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制定2天沒來算自動離職嗎

2022-11-02 00:05:40 字數 652 閱讀 1014

1樓:濤聲海韻

用人單位不可以制定2天沒來算自動離職,因為自動離職是有嚴格條件約束的。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根據《關於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爭議處理範圍的覆函》(勞辦字〔1992〕45號),《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 1994〕48號),《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函〔1998〕5號)有關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按有關行政覆函規定,這裡講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用人單位應依據《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

為此,因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2樓:蒼洱白子

用人單位可以制定勞動者曠工2天,記為自動離職,但勞動者主動說明情況的,那麼單位不能搞一刀切的,要給勞動者一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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