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歸枋荃
劃撥地 是**給專有人群的福利土地
2樓:萬事通小集美
回答親,根據《中國土地管理法》、《中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的規定,釋解如下:
【定義】:不管是出讓還是劃撥有個共同點,也是必須的前提,一宗土地須依法徵收過後成為國有建設用地才行。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具體的出讓方式就是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四種。
【劃撥土地】:指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區別】:從時間上來講,出讓的都是有年限的,例如工業用地50年,居住70年;而劃撥是無期限的。
從金錢上面來講,出讓都需要交出讓金的,一般都是市場價。劃撥的需要繳納徵地補償、安置補償等成本費用就可以供地了。
從性質上來講,劃撥土地都是市政公共設施和機關辦公、公益事業、重點交通、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都是屬於無盈利性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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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上寫著劃撥與出讓有啥區別
3樓:格拉騰天然**
1、土地使用年限不同。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其沒有具體的使用年限。出讓土地的年限依據土地性質不同,年限也不盡相同,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居住用地使用年限為70年,工業用地使用年限為50年等。
2、土地獲得方式不同。
劃撥土地的取得方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需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使用的取得方式。出讓土地的取得方式為通過協議、招標、拍賣等形式,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而獲得的。
3、補償方式不同。
劃撥土地遇到國家在徵用時,沒有土地補償費用。出讓土地在國家徵用時,將根據土地出讓的剩餘年限,結合當時的地段價值,做相應補償。
4、轉讓方式不同。
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在出讓時,需要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轉讓審批手續,補交手續費、土地出讓金等。出讓土地上房屋轉讓時,土地證直接更名即可,只需交對應手續費,無需交納土地出讓金。
4樓:金城一家裝飾
轉讓與劃撥的區別在於土地的使用權性質
。土地的所有權都是國家的,只是所有權有差異。具體來說:
(1)轉讓的土地,其使用權在持證人手中,具有私有權性質;(2)劃撥的土地,其使用權還是在國家,一般屬於公益及公共設施或**不動產。
5樓:長沙業之峰裝飾
劃撥土地與出讓取得的土地有區別:
1、劃撥和出讓是我國取得國有土地的兩種合法方式,在適用範圍、土地地價、管理方式、權益內容等方面存在諸多不同。
2、劃撥用地主要是國家機關、軍事、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等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出讓用地最主要的特徵是土地使用者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通過合同方式進行管理。
拓展資料
1、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土地的取得方式主要有租賃、入股、授權經營、出讓、劃拔等幾種。
3、而劃拔土地在國家徵用時,沒有土地補償費用。出讓土地上的房屋轉讓時,土地證直接更名即可,只需交納0.5元/平方米的手續費,無需交納土地出讓金。
另外劃撥土地證的房屋在二次交易的時候,如果做個人抵押按揭時需要擔保,但出讓的土地證就不需要。
6樓:世界格局大佬
公房,也稱公有住宅、公產住房、國有住宅,在國外也稱公共住宅、公營住宅。它是指國家(****或地方**、城市**)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之前,住宅的產權歸國家所有。
7樓:黔陽河畔
不是房產證,是和房產證配套的土地證。
土地證性質有劃撥土地,有出讓土地。
出讓地是你出錢,國家把地皮賣給你一定期限。一般商品房住宅土地證期限是70年,商業用房(商鋪,門面)土地證期限是40年--50年。
注意,是開發商買下來開始算,等蓋好,賣給你的時候已經過去幾年了,你要做減法,你得到的是剩下的年限。
到期後,再向國家交土地出讓金,續買土地。不過,以前沒有商品房,從有商品房開始到現在,都沒有到70年,40年,50年的。也就是說,現在全國的商品房,商業用房都沒超出土地出讓期限。
劃撥土地,是國家不要土地出讓金,白白劃一塊地,讓你蓋房子。一般劃撥給軍隊,學校,公路,鐵路等公共單位,建設公共設施。
以前,企業都是國家的。很多國有單位蓋家屬樓,國家會免收土地出讓金,劃撥土地給單位。這些單位蓋的家屬樓是劃撥土地。
有些單位以職工蓋房名字要來劃撥土地,又和開發商合作開發商品房。這些商品房的土地性質也是劃撥土地。不過,後來國家一般不再給企業劃撥土地了,所以商品房土地證是劃撥性質的很少。
據說(只是據說,政策還沒出來),劃撥土地的土地證,以後都要補交一筆土地出讓金,改成出讓性質土地。估計,一棟樓的居民分攤下來,這筆錢不會很多。
出讓性質的土地證過戶只要交80元工本費就可以了,劃撥性質的土地證,除了80元工本費之外,還要多交1--2千。這錢也不算多。
所以,買房關鍵是看房產證,哪種性質的土地證都可以。
我家自住房是劃撥土地性質的商品房。看我手打這麼多字,給我分數哦。
8樓:哥火日立
區別如下:
1、概念: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具體的出讓方式就是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四種。
