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時房東有告知房子影響居住情況的義務嗎

2022-05-10 06:33:24 字數 5578 閱讀 3286

1樓:土流集團

法律是是沒有,以你們當時簽訂的合同為主。因為如噪音、鄰居什麼的不在房東,只是你當時租房的時候最好就先觀察清楚。

在你的租房合同上你但是簽字時沒有另行附加條件備註此事或者知曉後也沒和房東籤個補充協議的話,說實話在法律上很難維權,確實想找法律援助的話到當地法院,每個法院都會有個維權中心的,你或者上那具體問題具體現場諮詢下,或者直接搬家走人。

2樓:嗨你笑乜啊

無需,但必須配合公安破案。

3樓:

那樣會不會羅嗦了點。。。。。呵呵

租房時房東並未告知房子有問題,結果住進去一到下雨天房子就漏水,地板下面會滲水。 20

4樓:天天天藍天天悅

好好找找房東,協商解決。如果有房屋租賃合同,那一切都好辦了。因為規範的房屋租賃合同中有:

甲方(出租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乙方(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約定條件,嚴重影響居住。

(2)甲方未盡房屋修繕義務,嚴重影響居住的。

租房時與房東有義務上的衝突時該怎麼辦?

5樓:匿名使用者

無需承擔責任,電路這些東西基本上都是出租人來維修的,除非是特意去破壞,不然是按照日常使用的話基本上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負責的話是不符合合同法裡面租賃合同規定的,如果還有疑問可以付諸法律,詳細將細則分析給出租人明白。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所以,電路、水路問題因為正常使用而損壞的話,出租人是有義務進行維修,並且不能因此而加收承租人的費用,因為維修租賃物而影響承租人使用的,還必須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6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不是你人為造成的,都應當由房東進行維修。房東長時間不盡維修義務,就違反了雙方租用合同的法定義務,承租人有權停止或減少相關應繳納的費用。當然維修的費用肯定是由房東負擔.

這種小事如果跟房東協商不好的話,可以去找當地的居委會或者街道辦之類的部門協商解決.

這種事情如果訴諸法律的話肯定沒可操作性.你也耗不起.儘量協商吧

7樓:

1、維修費用由誰承擔要分情況;

(1)合同有約定的依據約定;沒有約定:

(2)如果你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合理使用了租賃物,則根據合同法第216條、第220條和第221條,出租人應當保證租賃物在租賃期間保持符合約定的用途,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並且負擔維修費用。如果因維修租賃物影響到你使用了,還可以要求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3)如果損壞的原因是你沒有按照約定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合理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則你不僅要承擔維修費用,還要向出租人賠償損失。

2、拿著相關法律規定向他說明情況是最有說服力的。

3、協商解決沒有規定一定要去哪個部門,關鍵是中間斡旋的第三方是不是有足夠的威信和說服力,找兩個人都信服的長者、去居委會、去民間調解機構、同時找律師諮詢都可以。

8樓:制己制理

如果是你過錯弄還的 應該你負

其他原因 房東負

還是協商一下 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去法律援助中心做個諮詢個人意見 僅供參考

9樓:李灝遊

如果是自然使用,它自己壞了,房東出

如果是你使用不當,壞了,你出

你可以給他說說,合同就是這麼規定的,大家都是這麼做的你就出這麼點錢,我會愛惜房子的,要不大家都不舒服不行可以去居委會(但是他租房得登記了才行)找中介別的都沒什麼用

10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第220條也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他出

2.直接拿法條給他看 這是法制社會

3.居委會調解

房屋出租給別人居住,如果租戶不小心從飄窗墜落,房東有責任嗎

11樓:七臺河李陽平

須在房主是否存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否存在不當與過錯,如果其房屋不具備安全保障條件或存在不當與過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是租戶本人的過錯或不當行為引發的傷害,則要過錯責任自擔原則。

但是,根據因果關係與公平責任原則,房主也給予相應的賠償或補償,可以以受益為限予以補償。

12樓:致虛守靜

房屋租給他人住,租戶不小心墜落,要排除飄窗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如有安全隱患,房東需要承擔部分責任。但如沒有安全隱患,是租戶自己沒有盡到注意安全義務,不小心墜落的,是租戶自己的責任。

13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居住的前提下,有爬飄窗的嗎?

