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公司這種安排屬於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但是由於不好儲存證據,所以即便你以此提出解除合同,也不好拿到補償。
2、合同在7月到期,如果單位不想與你續簽合同,應當在到期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你,沒有通知就是同意續簽,如果續簽的條件低於你原來的條件,雙方達不成一致的話,單位就要給你經濟補償金了。或者單位過期不與你續簽合同,這你和單位之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單位再辭退你也是要支付補償金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請求按照勞動合同規定履行。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補償你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樓:然然
首先,這是不合法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他顯然沒有按合同履行。
關於賠償問題,你滿一年,可能會補償多你一個月的工資。
4樓:
你沒有義務做你工作職責之外的工作。
讓你單位發警告信好了,你收集好,那是證據。
單位以此為理由開除你,你就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仲裁確認開除無效,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2倍賠償金!如果你勝訴,那麼你就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你2倍賠償金(就是正常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的2倍),1年1個月x2,你工作1年,就賠你2個月。
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若公司要求提前終止合同,應該怎麼賠償?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有規定如果乙方不是因為工作失誤被終止合同會獲得3-6個月最多12個月賠償
6樓:
簽訂合同三年若提前終止合同,公司應賠償按合同的違約執行,並賠償一切損失。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不同意,那麼單位就是違法解除,支付賠償金,每年兩個月。如果你同意解除,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每年一個月。
8樓:
廣東胡律師:
那要看你是否是違反了法律或公司規章制度,或是因為此公司經營問題上報勞動局裁員。
公司不是合法的提出終止勞動合同,你可以得到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經濟補償金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一下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您工作時間是3年,也就是說經濟補償金是3個月工資,那麼您可以得到6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另不知公司有沒有提前一個朋通知你了,如果沒有,還要支付你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滿約賠償
9樓:匿名使用者
一、確切地說,應該是2+2,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應該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續簽是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第三次沒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該支付賠償金。
(1)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0樓:aa微湖來客
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主動不續簽,沒有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應該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1樓:
2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就要籤無定期合同了。你們操作有誤!
合同到期,企業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是n加1
如果是做人事的,看看王旭的《招聘離職管理》一書,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仲裁法,行政訴訟法的精彩解讀。也可以找我要這本書。請採納!
合同期滿後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補償嗎?
12樓:華律網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那麼,勞動合同自然終止有經濟補償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所以,即使是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在法定條件下用人單位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期滿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14樓:法律快車
1、合同到期,公司可以拒絕續簽(即強制趕人)。但要支付經濟補償(2023年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款規定,在08年1月1日後到期的固定期限合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不代表公司預設。但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82條)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08年勞動合同法第14條)。
4、所以你不用主動問,公司不和你籤,對你有好處:付二倍工資或成為固定期限合同。當然,如果還想再這個公司做的話,不要要求二倍工資了。
如果公司辭退你,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投訴,維護自己的權益。
15樓:風緊_____扯呼
易法通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此,用人單位在維持或者提供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情況下提出續約,勞動者不同意不能要求補償,其他情況下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6樓:
公司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時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7樓:匿名使用者
被裁員才有。一般合同期滿是正常的合同解除方式,除非公司惡意不與你續簽,否則不可以要求補償
18樓:馬馬大**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合同期滿後您不再續約不可提出補償要求。但如果是用人單位不再續約,您可以主張補償。補償標準如您所說按年頭,每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最高不超過12個月。
19樓:匿名使用者
對方解除可以,一年一個月
工作滿十年終止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20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如果你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合同,你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二倍)
你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 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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