劃撥土地是指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費用不同。出讓地要交土地出讓金,劃撥地不用交。
3、權利不同。出讓地可以由出讓人自主轉讓、抵押等。劃撥地處置需要劃撥機關批准,轉讓時還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
4、適用範圍不同。劃撥地一般都限制用於和國家利益有關的專案,如國防、公路、機關辦公等(有具體明細),出讓地則沒有限制
9樓:ok小海
出讓是指給國家繳納了稅費的。劃撥就不見的花錢了,國企單位都是劃撥。
土地證性質有劃撥土地,有出讓土地。
出讓地是你出錢,國家把地皮賣給你一定期限。一般商品房住宅土地證期限是70年,商業用房(商鋪,門面)土地證期限是40年--50年。
注意,是開發商買下來開始算,等蓋好,賣給你的時候已經過去幾年了,你要做減法,你得到的是剩下的年限。
到期後,再向國家交土地出讓金,續買土地。不過,以前沒有商品房,從有商品房開始到現在,都沒有到70年,40年,50年的。也就是說,現在全國的商品房,商業用房都沒超出土地出讓期限。
劃撥土地,是國家不要土地出讓金,白白劃一塊地,讓你蓋房子。一般劃撥給軍隊,學校,公路,鐵路等公共單位,建設公共設施。
10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是劃撥好,出讓好,只要你能辦到你自己名下的房產證,就可以了,區別不大。
其主要區別是:房產商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途徑不同。
出讓是房產商的土地使用權是通過掛牌或拍賣或購買其它公司的方法得來的,就是出錢買來的。
劃撥是房產商或建房的公司通過走審批的途徑得來的土地使用權。以前的國企或機關單位的自建房都是這樣。特別是上世紀的房改房大多是這情況。
現在實行貨幣分房,即公積金了,所以這部分的房就少了。現在還存在這種房的企業如鐵路部門、石化部門、造船廠等。
11樓:居理新房研究院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的不同點
1、土地性質的定義
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分為出讓和劃撥。
出讓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劃撥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批准,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所取得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它屬於行政行為,而非民事行為。在劃撥時,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但設定了一定的限定條件,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2、取得方式不同
出讓: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劃撥: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
3、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出讓土地是一種獨立的物權,使用權人具有法定範圍內任意的處置權,如轉讓、出租和抵押等。
劃撥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界定,使用權人在行使財產權利時要受所有權人的控制或干擾,還不能成為一種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物權。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的共同點
1、都是土地的流轉;
2、土地的性質都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的購房影響
劃撥土地在使用許可權上一般沒有明確限制,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只可以使用、收益,不可以轉讓、抵押、出租,如果要轉讓、抵押、出租要補交土地出讓金。因此,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交易時不存在額外的費用,如果是劃撥的土地在交易時要補交土地出讓金,進而增加交易成本。
土地性質是劃撥和出讓在土地證上有區別嗎?
1、土地使用權劃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有具體使用期限。使用的許可權不一樣,土地使用者以向國有土地的擁有者代表支付出讓金為對價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十二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除法律。
3、出讓土地在出讓期內可以轉讓,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劃撥土地也指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劃撥可能出點使用費用(非出讓金),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抵押等。
4、劃撥土地不能轉讓,抵押一含義,劃撥則無時間限制。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屆滿返回國家,出租,就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
所以,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交易時不存在額外的費用,如果是劃撥的土地在交易時要補交土地出讓金,增加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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