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案例分析及答案

2021-03-05 08:34:35 字數 5772 閱讀 9201

1樓:匿名使用者

1.被告人楊某,男,2023年5月1日生,中學生。2023年8月29日楊某到同學家玩,因同學出去了,感到無聊,想找本書看,無意中發現抽屜裡的小口***及子彈數發。

由於好奇,隨即拿起槍並裝上子彈,恰好這時候他看到樓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嚇唬他一下。楊某用槍瞄準他前面的水泥地擊發,結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經搶救無效而死亡。楊某後來在父母的陪同下到當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試問:(1)楊某應否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上有關已滿14歲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的過失犯罪規定應如何進行處理?

(2)楊某行為時的主觀罪過是什麼?

1.答:(1)楊某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因為根據我國刑法17條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對於過失犯罪,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收容教養。

(2)楊某的行為的主觀罪過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2.被告人趙某,女,30歲,系被害人孫某的妻子。因新婚,決定考驗妻子是否忠貞,故謊稱要出差十天。

第二天晚上,孫某潛回家中,於是**睡覺,其妻以為是歹徒,忙拿起枕邊的鐵錘朝孫某頭上猛擊,孫某當場死亡。事後查明被告人枕邊的錘子是為防備歹徒而準備的。

試問:(1)被告人趙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是正當防衛?

2.答:(1)被告人趙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趙某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主觀上沒有罪過,因而危害結果的發生屬於意外事件。即主觀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過失。

(2)被告人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被告人趙某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存在錯誤認識。因為實際上並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誤認為是不法侵害,所以趙某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

在這種情況下,趙某並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因而主觀上沒有故意,而且趙某的認識錯誤在那種情況下不可避免,她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主觀上也沒有過失。

3.被告人錢某,男,25歲,司機。2023年6月21日,被告人與李某為其舅父拉鋼材,因手續不符規定,鋼材收購小組負責人王某責令其卸下鋼材,被告人不肯。

於是王某將汽車扣下。22日晚被告人企圖強行拉走鋼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卻加速行駛,將保險槓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試問:被告錢某對王某的死亡是何種罪過形式?

3.答:被告人錢某的罪過形式是間接故意,其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我國刑法規定,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錢某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發生,但是為了將鋼材強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於不顧,即對被害人是死是傷持一種放任態度。因此,被告人錢某的罪過形式是間接故意。

4.被告人張某,男,28歲,某礦務局警衛。2023年3月12日凌晨,張某與同伴執行任務時,發現有盜竊分子,他們立即上前捉拿。

在捉拿過程中,張某在三人圍毆的情況下,身上多處受傷。他曾發出警告:再打我就動刀子了,可無人理會,張某在此情況下將一人刺傷,一人刺死。

試問:被告人張某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為什麼?

4.答: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防衛行為。

被告人張某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特徵。

5.被告人魏某,2023年4月15日至18日連續三天到工商銀行某中心支行門口尾隨著去銀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員,伺機用磚頭打傷交款員後搶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員巡邏,未敢下手。

試問:被告人的行為屬於犯罪預備,還是犯罪未遂?請簡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為屬於搶劫罪的預備,而不是搶劫罪的未遂。犯罪預備是指為了實施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

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預備是行為人尚未著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行為,是為了實施該種犯罪行為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犯罪未遂是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行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隨交款員的行為,屬於為搶劫犯罪準備條件的行為,尚未著手實施搶劫行為。

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為是犯罪預備而不是犯罪未遂。

6.嶽某夫婦有一個兒子,今年12歲。一天晚上,嶽某夫婦帶著兒子到事先觀察好的一無人在家的住戶陳某家中偷盜,嶽某本人進入房間行竊,兒子進行運送,其妻在門口望風,結果竊取大量的財物。

試問:此一家三口是否構成盜竊罪的共犯?為什麼?

6.答:嶽某夫婦的盜竊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的共犯,而其12歲的兒子卻不能認定為共犯。

這是因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嶽某夫婦符合共同犯罪的構成條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體;(2)在客觀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為;(3)在主觀方面,他們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儘管一個入室實施偷盜行為,另一個在門口望風,沒有直接實施偷盜行為,但是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響他們共同犯罪的成立。

其12歲的兒子因為並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能成為犯罪的主體。嶽某夫婦帶著他去偷盜,事實上是把他當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萬元,李四有一母,兒子剛參加工作,女兒乙讀中學,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遺物中發現其親筆書寫、簽名的一份遺囑,並註明年月日,其中寫明,在其死後將5000元留給女兒乙讀書用。李四死時,其妻懷有身孕四個月。問:

(1)遺囑是否有效?(2)5萬應如何繼承?

7.答:(1)遺囑有效。(2)5萬元作如下分割:

①5萬元為李四夫妻共有財產,其中2.5萬元歸其妻所有,2.5萬元為遺產。②2.5萬元遺產中,0.5萬元為遺囑繼承,歸其女所有;另外2萬元為法定繼承。③法定繼承人有其妻、母、兒甲、女乙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④同一順序繼承人,分配時原則上均等。⑤應為胎兒保留1份,待胎兒出生後最後確定此份遺產的去向:出生時為活體的歸胎兒繼承;是死體的由法定繼承人分割;是活體而後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8.2023年3月13日,某傢俱商場購得一批新式沙發,**為每組1880元,售貨員在製作**標牌時,誤獎1880元寫成880元。3月20日,甲、乙二人來逛商場,發現同樣的沙發在別的地方賣近2000元,而該商場還不到1000元,覺得**非常便宜,便一人買了一組,由於擺放的兩組沙發均已售出,售貨員再去倉庫提貨時,發現沙發的**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發每人少交了1000元。得知這一情況後,商場馬上派人查詢甲、乙二人,並終於在2023年4月27日找到了這二人。

傢俱商場要求甲、乙二人退貨或補足價款,但遭到拒絕。問:(1)商場同甲、乙二人之間的買賣行為是屬於什麼樣的民事行為?

