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車位為啥不好賣了呢?

2024-12-23 21:50:12 字數 4346 閱讀 4578

1樓:汽車資訊推送

<>對於大多數普通購房者,經濟能力限制了追求更高層次的生活質量,一二線城市目前的房價少則上萬元/㎡,很多家庭買房都是通過商業貸款來完成,根本無法承擔再增加乙個車位的購買費用,有車一族多數人還是願意租車位,減少日常開資,所以導致開發商的車位不好賣。

車位是有較高的成本的。開挖深基坑、人防建築工程、噴淋消防系統、大面積防水系統等,車庫的造價大約是3000元/㎡。乙個車位面積雖然是公尺公尺=,還是車庫裡需要大量的車道、柱子、裝置房等配套,這些算是公攤的話,乙個車位的公攤面積可以達到20㎡。

那麼,計算車位的全面積時大多按照35㎡/個,那麼乙個車位的造價大約就是萬/個。低於這個就虧了。

所以,還是有很多人覺得租車位會比買車位成本比較低,而且一般的地面開放式停車位,它的面積都是列在小區的房屋公攤面積中的,業主都可以共同使用,能夠租車位,何必買車位呢?這也間接地導致了開發商的停車位不好賣。

買賣就是一種供求關係,車位不好賣,主要還是周邊有更便宜或更方便的停車位置,車位定價超過了實際需求價值。如果小區周邊沒有停車位,或者有停車位,但遠遠滿足不了停車需求,車位**就會一路飆公升。我們小區車位開發商賣30萬乙個,結果銷售當天一搶而空,現在二手80萬乙個,問題是還都買不到。

假如我們可以設定免費停12個月,在這期間,一定會發生免費車位換位停放的事情,因為原來的車位被賣了,只能換乙個免費停的地方。那麼到第11個月的時候,就開始告訴他,距離免費截止日還有30天,29天,28天等等,製造緊迫感。同時結合車位銷售政策,鼓勵他們購買,再給予一定獎勵,如免3個月管理費什麼的。

當習慣被養成,就很難改了。再施以鼓勵,大部分都會算了,買了吧。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停車位,作為小區開發的配套,為什麼要賣?

就不能把這建車位的費用打入房產成本,然後每戶分乙個車位,這樣,也不用搶也不用佔,物業也不會用車位來卡業主了。

2樓:乾燥溫度

開發商車位不好賣的原因有:

一。車位太貴了,不是普通的家庭能承受得了的。

二。小區的門外面也是可以進行停車的,而且是不收取一些停車費的,關鍵是相對來說比較安全。

三。大部分人的家庭比較喜歡綠色出行,相對來說有車的比較少吧。

3樓:三棵樹

開發商車位為啥不好賣了原因,這是由於開發商的車位**都十分昂貴,導致很多人買不起車位,所以車位不好賣。

4樓:每日話題心說

因為車位的**越來越貴了,不少人覺得租車位比買車位更划算,所以就不買車位了。

5樓:看的到想不到

現在的車位這麼貴,乙個車位差不多就頂1/10個房子了,這也就算了,而且車位還沒有產權這誰受得了呀?算起來的話還不如租乙個車位來的划算呢。所以現在車位不好賣。

6樓:網友

車位屬於小區全體業主,無權銷售,沒有產權,還賣的那麼貴,自然賣不出去了。

7樓:小l不一樣

現在停車都很少停車位,一般都會修建車庫進行放車。

8樓:豪哥聊房

寧肯冒剮蹭風險,也不租車位?開發商車位為啥不好賣?

開發商賣車位合法嗎?

9樓:許振海

法律分析:開發商賣地落車位是合法的,地落車位用來買賣是沒問題的,關鍵是要看合同對冊虛信車位如何約定。至於具體**,原則上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來確定。

開發商州輪應當依據誠信原則,以市場價為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譽辯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開發商有權賣小區車位嗎

10樓:彭宗輝

一、開發商有權賣小區車位嗎。

1、開發商是否有權賣小區車位,需視情況而定:

1)如果地上車位屬於規劃內車位,處分權歸開發企業,包括**、出租、贈與等,開發商可以賣;

2)如果地上車位屬於規纖困劃外車位的停車位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則不可以賣。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寬仿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二、開發商可以將車位賣給非業主嗎。

開發商不可以將車位賣給非業主。小區內的車位、車庫建設的成本是納入到住宅小區的建設成本中的,並由全體業主分擔,車位、車庫的所有權歸全體業主共有。按照誰使用誰付費的原則,將所收費用納入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費用中,由全體業主共同受益。

小區車慎豎纖位,只有在滿足業主所需車位後且有剩餘時,開發商才可以允許業主以外的人使用小區的車位。但開發商不能通過**等方式轉移車位所有權,只可以通過出租方式給業主之外的人。開發商將車位出租給業主之外的人時,不得影響小區正常的物業管理。

開發商可以把車位賣給不是業主的人嗎

11樓:任鵬

法律分析:按道理是不可以的(也要看協議,如購房合同中的補充協議),雖然產權車位的產權在未售賣時屬於開發商,但也屬於小區業主的共有資源,如果售賣給非業主,是侵權行為。

如果存在這種情況,可殲虧以先收集開發商售賣車位給非業主的證據,再向當地住建主管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行氏慧神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碧簡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開發商有權賣小區車位嗎

12樓:陳秋生

法律分析:一般認為,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孝輪把地落車位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的;2、開發商把建在地落車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的;3、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即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了車位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將螞豎建車位作為開發商的法定義務。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悶慎大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開發商為什麼急著賣車位

13樓:別墅大師

著急賣車位是因為能快速收回投資成本,還可以提高房屋單價。

我們都知道開發商在開發前期投入了巨量資金,而他們營收的主要目的就是賣凱雹猛出房產和車位。如果開發商不能在短期內收回成本,那麼就會面臨肆敬著較大的資金壓力。

產權車位是開發商銷售給購房者的,購房者擁有車位的完整產權,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與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年限一樣長。購買的時候應該檢視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開發商拿到的土地使用期限。但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自動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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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墅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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