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說上班就可以籤合同 現在工作三個月了還沒簽合同。

2025-01-07 06:55:31 字數 1556 閱讀 2639

1樓:網友

現在一般都是「轉正」後籤的,但是乙個季度要是都沒簽合同的話就有問題了,所以你可以跟你老闆協商下,這不是什麼丟人或者讓老闆對你有不好影響的事。但是你的工資收據什麼的都收好,要是你想簽訂合同協商後老闆不籤,權益得不到保障,那麼你就有依據來到勞動部門裁決或者上訴。要是沒結果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諮詢或者幫助,一般問題都是能得到解決的。

2樓:網友

去當地的勞動局告他,現在上班還要交押金?更何況現在就算是試用期在試用期間也是需要合的……這樣拖著對你沒好處的,打114查詢當地勞動局的**,把你情況和他們說一下……

3樓:網友

你可以儲存工資條、考勤記錄或者相關的工作臺賬作為勞動用工關係的證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但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旦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無法辭退勞動者,否則,違法辭退要支付2倍的經濟補償金。

工作大概三個月,公司一直沒給籤合同怎麼辦?

4樓:茅晶晶

法律分析:1、工作三個月,沒簽勞動合同,公司是違法的。2、勞動者合法坦脊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3、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勞動者要根據法律途徑來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鬥橘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讓銷滲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上班三個月了公司一直沒有和我籤合同

5樓:遊麗芳

法律分析:物仔棗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戚缺乙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罩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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