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不同合同的履行地的確定是:1、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而不是以約定的合同履行地;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等等。
2樓: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和《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對買賣合同履行地點的確定原則應理解為:
1、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但依法可以確定的,以法律所確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尚不能確定的,則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確定。2即: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如何確定買賣合同履行地?
3樓:林葉雨下
分情況:
1、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針對負有給付貨幣義務的一方,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3、針對負有交付不動產義務的一方,採用不動產所在地作為合同履行地;
4、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5、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7、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8、以資訊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資訊網路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法律依據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履行地是指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地點,合同標的為實物的,一般是指標的交付的地點。具體到經濟合同法中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或農副產品購銷合同,其合同履行地除供需雙方在合同中有特殊約定的以外,因交貨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凡合同規定由供方送貨、代運的,合同履行地為產品發運地;凡合同規定由需方自提的,合同履行地為產品提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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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一般的買賣合同之外,其他的民事訴訟的管轄權以及注意事項如下:
1、保險合同糾紛
管轄:被保險人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注意事項: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該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的訴訟,可由被保險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2、承攬合同糾紛
管轄:被告住所地或加工行為地(視為合同履行地)運輸合同糾紛
注意事項: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3、代位權糾紛
管轄:被告住所地
注意事項: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屬於次債務人住所地之外的法院專屬管轄時,債權對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應當由有專屬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管轄。
4、票據糾紛
管轄: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注意事項:票據支付地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付款人)的住所地或者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5、監護權糾紛
管轄:被監護人住所地
6、申請支付令
管轄:債務人住所地
當事人對法院受理的案件,認為該法院沒有管轄權的,可以在法院的應訴通知書送達後在答辯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書面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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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使用者:教育資料庫
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篇一:買賣合同履行地法規歸納 買賣合同履行地不明確,依據我國《合同法》第62條第(二)項及第141條第(二)項,本案可基於履行義務方即供貨方所在地為湖裡、貨幣接收方所在地為湖裡、標的物所在地為湖裡、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營業地為湖裡等四個事實,向湖裡區人民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 19、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法》 第六十一條【合同內容的補充】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合同內容不明時的履行原則】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5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中關於買賣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主要見於《合同法》第61、62、141條。其中,第61、62條是總則中的規定,第141條是分則中的規定。
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141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綜上,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首先以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為準;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補充協議;若仍達不成補充協議的,則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合同履行地。
通過以上途徑仍不能確定合同履行地的,按合同法規定處理:
(一)合同法總則規定: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法分則「買賣合同」一章中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該地點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為合同履行地。
買賣合同履行地應如何確定,買賣合同履行地如何理解
6樓:貓雲
1.要看合同中是否約定;2.要看合同雙方的協商;3.根據合同的其他條款類推;4.要根據當地或一定範圍內該物品市場普遍交易的模式(前面的那條不行才看後面的,不是同時看)
房屋買賣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不同合同的履行地的確定是:1、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而不是以約定的合同履行地;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等等。
8樓:
房屋買賣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為房屋所在地。
以買賣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應具備哪些條件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 法發〔一九九六〕二十八號),其對買賣合同履行地作了以下規定: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除錯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本院以前有關購銷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根據該解釋的規定,所有買賣合同糾紛以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只能依據這一司法解釋的規定。要避免建材公司類似的案件發生,必須深刻了解這一司法解釋的內涵。筆者認為,要在買賣合同中確定履行地,在起訴時能夠依照合同履行地選擇管轄的法院,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一、須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 二、在合同須明確約定「履行地點」「交貨地點」,並且寫明具體的地址。如果寫得不明,法院就可能不予確認。
三、 建議在確定履行地時不要寫「提貨地」、「自提地」、「貨物送達地」、「到站地」、「到達地」、「驗收地」、「安裝除錯地」等術語,如果寫這些內容,法院一般都不會確認這些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買賣合同糾紛怎麼確定管轄法院
1 除有約定外,一般情況下,按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2 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許可權和分工管轄。管轄,包括級別管轄 地域管轄 移送管轄 指定管轄,以及協議管轄。3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
怎樣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的解除
您好,有一案子諮詢各位律師。甲乙雙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房東諮詢房產交易中心說該套房屋免稅,所以房東答應交易雙方自理 合同上註明是雙方交易稅費自理 因該套房屋產權人有繼承關係在裡面,現在產生了遺產繼承稅7萬元需房東支付,現在已經到了過戶期限,房東以中介公司當時沒有告知實際稅費為由,拒絕承擔稅費,要...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如何賠償,房屋買賣買方違約如何賠償
民法典規定,房屋買賣合同出現違約的,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按合同約定確定,沒有約定的,不能主張違約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