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熊哥哥
我的回答bai
雖然不是你du的關心點,但是我zhi還是想說幾句dao!
這樣的房地產公司簡版直就是亂彈琴權
,瞎指揮,瞎管理!——不管是什麼歷史和現實原因(不管是工程推動慢,還是乙方是甲方老闆的個人朋友還是其它什麼),甲方做出的這種決定,都是滑稽可笑的!這種老闆一定是農民出生(絕不是看不起農民伯伯),這種農民眼光決定了這個老闆即便眼下獲取了財富也是一定難以持久的(立貼為證),因為他不僅不懂得起碼的對人的尊重,更不懂管理!
這樣的公司我看就不要與之計較了,直接結工資走人!不屑於與之耗時耗神!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看你們來跟原房地產公自司的勞動合同是如何籤屬的?勞動合同裡是否有註明工作地點和崗位職責。如公司需要進行調配,公司是有權安排職工到所需要的崗位,但首先需要協商一致。
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員工可主張解除勞動合同,原房地產公司需要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中: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第一個bai
問題,公司
所謂這種du支援是否違反了zhi
勞動合同法dao?
答,要了解下回你公司是否答符全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務派遣的規定。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
第二個問題,公司不是勞務派遣單位是否有權利把人員交予其他單位使用並領導。
答,公司應當履行對勞動都的義務。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三個問題,如果我們要維權,能通過哪種途徑,是去勞動局仲裁,還是去法院起訴,哪種途徑更好些。我們能要求哪些權利。
答,要維權,可以去勞動勞動局仲裁。
4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勞動派遣機構沒有這種權利,只要你總包單位和你的單位公司名稱不一樣,那就是兩家公司。你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勞動合同法 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有什麼區別
不是。這些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但有的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參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
關於勞動合同法諮詢,以及賠償問題
公司這種做法是違反 勞動合同法 的,如果以此為理由辭退,應當給予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
你好!想跟你諮詢幾個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問題,請幫忙答疑
沒有勞動合同屬於事實勞動關係仍舊受勞動法規範,從第二個月起上一個月班要支付兩個月工資,如果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支付終止勞動關係經濟補償半個月工資,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的話需要再支付一個月工資做為代通知金。賠償指的是工資總額,獎金 提成那些都含在內的未籤勞動合同屬於事實勞動關係,不視為己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