(2)應如何處理這一糾紛?

8.答:(1)商場與甲、乙二人的買賣行為屬於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規定:

「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商場本意是要將沙發以1880元的**賣出,由於售貨員製作標牌的錯誤,使得每組沙發少賣了1000元,這是商場由於疏忽大意導致結果與自己本意相悖。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按照標牌上的**買下沙發,所以,商場同甲、乙二人的買賣屬於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2)商場同甲、乙的買賣行為可以變更或撤銷。《民法通則》第59條的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所以,只要商場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變更或者撤銷買賣關係的請求,人民法院都應予以支援。

根據《民法通則》第61條的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而受的損失。所以,如果這一買賣行為撤銷,甲乙二人應將沙發返還給傢俱商場,傢俱商場返還甲乙二人的貨款,並承擔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損失。對於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予以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撤銷。

9.某運輸公司受農場委託長途運送生豬,途徑某市遇酷熱天氣,運輸公司派出的押運人員張某、楊某根據經驗決定給生豬降溫,從某農資公司購得噴霧器一架,清洗後灌入自來水即向生豬噴水降溫。運達後收貨人某肉食公司覺生豬異常,經檢驗生豬不同程度農藥中毒。後查該噴霧器**前曾借給農戶李某使用,農藥系李某使用後殘留所致。

問:(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豬?為什麼?

(2)誰應該對生豬中毒負責?為什麼?(3)張某、楊某有無過錯?

為什麼?(4)農場應向誰索賠?為什麼?

9.答:(1)可以,因為生豬中毒,違反合同約定的質量條款。

(2)農資公司,因農資公司**的噴霧器存在嚴重的瑕疵,這是造成生豬中毒的原因。

(3)沒有,因張、楊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噴霧器內殘留有農藥的情況。

(4)應將運輸公司作為被告起訴,因農場和運輸公司之間訂有運輸合同,生豬在運輸途中發生問題。

10。某市商場舉辦有獎銷售。某校校長決定從該商場為黨校購買一臺機器,同時得獎券100張,分給每位教師各兩張,言明如得獎金即歸持券人。

同時賀某與其他幾位教師又去購物**,但由教師丁某代墊款項。賀某因急事出差,只將3張獎券號碼登記下來,對丁某說:「這3張就算我的了。

」但未還丁款。獎開,學校出資部分有1張獎券得1等獎,獎金5000元,持券人為丁某;個人出資部分,賀登記的3個號碼有1張中2等獎,獎金4000元。

此時賀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獎金9000元,賀某回後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給付中獎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購所持,賀某既未付款,也未佔有獎券,應歸自己享有。賀某甚怒,宣佈一等獎券系學校出資,獎金應歸學校所有,丁仍不允,賀訴至法院。問:

(1)學校出資部分中獎歸誰所有?為什麼?(2)個人部分中獎的獎金應歸誰所有?

為什麼?(3)賀宣佈一等獎歸學校所有是否有效?為什麼?

(4)賀某未付丁某購物**的款項,在賀某與丁某之間存在什麼性質的法律關係?為什麼?

10.答:(1)應歸丁某所有,因學校已言明在先,所得獎金歸持券人,且獎券已實際交付個人,屬於贈與行為。

(2)應歸賀某所有,因賀某已登記獎券號碼並向丁言明此3張獎券歸他。

(3)無效,因獎券已交付,贈與行為不得撤銷。

(4)借貸關係,因丁某系替賀某墊付款項。

11.王甲和劉乙系鄰居,兩家關係很好。因業務需要,王甲被單位派往設在海口的辦事處工作,臨走拜託劉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

夏天來臨,王甲從海口給劉乙打**,稱其在海口買了一臺櫃式空調,家裡原來的掛壁空調不要了,請劉乙幫忙以合適的**賣掉。劉乙的同事李丙聽說此事後,表示想買下這臺空調,但他不願多出錢,李丙就對劉乙說:「你給王甲打個**,就說空調的冷凍機壞了,要想快點出手就得降低**。

」劉乙覺得自己和李丙是同事,不答應會影響今後的關係,況且他有許多事要求著李丙,於是就按李丙的意思給王甲打了**,王甲說既然冷凍機壞了,降低就降低吧。於是,劉乙就以500元的**把空調賣給了李丙。過了一陣,王甲從海口回來,準備把櫃式空調安裝上,聽人說了賣掉掛壁空調的事,王甲非常生氣,找到李丙,要求李丙返還空調。

問:(1)劉乙、李丙買賣空調的行為是否有效?(2)本案應該如何處理?

11.答:(1)劉乙、李丙之間買賣空調的行為無效。

王甲委託劉乙把他的掛壁空調賣掉,在王甲和劉乙之間實質上形成了委託**關係,劉乙是**人,王甲是被**人。《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人在**許可權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因為**人的**行為是由被**人承擔法律後果的,所以**人必須維護被**人的利益,不得濫用**權。《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

本案中,劉乙為了和李丙搞好關係,就答應李丙的要求,謊稱製冷機壞了,以過低的**把空調買給李丙,這實際上是劉乙和李丙惡意串通損害王甲利益的行為。所以,劉乙、李丙買賣空調的行為是無效的。

(2)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第3款的規定:**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人的利益的,由**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本案中,劉乙、李丙惡意串通,損害王甲的利益,劉乙、李丙應對王甲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王甲要求李丙返還空調,李丙應返還空調,王甲應返還李丙的500元錢,如果王甲還有其它損失,劉乙、李丙應負責賠償。

**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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