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阮楊氏班鶯
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
《勞動法》沒有規定職工曠工多長時間可以辭退,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2023年4月10日,***釋出《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其中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但該條例已於2023年1月15日經***令第
516號令廢止。
《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把制定曠工處罰權交給了用人單位。但用人單位制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向全體職工公示。
在一些省市,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沒有明確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制定的規章制度對曠工處罰的規定違法或者顯失公平的,按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可以解除合同。
2樓:賽桂花澄靜
大學生打暑期工平均每天最多不能夠超過多少
勞動法中產後上班時間中給孩子餵奶的時間是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是一樣的概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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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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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對員工曠工的處分1.《勞動法》的規定是: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2.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是:第十八條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二、對辭退員工(即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除名)的賠償(即經濟補償)《勞動法》的規定是: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對員工曠工的處分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而第二十五條不屬於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給予經濟補償的範圍。所以,員工因曠工而被辭退的,沒有經濟補償(賠償)。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曠幾天工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並沒有規定,但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等等。
4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過去職工獎懲條例明確規定,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的,就可以開除,現在這個規定已經廢止,改按照勞動法規定執行,勞動法沒有規定多少天可以開除,只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應該按照企業規章制度執行。
勞動法規定曠工多少天可以辭退
5樓:百度律師
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
《勞動法》沒有規定職工曠工多長時間可以辭退,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2023年4月10日,***釋出《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其中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但該條例已於2023年1月15日經***令第 516 號令廢止。 《勞動法》第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把制定曠工處罰權交給了用人單位。但用人單位制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向全體職工公示。
在一些省市,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沒有明確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制定的規章制度對曠工處罰的規定違法或者顯失公平的,按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可以解除合同。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曠幾天工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並沒有規定,但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等等。
7樓:華律網
所謂曠工,就是指勞動者未經請假即缺勤,缺勤就是勞動者應到而未到崗工作。判斷勞動者是否到崗工作並不以是否有考勤記錄作為唯一標準,關鍵是是否到崗工作。勞動法並沒有規定勞動者曠工多少天,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員工曠工幾天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應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進行規定。這裡應注意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需要具有合法性,包括內容合法和程式合法。
內容合法,指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程式合法主要指,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制度制定好以後,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8樓:常有才
這個要看具體的單位規章制度。如果單位有這麼明確的規章制度,你違反了,那麼單位是有權利解僱你的。。這個你曠工勞動法也保不了你的。。。
9樓:匿名使用者
新的勞動法規未明確規定員工曠工多少天單位可以開除。因為現在已不用「開除」的名義了。但明確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之規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鍵是看公司的規章制度。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原有規定15天以上什麼的這份法規已經廢除。
按照勞動法的精神,企業可以自行規定嚴重違紀的條款,比如某公司曠工超過三天,就視同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只要在員工大會上通過,或者予以公示即可生效,就可以成為正式的條文,也將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11樓:匿名使用者
新的勞動法規並未明確規定員工曠工多少天單位可以開除;但明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之規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新法賦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之制定許可權,如果規章制度符合內容合法、程式合法並及時公示就是有效的;
換句話說,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曠工3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它就是合法的;
另外,「開除」這個詞自勞動法誕生後就已經退出。比較標準的說法就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曠工幾天可以辭退
12樓:華律網
所謂曠工,就是指勞動者未經請假即缺勤,缺勤就是勞動者應到而未到崗工作。判斷勞動者是否到崗工作並不以是否有考勤記錄作為唯一標準,關鍵是是否到崗工作。勞動法並沒有規定勞動者曠工多少天,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員工曠工幾天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應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進行規定。這裡應注意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需要具有合法性,包括內容合法和程式合法。
內容合法,指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程式合法主要指,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制度制定好以後,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原有規定15天以上什麼的這份法規已經廢除。
按照勞動法的精神,企業可以自行規定嚴重違紀的條款,比如某公司曠工超過三天,就視同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只要在員工大會上通過,或者予以公示即可生效,就可以成為正式的條文,也將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14樓:響亮蘇
一年以內連續15天或累計30天,可以除名辭退。
我國勞動法規定多少天無故不上班可以辭退,曠工多久企業可以開除員工
15樓:楊子電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具體的曠工時間可以辭退。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16樓:律達網法律服務
律達網:
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具體的曠工時間可以辭退,一般都在公司的規章制度裡有很詳細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曠工多少天可以開除
17樓:養狗律師賈寶驊
礦工一般是三天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勞動者曠工三天的話是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那麼用人單位是有權利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所以如果你是打工人的話,最好不要私自曠工,有其他的事情要處理,可以向領導協商調假期。
一、 勞動合同的內容
現在大部分人在用人單位入職的時候都會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勞動合同在關鍵的時候可以保證彼此雙方之間的利益,那麼簽訂勞動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勞動合同包括用人單位的基本資訊,勞動者的基本資訊,勞動的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的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以及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還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所以在入職的時候不要傻乎乎的直接給別人幹活,要保障自己的權益,那麼你就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也不要盲目的錢,需要看清楚上面的條款對你是不是有益的,要注意是否有霸王條款。
二、 勞動合同的作用
簽訂勞動合同是入職的第1項手續,那麼它的作用肯定是非常大的,首先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就可以根據生產經營或者是工作的需要來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並且可以通過簽訂不同型別以及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來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的使用勞動力。最重要的是,勞動合同是有利於避免或者減少勞動爭議的最有效證據之一。
綜上所述,如果你是打工人的話,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是要注意上面的相關條款的,不要被別人忽悠了,簽訂了霸王合同。也不要私自的曠工,因為你私自曠工三天,用人單位是有權利將你開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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