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變賣公司財產,給公司造成損失,算勞動糾紛嗎?遇到這樣情況

2022-01-07 14:35:55 字數 2054 閱讀 7013

1樓:匿名使用者

私自變賣公司財產,給公司造成損失,已經不屬於勞動糾紛了,此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為了,可以報警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2樓:哈哈親愛的

如果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變賣公司財產,將錢財據為已有,數額較大,以此達到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目的,此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不算勞動糾紛的。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職務侵佔罪的最高法定刑期為有期徒刑十五年。

員工因職務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可否向其追償?

3樓:瘋狂猴子

1、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 綜上,勞動者職務行為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承擔責任的主體應該是用人單位。實踐中,受害人在起訴中多把勞動者也列為被告,但法院在判決時只判用人單位的責任。 2、員工的職務行為造成第三人損害,公司承擔責任後,是否有追償權?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時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分析:可見公司是有追償權的,但這裡的追償權的實現條件和實現的方法比較特殊。(1)在實現條件上,a、損害是因勞動者本人原因,即勞動者本人應該有過失;b、勞動合同對此種情況應當有約定,如果勞動合同中對此沒有約定,則用人單位無權要求追償。

用人單位如果想實現追償權,以上兩個條件缺一不可。(2)在實現方法上,a、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是未來的工資,而不是過去的工資。b、扣除的比例不得超過20%,且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此種情況約定明確,以保證追償權的實現,從而維護單位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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