期最長2個月,需要支付試用期每月少付的400元工資,即800元。

2、補足不合理的試用期間的工資至3000元,即4000元。

3、支付4個月的賠償金,按照3000的標準,即12000元。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勞動合同法 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有什麼區別

不是。這些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但有的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參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

討論 勞動合同法48條,勞動合同法48條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是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後果的規定。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做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都是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如果違反了,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所謂 違反本法規定 是指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關於勞動合同法諮詢,以及賠償問題

公司這種做法是違反 勞動合同法 的,如果以此為理由辭退,應當給予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