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北京新生利華
一、離婚彩禮返還的相關婚姻法規定
《婚姻法解釋二》(2023年4月1日公佈實施)關於離婚彩禮返還的規定: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1993〕第32號)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產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產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二、、離婚彩禮錢、離婚後彩禮能否要回?
1.訂婚屬於民俗,不等於法律上承認確立婚姻關係的結婚登記,所以第一條多是指訂婚時給了彩禮,甚至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到民政局領結婚證的情況,彩禮能夠返還。
2.第二條法律的本意應該是:收到彩禮的一方在沒有和對方共同生活情況下,彩禮不會產生消耗,也就是給付一方只有付出沒有受益,那麼應該返還。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一標準常常難以判定。由於缺乏明確具體的標準,審判人員往往不敢輕易認定生活困難。
另一個原因是因為能夠證明 「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人往往是親屬等利害關係人,所以證明力通常不高。
4.最後沒領成結婚證的,可以要回彩禮;領了結婚證但不離婚或還沒確定真要離婚的,是不能要求退還全部或部分彩禮的,即使是原來一方的家庭生活確實因此出現了困難,那也不能要回。
三、嫁妝的分割與返還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
女方親屬陪送嫁妝的行為應認定一般為贈與行為;在登記結婚前陪送的嫁妝應認定是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婚後陪送的嫁妝,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的性質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有約定的依約定確認權利的歸屬。
法律依據:(1)《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2)《婚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以及第19條的規定。
四、訴訟時效:彩禮及嫁妝返還請求權沒有具體時間上的限定,應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
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當然根據法律有關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也可以發生中止、中斷、延長的情況。
2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1、離婚一般不返還彩禮。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需要返還彩禮的,返還時間可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訴。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雙方協商的,可以由雙方決定還清彩禮期限。如果是法院判決,就按照判決書確定的返還期間即可。
離婚彩禮錢要還給男方嗎離婚彩禮該不該給男方
是否返還需要看是否滿足以下幾點 婚姻法 司法解釋 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一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 二 三 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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