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關於保密及同業限制的問題

2022-03-05 22:36:33 字數 4173 閱讀 9327

1樓:寶念

你這個先解決最基本的合同吧 合同過幾個月才籤 已經屬於違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首先你要確認你是否屬於競業限制的人員,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其他人員為財務、祕書等人員。如果你是,就籤競業協議,但是公司應當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在你離職後的競業有效期內按月給予經濟補償(補償條款寫進協議中),否則競業限制協議就無效。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樓:七臺河李陽平

在勞動合同法中是有明確規定的。

3樓:匿名使用者

現行法律規定對保密及同業限制的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4樓:廣州小周律師

你單位的老闆的做法屬於事後補籤勞動合同,而且期限定在今年的三月份,而事實上當時你們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因此,依照法律規定,你公司的老闆應當在用工後的一個月內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賠償。如果你簽了,那麼屆時你很難舉證證明合同不是3月份籤的,也就是說,你很難得到雙倍工資賠償。

至於競業限制條款,沒有相應的經濟補償的話,該條款不需要履行。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5樓:書香氣質華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對於合同期限,基於雙方協商結果而定。法律對於合同期限沒有強制性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少不低於三個月,試用期一個月。

如果單位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可以視為競業禁止不成立。因此,在和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合同時,需約定「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協議,否則,競業禁止不成立,當然,要注意限制的期限不超過二年。

保密條款和禁止同業競爭條款都屬於勞動合同的什麼條款

6樓:使用者已被刪除鳥

附加條款,不是一定要寫上勞動合同的條款。但要注意保密協議的前提是公司有祕密需要保守。禁止同意競爭的條款是要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才可以約定的,不是什麼員工都要籤的。

附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7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必備條款,屬於「雙方約定條款」,員工若違反,造成公司損失的,需要賠償。

關於公司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的問題 50

8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可以與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訂立保密協議,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進行限制區域、期限、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禁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9樓:匿名使用者

競業禁止包含「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一般情況下,可以認為掌握了可能涉及到公司經營管理機密的資料,如果你簽訂了競業禁止條款,條款是有效的,但也有限制條件,一是解除勞動關係後競業限制不得超過2年,二是這2年內公司必須按月支付你競業禁止補償金,金額以條款中的約定為準。除非公司違反這些限制,否則你必須遵守。

勞動法,關於保密協議,急用,謝謝!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11樓:京城嶽蒙德律師

保密義務不是有償的,但競業禁止則需要給付補償.

如果僅僅是要求你對原公司的商業祕密技術祕密進行保密,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祕密所有人應有的權利.

如果除此之外還限制你另謀工作時的單位範圍工作崗位範圍,則可要求競業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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