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勞動合同法,財富沒有了希望好心人來幫幫我謝謝了

2022-06-30 10:15:22 字數 2389 閱讀 9351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不用勞動局備案的。你公司蓋章,你簽名。這樣就可以了。

試用期同樣有效。即使你公司簽了合同不給你。你也不用擔心。

因為勞動合同有規定,簽訂合同後甲方不給乙方一份的話,相當於沒牽,有爭議時甲方不得以已簽訂合同為由對抗乙方的主張。就是合同無效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從簽訂開始就生效了啊

至於備案不備案有什麼關係呢

3樓:匿名使用者

1、法律法規沒有規定一定要備案。

2、備案問題可能與當地政策有關,諮詢當地。

3、勞動合同文字職工應持有一份。

4樓:

1.勞動合同是否有效與是否試用期沒有任何關係。只要簽訂形式不違法,經雙方簽字蓋章就是有效的。

2.勞動合同簽訂後單位應當給你一份,否則是違法的。

3.單位關於備案的說法是錯誤的。用工備案與試用期或正式期沒有任何關係。單位應當在你入職一個月內辦理用工登記。

關於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

(二)用人單位新招用職工或與職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自招用或續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進行勞動用工備案。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7日內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5樓:小銀鼠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只要雙方協商一致並且簽字蓋章後,勞動合同即生效,並未規定需要到勞動局備案,現今一般勞動就業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就業登記和社保登記時,會要求用人單位出示勞動合同書,勞動監察也會檢查勞動合同的訂立情況,這起監督和規範作用,但並不妨礙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的執行。

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要求查處;若損害已經產生,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甚至民事訴訟索賠。

勞動合同法,現在這法律有沒有改過啊,謝謝

6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這法律沒有改過。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勞動合同法中沒有改變過。

8樓:手機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是2023年6月29日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至今尚未修改過。

合同的穩定性的含義是什麼 請好心人告訴我 謝謝了

9樓:周寧

合同的穩定性是指 雙方當事人簽訂了合同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全面適當的履行各自的義務,不得隨意變動合同的內容。 即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合同變更的一般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個人理解是 不得隨意變更。如有不當,請批評指正。

10樓:

首先,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一旦成立,即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都有履行合同的義務,一方違約應當對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其次,除法定情形或者當事人明確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解除合同。

再次,合同的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要符合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

以上是我個人的一點兒見解,不周之處還望指出以期共同進步

請明白勞動爭議仲裁的好心人來幫幫我,農民工工地受傷,單位之後賠了幾千塊錢就不管了

1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農民工工地受傷,若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係,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將被認定為工傷。可要求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十天內為其申請工傷認定;或在單位不為其申請工傷認定時,自己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並在傷勢相對穩定時,申請做勞動能力(即傷殘)鑑定,然後根據認定和鑑定結果,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如果形不成勞動關係,則屬於僱傭關係時,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勞動合同法》,而被認定為人身損害,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等的規定,向單位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12樓:ni個

不行啊,,先讓你女朋友養好傷,他賠了錢肯定不夠了的,討精神損失費,哈哈(瞎說滴)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勞動合同法 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有什麼區別

不是。這些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但有的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參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

討論 勞動合同法48條,勞動合同法48條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是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後果的規定。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做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都是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如果違反了,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所謂 違反本法規定 是指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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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的立法意義 第一,制定 勞動合同法 是尊重勞動,保護勞動者的重要舉措。勞動者是社會主義國家的主人,切實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要求,也是社會主義制度生命力和優越性的體現。勞動合同法 通過對勞動合同的訂立 履行 解除 終止等作出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和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