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根據以上條款,扣壓工資不但不合理,而且不合法。
2樓:米蘭加油
你好,首先說一下辭職時間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提前3天告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辭職,如果過了試用期,也就是說正式職工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申請,這樣一個月過後就可以走人了。
這樣做是為了提前給用人單位打招呼,這樣用人單位有足夠的時間來給你辦理手續和找你的替代者,這樣也是為了減少單位的損失。
那你說你試用期過了可是單位沒有和你籤合同,你這樣也還是屬於在試用期內,你辭職提前3天左右就可以了。
然後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在籤合同的時候要告知你合同內容,包括勞動報酬、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等。。。勞動法有明確的規定,不得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向你那個單位拖欠一個月的工資是屬於違法行為。
還有如果籤合同,以後不得隨意變動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
如果你要辭職,你提前3天告知用人單位,然後要求用人單位給你上個月的工資就可以。
回答你的補充問題,「意思就是說我幹滿了一個月後,再幹了一個月才領到了第一個月的工資,第二月我沒有領到!這點合法嗎?因為我是簽定了合同的!」
這個很明顯的不合法,上面說了,根據勞動法裡面的規定,單位不得無故拖欠職工工資,你單位這個情況就是很明顯的拖欠工資行為,所以如果你辭職,你得要求單位把你第二個月的工資給你,**有白乾的?這個是你應得的勞動報酬,如果單位合同上就是這樣說明的。。那隻能說你們單位籤的勞動合同不符合規定,很有可能是無效的勞動合同!
如果這樣的情況,你可以去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讓他們給你解決這個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我跟你說,你與公司簽訂的這兩條都沒有錯,第一個月工資第二個月發是對的,就是說你幹滿一個月後才能領到工資,大部分公司都是這樣的。
辭職要提前一個月不是公司規定的,是勞動法規定的,這一點沒錯,每個公司、每個人都一樣。
至於你試用期滿,公司調整你的崗位和工資也是公司的權利,你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接受了你就繼續幹下去,不接受的話,你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一個月內公司會給你答覆。
如果還有不清楚,你可以hi我。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們的合同中有些條款是無效的,因為你們給你轉正的工資比合同約定的要低是屬於無效部份,還有上面有扣壓一個月工資的這一條也是無效的。憑這兩條你就可以拿合同到當地勞動局去告公司,要求他們按合同有效條款執行,而無效條款作廢,還有,如果他們不這樣做,你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賠償金後辭職。
勞動局會支援你的,祝你成功。
5樓:匿名使用者
私人老闆就是摳門,太無恥了,換我2月份工資不要了,1月份工資拿到就走人了。這種老闆早死早超生吧。
6樓:匿名使用者
新的勞動法規定每月工資的發放最遲不得超過其下一個月的十五號,如有違反其規定的可向當地勞動部門反應責令其改正。象你這種情況是已經過了試用期的,而且你籤的合同已經生效了。雖說他口頭告知你情況有變,但在新的合同或協議簽訂之前,公司是不能變動你的薪酬的。
現在你的選擇有兩個,要麼現在就辭職,合同工都要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報告;要麼跟公司重新籤合同,如果新的合同內容你不能接受,你就不要籤,在未收到公司的解聘通知單之前你要繼續上班。如果你的工資已經變動,可以隨時辭工並申請勞動仲裁,幫你追討你的雙倍損失。如你被解僱,公司要給予相應補償。
7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可以到勞動局告他
8樓:那些個是是非非
當然是不合理的,要是明年你不打算跟他乾的話就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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