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有無說交辭職信月內只給休兩天

2022-07-27 00:35:45 字數 5427 閱讀 9868

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說法是錯誤的。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如果沒有和企業簽署特別合同條款,可以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並於提出離職30天后與企業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2、在提出離職後的一個月內,員工要認真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保質保量地完成工作,同時企業也不得為難離職員工。

3、所以你只需要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和公司正常的作息制度工作即可。企業說交辭職信一個月內只給休兩天的做法是違反勞動法的,你可以拒絕。也可以先不說明,保留好加班證據,離職後索要加班費。

2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提交離職申請為由,讓勞動者一個月內只休息兩天的行為違法。對於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3樓:南寧西京醫院

這個要求是合理的,符合勞動法規定的。至於讓不讓他休還看你的決定,如果對方不追究是沒什麼問題,要是追求就有問題了!

辭職書交了一個多月了,公司沒批,請問是否符合勞動法,我是否可以投訴。

4樓:楊文戰律師

如果有證據證明已提前30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到期後你有權認為合同已解除了。

對解除本身和後續事情有爭議的,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單位是上海的嘛?根據你的情況,如果單位在上海,而且你與單位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只是事實勞動關係。那你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條 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

今後如果再遇到這種情況,最佳辦法是用**信的方式郵寄辭職信。**信的收據可以在庭審中作為證據。

6樓:

你們公司完全不合法。按勞動法:你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遞交辭職書到期就可以了,公司沒有任何理由扣減你的工資。

勞動法有規定必須提前一個月辭職嗎?

7樓:龔玉英依俏

1.首先,勞動者如果在正式用工其期限內,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享有勞動合同的基礎權,既然你已經向用人單位出具了辭職報告,用人單位也接收了,那麼也就是你如果想在4月1日辭職的話,你需要在3月1日遞交辭職報告,如果你4月1日遞交辭職報告,那麼到了5月1日後,用人單位沒有理由在強留你的,這一個月的時間也是緩衝期,讓用人單位有調整人事的時間。

2.如果在這一個月後用人單位還沒有

向你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話,你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3.關於服務期的約定期限為3個月左右,那麼用人單位所謂的服務期限內為你提供的專項培訓費用是多少,還是是否已經真正完成了培訓任務,培訓費用是多少,如果向你所說的實質上並沒有培訓,那麼用人單位提出向你索要5000元的違約金,其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你違反服務期的約定,以及所花費的費用。並且該違約金是不得高於用人單位所支付的培訓費用的。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8樓:趣味科普妹

這個要分兩種情況來討論的。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法(labour law),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絡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

一個月休息兩天,一天工作八小時是否違反勞動法?

9樓:圖圖兔兔圖圖兔兔

如果上班時間一直是這樣的那是違法的,如果是屬於零時加班形式是屬於合法的。

根據《勞動法》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中: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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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月2日全國總工會召開新聞釋出會。全國總工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一些企業安排勞動者每日工作長達十幾個小時,很少有正常的休息日。

《中華人民共和勞動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

仍有企業和用工單位以身試法,成因千萬條,但「違法成本」過低,是最重要的一條。應看到,一些企業和用工單位在違法安排辦加班後,由於勞動者缺少相應的維權常識,很少有人對此進行深究;即便有違法安排加班的企業或用工單位被舉報或發現。

也僅限於被「限期整改」「付夠加班費」等不痛不癢的處理處罰。而這與通過違法安排加班所獲利潤相比,顯得微不足道。

提高其「違法成本」是有效遏制這一違法現象的必經之路,相關部門和機構務必「盯緊」「盯牢」,「打準」「打狠」。

10樓:

如果一直是這樣的工作制度,那是不合法的。如果只是臨時性的幾個人加班任務,那是合法的。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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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關於加班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此外,《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今年中國節假日調整後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以一個約定月薪為1500元的職工為例,他的日加班基數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業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則應支付其不低於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資。5月2日加班,單位首先應安排補休,否則須支付兩倍的日工資基數。

此外,對於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11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已經違法勞動法了,周工作時長和每週休息時間都不達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12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

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且符合條件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度,即分別以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

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平均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週期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週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不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綜合工時制是指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以下行業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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