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由於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2022-01-12 07:58:13 字數 5377 閱讀 4026

1樓:匿名使用者

賠償肯定是由員工所在公司進行賠償的,至於公司內部是否要求責任員工賠償,那就得看勞動合同中怎麼規定的了,勞動法規定是以用人單位的合同為準,可以從工資裡面扣,不得超過每月工資的20%

2樓:徐佔勳律師

回答《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需要區分員工的主觀是故意還是重大過失,且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需要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是否是該員工職責範圍內的,如果是故意,定損後需要全賠,且企業可以和該員工解除勞動關係不承擔經濟補償金等,如果是重大過失,一般情況下不需要全賠,企業如果有公司章程(符合法律規定的,內容及程式均合法)可按公司規章。

弘揚社會正義,彰顯法律價值,維護個人尊嚴,很高興能為您服務,有問題再來平臺諮詢哦~祝您一切順利!生活愉快!

弘揚社會正義,彰顯法律價值,維護個人尊嚴,很高興能為您服務,有問題再來平臺諮詢哦~祝您一切順利!生活愉快!

更多4條

由於員工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公司有權要求賠償嗎?員工若是不賠償,公司該如何解決?

3樓:匿名使用者

由於員工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公司有權要求賠償。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員工拒絕賠償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4樓:

要看公司與工人的勞動合同如何寫的,如果有相關約定,那麼可以由職工進行賠償,如果沒有相關規定,就要看公司的規章制度裡面是不是有相應的規定,如果還是沒有,那麼員工如果不是故意的一般是不會承擔責任的

5樓:羅長江律師

要看勞動合同約定,以及公司規章制度規定,一般員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合法的賠償,如果員工拒絕,可以從其每月工資扣,但不得超過工資的20%。

6樓:水6元

如果用人單位有確鑿證據證明造成的經濟損失是員工個人行為所為,公司理當要求員工進行賠償。

員工由於過錯侵害了公司的財產,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司可以起訴法院索要賠償。

7樓:亦林律師

需要有相應證據證明員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另外需要有相應的規章制度規定,符合前述條件可以要求員工賠償。

8樓:楊達成

1.員工不是老闆(股東)。2.

員工只是在打工(企業的工具)。3.員工非故意操作造成第三方損失,員工無需負責一切的賠償。

4.企業(公司)負全責(有限制和股份制企業是有限賠償責任)。5.

公司在做生意,不是員工做生意,這個道理你們要懂。6.直接責任人是工人,但是負責人不是員工,你們要懂,明白。

什麼都要工人負責,那你開什麼企業(公司),投什麼資,直接自己製造出機器人上班就行了!機器人造成他人或者公司損失,讓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們負責就行了!反正就是有限責任公司!

有些行業工人一不留神很容易造成他人或者企業(僱主)的損失,這些風險憑什麼要工人負責?比如開車,途中一不留神造成交通事故,僱主不用負責賠償還要員工負責/疑問那你還開什麼企業、投什麼資、100%利潤給工人了/疑問

由於工作失誤給單位造成的損失應該由員工個人承擔嗎?

9樓:知道法也團隊

對於勞動者是否應當對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能一概而論,應當結合以下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約定。

當事人有約定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優先適用當事人的約定,以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即如果勞動合同約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二,雙方的約定是否超過法律保護的範圍。

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國家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出發,用人單位在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經濟損失時,必須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即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對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責任時,如果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不得全額扣除勞動者的工資收入,以便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勞動者對經濟損失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為了避免勞動者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用人單位財產受到損失,保護用人單位的財產權益,如果勞動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致使用人單位的財產受到損失,勞動者仍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以敦促勞動者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有關勞動規章制度。

總之,對於勞動者致使用人單位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結合勞動合同及勞動者的過錯程度進行認定,以便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合法權益。

10樓:律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起訴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1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沒有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且發放的工資不得低於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樓:匿名使用者

最多 工資 的20%要賠償,如果越過,按最低生活水平發工資。

個人籤合同時應該有約定,領導有主管責任,承擔50%以上,你要擔150--1000元的損失費,不合法,也不合理,但是實際就這樣現實!關鍵是領導對你的主管態度,你的主管的品性和為人,你的工作實力和人脈關係,如果你水平比較高,絕對不會承擔過多,有時暗處還補一部分錢,這就是管理層的潛規則。

