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房屋共有人無簽字,合同有效嗎

2022-04-05 02:21:31 字數 4166 閱讀 9560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有的房產是以兩個人的名義買的(房產證上是兩個人的名字),對於這樣的共有房產**時一定要共有雙方都必須簽字,只有一方簽字的為效力待定合同,這樣買方很被動,賣方如果想違約的話完全可以這個藉口不**房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夫妻之間的財產一般屬於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享有所有權,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

綜上所述,對於房產共有人沒有簽字的房屋買賣合同,當房價**時賣方可以共有人沒簽字為由來違約,無法保障買方的合法權益。

2樓:匿名使用者

本案涉及兩種法律關係:

第一,合同法律關係

第二,物權法律關係

簽訂居間合同屬於合同法律關係,房屋(不動產)轉讓屬於物權法律關係,兩者都是民事法律關係,根據《民法總則》第143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居間合同並不需要辦理特別的批准、登記等手續,只要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即可生效。

房屋(不動產)的轉讓是否有效,除了要符合《民法總則》第143條規定,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物權法》第9條)。

共同共有的(甲、乙、丙共有)房屋登記在甲一人名下,甲向丁轉讓該房屋的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如果購房者不知情、支付了房屋的合理對價且已經辦理了房屋轉讓登記手續的,購房者根據善意取得制度(《物權法》第106條)取得房屋所有權。

共同共有的(甲、乙、丙共有)房屋登記在甲、乙、丙三人名下,實踐中,甲一個人不可能完成向丁轉讓該房屋的行為,但甲與丁之間簽訂的購房合同是有效的,只是因為法律上的原因無法履行,甲應當向丁承擔違約責任。

請問簽訂房產居間合同時,房產共有權人中有一人未簽字合同是否有效? 10

3樓:找到根基的北漂

如果房屋是共有產權,則單方的簽訂合同買賣行為,是不成立的,你現在的情況,應明確該房屋是否屬於共有財產。如果上述房屋是在賣方婚前購買,且已經做了婚前財產公證,則產權人有權單獨處置該房屋;如果產權人未做婚前財產公證,但婚姻時間不足5年(還是7年,忘記了),則該房屋也被認定為個人財產,她有權單獨處置該房屋。如果上述兩個都不成立,那麼該房屋應為夫妻共有財產,單方無權單獨處置。

居間合同,房屋共有人沒有簽字,合同有效嗎

4樓:匿名使用者

本案涉及兩種法律關係:

第一,合同法律關係

第二,物權法律關係

簽訂居間合同屬於合同法律關係,房屋(不動產)轉讓屬於物權法律關係,兩者都是民事法律關係,根據《民法總則》第143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居間合同並不需要辦理特別的批准、登記等手續,只要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即可生效。

房屋(不動產)的轉讓是否有效,除了要符合《民法總則》第143條規定,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物權法》第9條)。

共同共有的(甲、乙、丙共有)房屋登記在甲一人名下,甲向丁轉讓該房屋的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如果購房者不知情、支付了房屋的合理對價且已經辦理了房屋轉讓登記手續的,購房者根據善意取得制度(《物權法》第106條)取得房屋所有權。

共同共有的(甲、乙、丙共有)房屋登記在甲、乙、丙三人名下,實踐中,甲一個人不可能完成向丁轉讓該房屋的行為,但甲與丁之間簽訂的購房合同是有效的,只是因為法律上的原因無法履行,甲應當向丁承擔違約責任。

房屋定金合同中,夫妻雙方只有一方簽字,合同有效嗎?

房屋共有人未簽字賣房合同,其是否有法律效應?

5樓:王大前

如果房產共有權人不能都到場的,務必讓未到場的一方出具同意賣房的書面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

不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房屋屬不動產,而善意取得制度僅適用於動產,因此依照第三人是否善意來決定合同的效力是沒有法律和理論依據的。

不動產不適用家事**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均有權作出決定。

」這是我國關於家事**制度的規定,但該規定將家事**僅限於日常生活需要,涉及到夫或妻賣房這一房地產交易的重大財產事項,不屬於「日常生活需要」,不適用家事**,需要經雙方同意。

6樓:

老子最煩你這種善變的人了,媽的

房屋共有人未簽字賣房合同是不是有效

7樓:你大爺

當然如果房產共有權人不能都到場的,務必讓未到場的一方出具同意賣房的書面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

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

」 2.不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房屋屬不動產,而善意取得制度僅適用於動產,因此依照第三人是否善意來決定合同的效力是沒有法律和理論依據的。 3.不動產不適用家事**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均有權作出決定。」這是我國關於家事**制度的規定,但該規定將家事**僅限於日常生活需要,涉及到夫或妻賣房這一房地產交易的重大財產事項,不屬於「日常生活需要」,不適用家事**,需要經雙方同意。

那麼如何判斷第三人為善意還是惡意呢?這裡涉及到一個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如果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此時舉證責任在共有人一方。

而如果房產登記在二人名下,舉證責任在購房人,即購房人要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同意為條件,比如有授權委託書,提供身份證原件等。不用支付違約金,因為本身合同是無效的。因為共有人你老公沒同意;建議這麼做:

別說你反悔,要說你老公不同意,最好你老公回來一趟去辦一下,協商把首付款退回去,如果協商未果,就不用管他,產權證對方也拿不到,對方即使起訴,合同無效也沒有什麼問題。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無效。

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徵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也無效。

產權共有人沒簽字的購房合同有效嗎

8樓:匿名使用者

有的房產是以兩個人的名義買的(房產證上是兩個人的名字),對於這樣的共有房產**時一定要共有雙方都必須簽字,只有一方簽字的為效力待定合同,這樣買方很被動,賣方如果想違約的話完全可以這個藉口不**房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夫妻之間的財產一般屬於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享有所有權,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

綜上所述,對於房產共有人沒有簽字的房屋買賣合同,當房價**時賣方可以共有人沒簽字為由來違約,無法保障買方的合法權益

附法條:

第一百零三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九十五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七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9樓:桖飛

你妻子必須簽字,否則合同無效,不能辦理過戶手續,你及中介均有過錯,你如果沒欺騙買家,買家也有過錯,可以與他們協商解決,

房屋買賣合同不是房主本人簽字,合同有效嗎

合同無效。雖然房產證只有你爸名字,但法律上視同婚內財產。若要真轉讓,公證時要求夫妻雙方到場簽字同意。所以要合同雙方都簽字才有效。你可以具體找個律師從法律上求證下只要可以證明合同無效即可。不是房主本人和中介籤的獨家賣房協議有效嗎?主要看最終的房屋買賣協議和產權證與誰辦理交接。如果是與房主直接辦,那問題...

簽字的合同有效嗎,請問,沒有簽字的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簽訂後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是有效的。你的合回同從形式上就是有效合同。現在答張三主張李四搶走了張三已經簽字的合同,首先張三要要舉證證明,並且張三不好證明。而且按理合同細節在簽訂合同之前就應當協商好,所以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希望作廢,就得考慮撤銷合同的問題,撤銷合同還是有效的,如...

簽了名,沒寫日期,合同有效嗎,合同無簽訂日期有效嗎

沒有簽訂日期的合同有效嗎?合同法 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 標的 三 數量 四 質量 五 價款或者報酬 六 履行期限 地點和方式 七 違約責任 八 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合同的簽定時間不屬於合同的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