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你這個問題,剛剛好前不久看到一個真實案例,就和你的情況一樣,離職查到懷孕,然後起訴恢復勞動關係,並且得到法律支援。
但是這畢竟是法律層面,真實情況你去申訴恢復勞動關係,單位哪怕恢復了也會因為關係鬧僵不太好安心工作。個人建議,為了寶寶就安心養胎做一個快樂的媽媽吧。
2樓:濤聲海韻
解除勞動合同10天發現寶寶30多天了,想爭取權益,很難得到法律支援。
根據各地法律條例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且無過失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該情形消失。
但是解除勞動合同10天發現寶寶30多天了,因為已經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不屬上述法定的情形。故以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已懷孕為由要求撤銷退工、恢復勞動合同關係、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並支付仲裁期間工資的請求,難以得到法律支援。
法院的司法指引對於「協商解除後發現協商過程中懷孕」的情形,有較為明確的裁判指引:協商解除有效,不支援勞動者恢復勞動關係的請求。北京高院的司法指引也有類似的規定。
這此司法指引的法理依據,應當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協商解除」的精神,只要是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平等自願協商的結果,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協商解除就應當認為有效。
至於女工在協商期間懷孕,女工通過自己與丈夫的生活、自己的身體狀況等,完全知道,或應當知道有可能懷孕,自己應當謹慎地推遲或暫停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等待醫院檢查結果。如果女工自己不盡合理注意,其後果應有自己承擔,而不能由沒有過錯的對方承擔。
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都解了,你再去上班就沒有法律保護你的利益
4樓:匿名使用者
休息,其實也很不錯的。總不能去找原單位吧。。。
5樓:親親小保達人
如果是自己主動離職並解除勞動合同,那就跟單位沒關係了。如果是單位辭退,可以申請仲裁,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6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解除勞動合同了就沒辦法再回去了。這個時候去下一家單位找工作,除非不需要體檢,否則你也通過不了,安心生寶寶吧,畢竟這才是近期大事
7樓:書生之見是我
沒有辦法,除非單位挽留你啊
8樓:此生愛過
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主張恢復勞動關係,但本人具有法定過錯的除外。
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10天后,發現已經懷孕30多天了,證明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即已經懷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五條規定,除本人違法違紀,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過錯之外,用人單位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順延至哺乳期滿。因此,如果不是本人具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都是不合法的,女職工可以持相關證明材料,要求用人單位恢復勞動關係。
如果是女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則不能恢復勞動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第1款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雙方系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解除勞動關係,且就解除勞動關係的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勞動關係解除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9樓:星星之狐
勞動者已經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後期才發現懷孕的,公司是不會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建議與公司協商解決,儘量爭取重新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10樓:前面小受不要跑
是單位解除你的嗎,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合同的
11樓:儒德律師事務所
已經解除勞動合同了,再找工作就可以,但是不要隱瞞已經懷孕的事實。只是現實情況會比較難找。
12樓:蕊姐職場權益小黑板
無論是自願離職還是協商解除,都不能要求恢復勞動關係了,好好養胎或者重新找個工作吧。
13樓:蕈龠
已經解除了,上家公司跟你沒有關係了。
14樓:
看你是自願解除還是被企業辭退的,如果是被企業辭退,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提交相關證明,孕期女職工不允許被辭退的,或者被跟企業爭執,為了孩子,好好養胎,如果是自己主動辭職的,就沒有辦法了
15樓:娛情娛理吧
合同都解除了,那麼沒辦法了,有錢就生下來,沒錢就考慮打了吧
16樓:儀卡甄
看情況的了,單位惡意辭退你,還不想給你保障的的話,告他
17樓:
如果不是非法解除的話,估計是回不去了。安心養胎吧
18樓:
合同解除了就沒有辦法再找原單位了,可以再找新工作,但是懷孕了一般不太好找
19樓:
已經解除了就安心養胎吧。生孩子報你愛人的生育險,雖然沒有本人的報銷比例高,但總比沒有好。
20樓:你知我誰
沒辦法了,都已經解除了
21樓:蒼洱白子
如果是當事人主動離職,那麼只能找公司協商解決,要求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
當然,是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可以反映到就業局解決。
關於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怎麼處理
22樓:王元頁
職工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辭職,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違法用工情況,隨時通知單位辭職《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到了30天就可以走了,不需要任何人批准。
24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30天通知,這是一般規定。
員工提出離職後要求呆滿30天才走 怎麼處理
25樓:王元頁
交接辦理完,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只要三十天內解除就合法當天結算工資、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就終止《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合同解除如何證明已提前30天書面通知,已經通知解除合同後自行離職的,如造成公司損失需要如何承擔?
26樓:匿名使用者
要有解除合同協議書,提前遞交解除合同協議書,到期後公司損失職工不承擔任何損失。
27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公司給你送達有法律意義的檔案,都需要你簽字,你向單位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申請、報告......)也一樣可以要求單位簽收的,這樣你手裡的簽收檔案就可以作為證明。
已經通知解除合同後自行離職,造成公司損失需要如何承擔?這個問題比較複雜,要根據情況判斷。
28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者已履行了告知義務,勞動者屬於合法離職,即使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也不得要求勞動者承擔。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
29樓:行了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30樓:戈鑲昳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見,勞動者在合同履行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有一定條件的。
自行離職不辭而別,顯然違反《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一種違約行為,應當按照規定向用人單位賠償所造成的損失。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 **鐵血社群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提前30天提出,還能拿到這30天的工資嗎
31樓:極端觸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進行經濟性裁員,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公司經營困難達到所在省市**規定的嚴重困難程度;
二、裁減人員達到20人以上,或者雖然不足20人但是佔全部職工人數10%以上;
三、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將裁減人員方案報告當地勞動行政部門。
公司裁員滿足了上述三個條件,即為合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更談不上賠償金。
公司裁員如果不能滿足以上三個條件,即為違法,你可以獲得4個月你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賠償金。
嚴格的講,通知後,沒有正式解除合同的30天你們需要上班,當然,實際履行中也許公司不會那麼嚴格要求。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廠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丟失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根據我國 勞動合同法 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
怎樣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什麼手續
一 勞動者申請辭職 1 遞交辭職信,找公司領導簽字批准。2 按照公司人事部規定辦理離職手續。3 工作交接後,單位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給勞動者社保手冊 員工檔案。二 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 單位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交代公司人事部與解除合同的員工協商處理工作交接。2 單位要制定經濟補償協議,勞動...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主要用來幹嘛,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有什麼用途 一般是一式幾份 都往哪裡交?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在單位離職時,單位開具的證明。一般情況下都是單位出具,然後去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勞動關係科蓋章辦理解除。如果超期了的話,可能還要根據辦事部門要求提供蓋公章的證明材料。你好 1 你說的這個情況是很正常的,現在很多單位在招聘的時候可能會要求提供之前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