誰爬誰擔責。

1.如果出租房辦理了出租登記,那如果萬一租客在出租屋裡做了違法的事情,是不是與房東無關?

14樓:匿名使用者

有些違法是房東無法知道的,房東不負責;如果房東知而不報,就會追責的。

15樓:龍彩榮蓋衣

你好bai!

我國《合同法》對房屋租du賃的期限有如下規zhi定:

第二百三十dao六條 租賃期

專間屆滿,承租屬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對於你說的租賃合同簽了半年,半年後合同期滿,你們沒有續約,又租了兩年,房東在這兩年內也沒有異議。這樣你們的期限是不定期的。那麼你們任何都有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

但是房東有在合理的期限內通知你的義務。按你說的,房東多次要求你搬離,算是盡了通知的義務,這是合理的。他在法律上有這個權利。

如果你們沒有續約的可能性,建議你還是搬離。

希望回答能幫助到你!

房東在我租房期間將房子賣了,要求我搬出去我該怎麼辦?

16樓:皆有可能

所謂「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就是說,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買房人和bai原房東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雖然會導致所有權從原房東手中du轉移到買房人手中,但因租賃合同到還未到期,現仍為承租人實際佔有,買賣房屋無法對抗租賃權,不能要求無過錯的第三人租客騰房交付。因此zhi,買房人還不能使用房屋,在等到租賃期滿的這段時間,只能要求原房東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dao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版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該案件原房東未能履行通知第三人租客應將租金交付買房人的義務,第三人租客直至買房人起訴才知曉原房東已將房屋**,所以房屋租賃合同的權利未轉移。

原房東無法將租金收取的權利轉移,則權應為自己的違約買單。

1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不合理的,在出租期間,如果房東需要出賣房子,應該是先提前通知租戶,讓其有相應的時間準備去另外租房子,如果房東沒有提前通知,那這個買賣無效,或者要求馬上搬出去是不成立的,前提是要寫有租賃合同。先及時與房東協商,先緩下交房時間,等找到另外的房子再搬出去,不然可以拒絕搬出去的。如果合同未到期時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則要提前通知對方,並按照合同約定或協商給予對方一定的補償。

如果合同到期,那麼該合同自然終止。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18樓:柳躍亮

你可以拒絕搬出,要求房東繼續履行合同。如果你沒有辦法要搬出去的話,可以要求退還相關房租及押金,並賠償你損失。

19樓:堅持做自己哈

買賣不破租賃,你是可以繼續住下去的,走到哪你都有理。。

如果合同上沒有寫房東違約時的責任,就不怎麼好索賠。。。

20樓:三簡

1、房東在租賃期間把房子賣掉,不影響租賃合同繼續履行。

2、《合同法抄》第二百二十2113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3、出租人不告知承租人出賣租賃房屋,造成承租人損失的,由原出租人負責賠償。

21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們之間有租賃合同的話,就可以主張對方的合同無效,因為法律有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在同等的條件下,你有優先的權利

22樓:孫森森

在出租期間,如果房東需要出賣房子,應該是先提前通知租戶,如果租戶不願意繼續承租,可以與房東解除租賃合同。如果租戶願意繼續租賃,則房屋新的房東也應當按照租戶與之前原房東簽訂的租賃協議,繼續將房屋出租給租戶使用,這在法律上叫買賣不破租賃。如果新房東不願意繼續出租給租戶,則新房東就屬於單方解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如果房東要**房屋,在同等條件下,租戶是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所以,房東在**房屋之前,應當事先詢問租戶是否有購買的意願。如果房東將房屋售賣給其他人,而沒有告知租戶,則租戶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原房東承擔法律責任,並可視具體情況請求撤銷原房東與新房東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23樓:小地主周扒皮

最好協商一下,雖然在這個事情上房東的行為違法,比如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和轉讓不破租賃等,但是對百姓而言訴訟畢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費時耗力的,所以最好協商解決。和房東多爭取點時間和補償,如果房東太不近人情也就不用客氣,你們的協議中不是公平合理的部分法院不會支援的。所以不用怕,先禮後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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