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love小鋼炮
當然可以反悔,畢竟你辭職的流程還沒走完,是可以反悔的,只是那些簽過字的部門有可能對你會有兩種反應,要麼他們認為可能公司領導找你談過,給你增加了福利待遇或者許諾了你什麼,所以你不走,要麼就是他們直接知道你反悔了,然後有點看不起你,但這都無所謂,成年人的世界,只有利害關係
2樓:倫鳳銘
只要離職審批手續沒有辦理完就可以反悔,但是還需要主管領導同意才可以。
3樓:在萬華巖踩舢舨的海葵
這種情況是可以的。但是你要儘快給籤生字領導說明情況。要回來是完全可以的。
在他們還沒有交上去之前,你必須動作要快。給簽字領導說明情況得到他們的諒解。將離職單退給你。
你就安心的好好工作吧。
4樓:
可以,但你一定要想好,不能反覆,然後在所有簽了字的部門恢復你的名單,各部門都同意了你才能恢復工作。
5樓:魯步瑰瑋
當然可以,只要沒有正式的離職證明通知都是可以撤銷的,不過這件事領導肯定都知道了。建議還是另找一家
6樓:
可以反悔,就看公司肯不肯留你了。
7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做太低賤了吧,離了這份工作你還準備做要飯的嗎!
8樓:海神
應該是不能的吧,而且我認為不能讓人喬不起知道嗎
員工寫了離職單沒有給公司審可以反悔嗎?
9樓:馬梓開博士
如果只是寫了離職單,但是還沒有交給上級或者人事部門去稽核的話,那麼完全可以反悔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已經交給單位了,無論是否審
也是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想反悔
只能協商了
11樓:**訴我
你寫了又沒有給,沒有交給公司直接裝自己兜裡就可以了嘛。他又不能開除你,他開除你,要給你賠償呢。
12樓:
你已經寫了離職報告,沒有被批,可以撤回。但是你在這個單位也不好混了,大家也會看不起你。
辭職單隻有辦公室簽字有法律效應嗎? 90
13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單上無須任何人的簽字都會有法律效力,但需要辭職單上有辭職的日期
14樓:匿名使用者
要老闆簽字,或者人事部經理簽字,或者蓋有公司公章的才有法律效應。就是你能拿到單位的離職證明才行,與辭職單本身無關。
15樓:亦雨凡
要走完流程,有退工單,談好條件,取回勞動手冊才算完成。
16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單沒有老闆簽字也有法律效力的。只要能證明你給公司提交了辭職單或報告就可以了,籤不籤批是公司的事,滿1個月後即使不簽字你也可以直接走
辭職單上很多領導已經簽字就差總經理沒有簽字總經理簽字是辦公室去籤的,算不算離職成功,什麼時候可以轉
17樓:弭凝潔
老大不籤,下面不放人,只要能見到老大,都簽字了,他肯定會籤的
18樓:風臨之
單位公章有蓋嗎?如沒有的,只是部門領導簽名的話,穩妥保障,還是在等等。
19樓:烏霞赩
當然算了,保險得等到你進下家公司才能轉的,
20樓:雨巷男孩
這個只要人力資源部認可就可以了,總經理簽字問題不大
辭職報告不批怎麼辦?
21樓:我是一個麻瓜啊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壓著工資不發,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另外,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如果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非但不用提前30天,甚至也不用用人單位批准,可以立馬走人。
22樓:深眠者
鑑於你們單位領導的答覆,你可以不用理會,當然,記得你要保留好對自己有利的相關證據,比如說你提交辭職報告等,只要在你交了報告日起滿一個月時即可不用前來上班,對於他們所謂什麼正月十五前不受理完全就是放屁,到時候如果他們扣壓的工資和壓金不全額退還的話,你可以直接到勞動促裁中心申請仲裁。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拓展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鑑於你們單位領導的答覆,你可以不用理會,當然,記得你要保留好對自己有利的相關證據,比如說你提交辭職報告等,只要在你交了報告日起滿一個月時即可不用前來上班,對於他們所謂什麼正月十五前不受理完全就是放屁,到時候如果他們扣壓的工資和壓金不全額退還的話,你可以直接到勞動促裁中心申請仲裁。
24樓:韓峰律師
1.你有證據是提交過辭職報告,就不同管他批不批,一個月後就可以走了.公司有義務為你辦理離職手續,結清工資和獎金.
2.公司收押金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公司應該給退回的.
如果公司不給,你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25樓:
發個ems給你們廠,記得要到ems拿到籤回單的單據,單上還要寫明內容是辭職報告,到1個月以後,就可以走正當途徑了
2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書面提出後一個月就可以正式離職,你可以以文字方式或者郵件方式,記得抄送人事和自己,以便後面做證據
27樓:匿名使用者
你應該是做服務行業的吧,不批就請假、請假的理由自己找,適合自已當下的情況而定。
可以讓單位履行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不回單位繼續工作嗎? 5
28樓:初出茅廬小子
1.首先關於離職補償協議這整個過程都是單位和你在磋商階段,由於單位給你出具的離職補償協議上並沒有加蓋單位的公章,因此到時候你想離職有可能單位會不認,如果在單位主管的通知下你沒有去上班話,可能存在著被認定為礦工的風險,不排除用人單位以此為由進而辭退你。
2.個人建議如果有很多憂慮擔心該公司的誠信度,可以先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讓用人單位作出明確的表態,如果確實是想繼續留用你,那麼可以和用人單位在合同書上更加細化權利義務關係,保障自己不被辭退的風險,如果你想辭職,那麼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那麼你還是享有單方的合同解除權,不過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29樓:老樹根
你可以直接找你公司的人資部門,質問他們,並要求他們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和責任,否則將起訴。
30樓:飛雪渡
你應當先去上班看看情況,畢竟幹部了很長時間,妥善解決的方式很多,看情況再決定,如用意良好,何必太在意呢,或許有一個機會在你面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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