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公司關閉解散員工應該如何賠償?
2樓:我愛保險網
一,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按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最高補償12年。
引用法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解散。員工的補償金問題怎麼算還有程式
3樓:
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經濟補償,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經濟賠償金(雙倍的經濟補償金)。補償是指單位沒有違法或者過錯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或者自行約定進行的彌補性補償,而賠償是指單位有違法或者過錯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的懲罰性賠償。
2.是否提前通知或者是否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不影響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兩碼事,分別計算。
3.經濟補償金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應發工資計算(實際工齡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月數計算)。代通知金按照上個月應發工資計算。
4.單位準備解散,應當提前30天召開全體職工大會宣佈,並出臺合理合法的經濟補償方案。如果單位沒有提前30天通知,應當再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一)解散程式
一、瞭解企業解散背景資訊,確定企業具體需求
律師為待解散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必需對企業的實際情況有充分的瞭解,明確知悉企業所處的境況與訴求,以確定企業在員工安置上的態度(如是否計劃將員工找其他公司消化掉)及公司層面的時間表。
這一階段有些企業迫切需要律師出具法律方案,律師應該審慎對待,不能貿然出具不太成熟的卻過於具體的方案,也有失律師謹慎的職業風格。可以根據企業的大體目標出具框架性的思路或方案。
二、對企業解散涉及的人員資訊及外部關係進行梳理
瞭解企業構架及員工資訊及態度,是一份合法且具可操作性的安置方案形成的前提。這一階段應完成以下事項:
1、內部資訊調研
需要對企業組織框架、勞動合同型別、規章制度等人事管理情況、部門組成、公司福利待遇、人員數量、男女比例、工齡長度、身體情況、特殊員工比例等進行核實。
與個別員工進行溝通,瞭解其關注的焦點問題。
2、外部資訊調研
瞭解公司與勞動行政部門、工會溝通的情況,儘可能讓外部瞭解企業目前的難處。
三、制定方案
根據調研情況以專業角度為企業出具安置方案,並與企業高層進行完善。方案初稿確定後,需要將安置方案進行一定的民主公示程式。應與徵求員工的意見,多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議,視情況採納其合理建議,最後向全體員工進行公示。
安置方案分為以下幾種思路:
1、成立安置小組,篩選小組成員,儘量選擇人事部、工會委員、財務這類人員,便於安置工作的開展,可以在協議中對這些小組成員給予優待;
2、對於企業有條件以其他方式消化部分員工的,如由關聯企業對這部員工進行招用,可以在解散前提前與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在解除協議里約定好權利義務,由關聯企業擇優錄取。或者提前由關聯企業根據自身需求對有意向的員工進行招聘,決定錄用的,簽訂三方協議,工齡由新公司承繼,福利待遇按原合同執行。
3、對大部分員工還是採用協商解除的方案為準,鼓勵優先解除。對特殊員工給予一定的補助,如患有重大疾病。
4、對於以上述方式不能處理的員工,只能按勞動合同終止與其終止勞動關係。
(二)賠償問題
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經濟補償,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經濟賠償金(雙倍的經濟補償金)。補償是指單位沒有違法或者過錯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或者自行約定進行的彌補性補償,而賠償是指單位有違法或者過錯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的懲罰性賠償。
2.是否提前通知或者是否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不影響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兩碼事,分別計算。
3.經濟補償金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應發工資計算(實際工齡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月數計算)。代通知金按照上個月應發工資計算。
4.單位準備解散,應當提前30天召開全體職工大會宣佈,並出臺合理合法的經濟補償方案。如果單位沒有提前30天通知,應當再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4樓:深圳張勇律師
員工離開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規定,補償或賠償是不一樣的,具體您可以參考下面觀點: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剋扣工資等違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若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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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出的,員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第四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公司被登出的,公司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公司應該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另外,如果公司登出後,員工被公司安排到關聯公司,對員工工齡進行連續計算的,公司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不連續計算工齡的,則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公司因登出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應當支付補償金。補償金按照工作一年對一個月,不足半年的對應半個人計算。 第二,登出清算時優先支付勞動者工資、補償,債務清償後,剩餘補償有股東按照股權分配。
7樓:特特拉姆咯哦
有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的,勞動合同終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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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第四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公司被登出的,公司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公司應該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另外,如果公司登出後,員工被公司安排到關聯公司,對員工工齡進行連續計算的,公司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不連續計算工齡的,則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登出的,員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
9樓:行者天涯
我來回答:
有賠償,經濟補償金按照每年發放以一個工資的標準;
沒有賠償,到新的工作單位,屬於繼續履行原有的勞動合同,不存在有損失的一方;
處於孕產期的員工,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存在賠償,除非新的崗位不適合孕產婦的身體健康,可以追究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
登出公司,換新的用人單位接收員工,要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是需要得到勞動者的同意的,應當提前通知全體員工。通知的時間,比照續簽勞動合同的通俗辦法,應當是提前一個月,如果你沒有去新的接收單位,則可以要求對方支付你。
希望可以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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