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除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規定: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樓:大律君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裡的,試用期的長短是根據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確定的,所以試用期是要籤勞動合同的。
3樓:
沒有規定,但必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合同,否則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樓:法律快車
試用期是要簽訂合同的。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新《勞動法》中有規定試用期必須簽定合同的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沒有規定試用期必須簽定合同。但是在《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只要有勞動關係就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內約定試用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6樓:天琴天譴
沒有規定,但必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合同,否則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7樓:從頭再來的未來
試用期沒有規定一定要籤勞動合同,但是在建立勞動關係之後,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一個月內30天之前就應當簽定勞動合同
8樓:己非己
1、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一般有試用期的員工,試用期至少一個月,所以肯定得籤合同,如果單位不籤,就違法了!
2、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天內要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所以試用期內也是要繳納社會的,未繳納的,也違法!很多單位說試用期內不交保險,轉正了才繳納,嚴重違法!!!
以上請參考!
9樓:
簽訂勞動合同與試用期沒有任何關係。
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是違法的,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從其入職滿一個月後的第二天起到補訂勞動合同前一天止期間的雙倍工資,最高不超過11個月。
試用期吧並不是勞動合同期限的必備組成部分。有的單位可以約定沒有試用期,有的單位可以約定半個月試用期或者其它期限。而通常一年及以上至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2個月,而三年期及以上期限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
所以那試用期來衡量是否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是不正確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工作即視為建立勞動關係。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新舊勞動法,試用期都得籤合同的
剛入職試用期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12樓:華律網
試用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一、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三、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四、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13樓:英格拉姆
按照勞動法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也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對勞動者的保護,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的一部份,也是合同年限的一部份。
所以你們公司還是比較規範的,但是你簽訂的時候要注意的是:
1、合同中對試用期的一些規定;一般來講雙方都是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的。
2、試用期的時間與合同年限之間的關係:
合同年限為半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
合同年限為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合同年限為三年的以內的,試用期不昨超過3個月;
合同年限超過三年的,試用期可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說,最長的試用期為6個月,但是要籤3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才行)
3、試用期的福利待遇:
基本的保險,三金是要勞動者一入職用人單位就要承擔的,而不論是否為試用期。
所以你的擔心有點多了,如果你在試用期離開是正常的不用負違約責任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比較常見的單位對試用期的錯誤認識有:
1、規定很長的試用期期限。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但是單位並不是可以隨意決定使用期的具體長短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動輒要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在試用期內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在試用期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是他的法定權利,並無違約可言。 3、僅僅訂立一份試用期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僅與勞動者簽訂一份試用期合同,勞動者就相當於正式員工,因為按照上海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單位要解聘勞動者,則應按照程式給出正式的解聘理由,勞動者還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同時,如果是續訂勞動合同不得規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約定是試用期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水平。
這種情況比較普遍,而法律規定,試用期工資應當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2023年上海市最低工資為960元)。 5、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已經形成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保險,勞動者有權主張自己的應得利益。
6、試用期內無正當理由辭退勞動者。按照上海市勞工合同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勞動者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一般來說,很少有單位可以做到第二點,因為許多用人單位公佈的招聘條件比較簡單,但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要求卻越來越嚴格。
勞動者遇到這種情況,若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一般都可以勝訴。 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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