13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律層面說:不應該由你個人出,你是在履行職務時出錯誤的單位可以根據相關的勞動合同、內部規章制度對你處罰但實際中,如果你不想在這個單位裡幹了,你就找領導,按照上訴理由講。

如果你還想幹下去,就主動找領導承認錯誤,表現出心甘情願接收領導的安排,保證以後注意,不再出現類似錯誤,並請他對你嚴格要求等等,給領導留下好印象,認為你是可造之才,將壞事變成好事。

但這點需要技巧,並且需要你完全認識到是由你的錯誤造成的損失,別再找其他人跟你一起承擔責任了。不管你在國企、事業單位還是私企,勇於承擔錯誤的員工還是受到歡迎的,推卸責任將很難被團隊接受

14樓:無名的戰士之王

這個個人原因洩露出了一些東西,導致單位的損失,確實個人應該承擔責任,但是承擔責任的多少在於單位。一般來說應該不需要全部承擔,可以承擔一部分。

15樓:海警

1、單位是私企嗎?一般私企是不負責員工的失誤給單位造成損失的;

2、這種情況,小的失誤造成損失,在事業單位和國企是不存在的;

3、你現在能夠去找稽核的領導共同承擔責任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抱著以後不在那裡混了的決心,那你就去找公司老大扯,你只承擔一半責任,因為還有你上級領導的稽核簽字認可。如果你還想在這裡上班混飯吃,那麼~~你自己就認了吧,且去找給你簽字稽核的領導就你工作失誤這件事私下向他道歉!由於你的失誤,使得這位領導很沒有面子!

不光是你要承擔1500元損失的事。你讓這位領導在工作中丟光了臉面,這才是大事!

17樓:

理論上領導勸勸負責,你不用陪一分錢

但是!如果你還想在這公司幹下去,陪吧,給自己一個教訓

領導是有好處自己拿,有黑鍋給你一個人背,正常的。

18樓:劉武陵

吃一塹,長一智。為這一千五,也可以一搏。但要算一下成本。也要設計一下謀略及步驟。做到「有理、有利、有節..」。鍛鍊和提高自己。

19樓:匿名使用者

你賠了吧,大事化小。你有責任,你對領導不負責任!

當然如果真追究責任的話,正式檔案貌似都要領導簽字的吧?就是領導審批。

那領導審批時在幹什麼啊?

20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只要不是「有意為之」,僅僅為「失誤」,則損失通常為責任人承擔一部分,企業承擔大部分。嚴格講,損失由企業承擔,責任人承擔的不是損失而是考核,責任人領導同意也該承擔相應的考核(至少有管理責任)

21樓:匿名使用者

不應該,只要不是因自己幹私活給企業造成損失,均由企業承擔!否則,誰還打工?

2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在一家飯店打工,由於幹活有點慢,有一天旱上,老員工把我從洗碗間趕出來,敬理大聲喊叫我摘萊,態度很不好,中午下邊忙了,我手邊的活沒完留一點了,她又催促我趕快下來,我沒聽一氣之下哭回家。我忍無可忍脾氣暴發了。不給我工資,還說我打了許多盤子碗。

23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這個應該可以協商的,那你發的文是有原件照寫還是怎樣的啊?

24樓:騰飛的慾望

主要是領導對工作不負責任,領導的問題,當時錯誤卻在出在你身上,你們都有責任。我覺得應該單位全出,要不就是單位出三分之二,你出三分之一。這也是合理的!

~·····························

員工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怎麼賠償法

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則全額賠償 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一標準 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

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要賠償嗎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起訴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這個具體要看什麼原因,如果是因為。低階錯誤或者是故意造成的話,那就要賠償,如果是正常損壞。或者說是意外情況。是不可以避免的情況...

員工工作上失誤造成公司損失,公司辭退該員工需要賠償月的工資嗎

如果像你所說的只是工作上的失誤,而且損失不大,公司不應該辭退員工的。一般的公司都有員工手冊之類的,對於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以適當要求員工賠償,比如從工資中扣除。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