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抱著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法幫網
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標準如下:
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2(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3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我過經濟補償金採取的是n+1的方式,具體法律法規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樓: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
(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
(2)工作年限的確定
①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②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月工資的確定
①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提示】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②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③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5樓: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現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關於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辦法規定: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對企業來講,《勞動合同法》採用的方法更合理一點。就是當一個員工的工作年限不滿半年的時候,企業只需要支付給他半個月的工資;工作年限超過半年以後,要支付一個月工資。比如說一個員工在某企業工作了兩年零三天,企業與他解除了合同,就要支付補償金。
那麼要支付多少呢?按照《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兩年要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三天,也要按一年計算,也要付一個月的工資,所以是三個月的工資。但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只需要付兩個半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所指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也就是說,企業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所用的工資,不是員工離職那個月的工資,而是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當然是稅前工資。按照《勞動法》現行的一些規定,我們會看到,在解除某些勞動合同的時候,企業不僅要考慮員工本人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還要考慮企業的平均工資。
比如說一個員工生病了,醫療期滿以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又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那麼企業就要解除與他的勞動合同。如果他休了一年的病假,醫療期為一年,企業在解除他的合同的時候,計算他的補償金的基數,是他離職前的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個工資會怎麼樣?會很低。
因為病假工資很低。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就不能只按這個工資支付給他,還要按照企業平均工資來做一個計算,計算以後發現企業平均工資高於員工的平均工資,就要按企業平均工資給他支付補償金,這是現行的規定。也就是說企業的平均工資和員工的平均工資相比,選擇一個對員工有利的工資。
如果企業平均工資高於員工平均工資,就按企業的平均工資來進行計算;如果員工的平均工資高於企業的平均工資,就按員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合同法》出臺以後,就不需要考慮企業的平均工資了,只考慮員工個人,為什麼有這樣的變化呢?最主要的有兩個原因:第一,現在已經擴大了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範圍,所以就沒有必要考慮企業的平均工資了,如果再考慮企業的平均工資,那麼企業的負擔可能會更重;第二,在現行的《勞動法》施行過程中,經常出現的一個糾紛就是,企業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時候,很多員工都認為企業的平均工資比自己的平均工資要高,因此應該按企業的平均工資走。
而企業的平均工資往往很難算出來,當然不是說無法核算,而是很多企業不願意核算。這樣就很可能發生仲裁或者訴訟,而法院和仲裁機構也很難查實企業的平均工資到底是多少,所以就很難操作。因此,《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都按員工本人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操作性就很強了。
這是《勞動合同法》與現行的《勞動法》的一個不同之處。
關於經濟補償金還有一個重大變化。《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這條規定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說當你工資很高,已經高過了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以上,將來計算你的補償金的時候,三倍以上的部分被就砍掉了,只按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給你。這條規定對於一些企業的高階管理人員就非常不利。
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涉及這群人的切身利益。很多企業的高階管理人員,或者企業的核心員工,薪酬都比較高,已經遠遠超過了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
將來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時候,就不能按照現在《勞動法》的規定,說拿本人的實際工資來計算就可以了。而只能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把超過社會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部分去掉,就按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來支付。
第二,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一直有這樣一個原則:重點保護低端勞動者,不重點保護高階勞動者。因為低端勞動者是很弱勢的,而企業裡的高階勞動者總體來說是不太弱勢的,甚至有些個別的還比較弱勢。
所以對於這些高階勞動者,就沒必要像低端勞動者一樣得到很好的保護,在一些待遇上,也就有了差別。
6樓:莽也
經濟補償金是你在單位工作幾年就補給幾個月的工資,工資按照單位員工月平均工資算。
7樓:上海陳公權律師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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