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賠償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

2022-01-13 03:10:50 字數 911 閱讀 8726

1樓:鞠秀虢碧春

根據我的瞭解,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所以沒有理由賠償培訓費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當初在簽訂勞動合同之時雙方就培訓費用進行說明,則需要進行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3樓:泥中弘易雲

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辭職,但單位辭退員工卻並不能隨意,仍然需要有正當的理由,即《勞動法》第二十五條所說的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一條件滿足時方可辭退員工。

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非因工負傷或者患病,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和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提前三十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並且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4樓:蝸牛瓜

看有沒有簽到協議,沒有的話試用期內不用賠償,隨時可以走人。

5樓:永世回眸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也就是說,這種解除勞動合同是隨時的,且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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