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就不受勞動法的保護嗎,勞動法可以保護臨時工嗎

2022-01-02 07:20:01 字數 3395 閱讀 1172

1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法》規定,沒有正式工與臨時工之分,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只有合同期限不同,享有同樣的權利,履行相同的義務。

附:勞動部辦公廳

《對《關於臨時工的問題的請示》的覆函》

勞辦發[1996]238號

重慶市勞動局:

你局《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渝勞發〔1996〕51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一、關於是否還保留「臨時工」的提法問題。《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

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

2樓:

到你公司辦公地所在的仲裁機構諮詢,然後提交仲裁資料。

3樓:馬鈴薯

到你公司辦公地所在的仲裁機構諮詢,然後提交仲裁資料。

因為,你沒和公司簽訂合同,所以,你在公司工作的時間,公司都必須支付兩倍工資的,但是,你必須提供證明你在公司工作的證明材料!

你可以撥打**12333諮詢。

4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的話可以去勞動監察科投訴的,但是我也試過這種情況,打**過去要不沒人接,要不接了故意不講**。反正就是不管(地方的是這樣),區級的就接了**叫你打到地方,就這樣。要是有關係的話就好辦了!!呵呵

5樓:知足常樂

只有用工,就要承擔工人工資。不論是否簽訂合同

6樓:滑語柳

找當地人事勞動保障部門

勞動法可以保護臨時工嗎?

7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這些都是維護非全日制用工的一些條款,不過你這裡是學生,不屬於臨時工範疇,單位如果按日結算工資,還是可以隨時解約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12條: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希望對你有幫助咯~

8樓:簡簡單單

可以的,在中國境內的勞動者,都受勞動法保護的,包括臨時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簽了沒?沒簽的話頂多是勞務關係,頂多拿1天工錢而已

10樓:帝國づ月長石

你們是學生還是什麼?

看樣子都是學生臨時的助學工,目前從勞動合同法來看,全日制在校生不屬於一般勞動者,因此像這種招聘學生從事臨時工作的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範疇

重點現在是你們之間是否有合同約定,有約定的肯定有說法,按照合同法處理如果沒有合同就沒有辦法了,既然對方不需要人,因為你們不在勞動合同法範疇內,而且又沒有合同證明,且並沒有發生實際勞動,也只能說大潤發耍了你們一把,但是沒有其他的什麼辦法,以後留個心,記得弄點書面證明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們沒有協議沒有被保護的!正常的臨時工業是有法律保護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有簽訂合同,每天工作超過4小時。臨時工也是受勞動法保護的。

具體需要看你說的保護什麼方面的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和單位之間應認定為勞務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

14樓:妖豔的灰兔

當然可以保護 臨時工額也是要簽訂合同的

如果沒簽 那就麻煩點

1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法律體現的永遠是中立性、公平性。關鍵還是看人。

勞動法對臨時工的保障?

1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沒有臨時工的概念。

《勞動法》的一個顯著標志就是打破不同身份職工界限。按《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勞動合同,所有勞動者都是合同制職工,只有合同期限的不同,沒有正式工與臨時工的概念。在用人單位,所有勞動者都應同工同酬,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17樓:匿名使用者

我就在勞動局做臨時,估計你的問題以後我也會碰到。 30多年的話 養老98年以前有視同繳費 最長視同10年 從你參加工作就算 然後你在**部門工作有沒交養老? 交上五年就夠15年了 然後退休可以拿到最低的養老金 每月本地區上年度設平工資的20%+個人帳戶/120 在西安來講就是每月400+ 比低保高點

18樓:北京徐律師

現在已經沒有臨時工的說法。那是計劃經濟體制時代的名詞。現在只要是勞動用工主體,僱用員工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提供勞動待遇和保障。

**部門的非公務員,同樣是屬於勞動關係。如有侵犯勞動權利,可以依法仲裁、起訴。

19樓:九方安露

**部門不在勞動法的管轄裡

記住,勞動法是管企業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和當地的社會勞動保障部門聯絡

21樓:山野柴胡

原勞動部工資局《關於臨時工被錄用為長期工後工齡計算問題給甘肅省勞動局的覆函》中勞薪(1964)344號規定「臨時工最後一次在本單位當臨時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與被錄用為長期工以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在《勞動法》頒佈後,事業單位中的工勤人員應當依照《勞動法》規定,與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合同,本人無干部編制,應當屬於事業單位的工人,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訴。

臨時工受勞動法保護嗎?

22樓:

《勞動合同法》出臺後,已經不存在所謂「臨時工」一說了。

現在的勞動關係,有三種,即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所有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者,受勞動法律保護。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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