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務派遣制度的內容和意義??急求

2022-08-01 20:00:33 字數 5165 閱讀 5903

1樓:遠端法律諮詢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

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二、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法。

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三、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四、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意義(一)提高了勞務派遣公司的准入門檻。

(二)明確了同工同酬的原則。

(三)對勞務派遣的適用崗位及使用數量作了限制。

(四)對過渡期間的法律適用作了規定。

(五)增加了對相應違法行為的處罰。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進一步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處以罰款,並適當提高了罰款額度。

2樓:

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進一步規範做了更明確的規定,尤其對勞務派遣的門檻約定(200萬註冊資金、固定場所、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證),如果監管部門能真正認真監管執行,這將會是勞務派遣市場的一次大洗牌,中國的勞務派遣市場將逐漸走向規範,勞務工的權益將得到真正的保障。

3樓:匿名使用者

一句話:提高勞務派遣資質門檻;加強監管勞務派遣企業;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緩解勞務派遣引起的各種社會矛盾。

新《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機構的重新規定對勞務派遣公司有什麼影響?

4樓:監理師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對勞務派遣的規範與限制

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國內市場上一直備受爭議。《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規範勞務派遣的法律規定極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點,因此,《勞動合同法》在第五章中用了第二節共十一個條款來規範勞務派遣。

有關勞務派遣的條款,一直是《勞動合同法》立法過程中爭議的焦點之一。此次勞務派遣規定中對用人單位影響較大的變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1.

勞務派遣單位應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3.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等。

從這些規定上看,用人單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預期利益與以前相比,將大為降低。

5樓:青島騰龍勞務

門檻提高,從2023年實施的勞動法規定註冊資金50萬元,增值到200萬元,派遣期不得超過6個月,需經過勞動部門批准註冊勞務派遣許可證。勞務派遣規定更完善

關於新勞動合同法和勞務派遣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是如何規定的?

6樓:教育解答助手

勞務派遣(1)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僱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一)勞務派遣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對勞動者有以下應盡的義務(2):

1.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3.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4.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5.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6.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二)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義務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3):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1.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2.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3.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4.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5)第92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引用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5章第2條規定.中國人大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5章第2條第62項規定.中國人大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5章第2條規定.中國人大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7章第92條規定.中國人大網

《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勞務派遣的「三性」該如何解釋?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合同法》中的「三性」指的是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23年12月28日通過,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8樓:皮蛋粯子粥

《勞動法合同法》中的「三性」指的是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

「臨時性」的立法本意是崗位存續不超過6個月,實踐中,卻有可能把對「崗位」的限制曲解成對「被派遣勞動者」的限制,即誤解為被派遣勞動者在某崗位上勞動不超過6個月。實際用工單位可以通過多次設定不超過6個月的同一臨時崗位達到規避目的。

同時,一些被派遣勞動者也不贊同法律對臨時性所做的界定,認為這一不適當的規定反而砸了自己的飯碗,在沒有法律規定時,其還能工作6個月以上甚至更長時間,現在有了法律規定,反而只能工作不超過6個月了。

「輔助性」被限定於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上。在立法者心目中,比較典型的情況屬於在生產經營單位,如生產皮鞋的企業裡,不承擔生產皮鞋任務的保安、保潔,滿足輔助性的要求,對他們可以採取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

但問題是「主營業務」、「非主營業務」都屬於不確定概念,容易被實際用工單位作出任意解釋。有銀行行長認為,櫃檯人員從事的是輔助性工作,可以使用勞務派遣的方式。而一般人認為,櫃檯人員與顧客打交道多,櫃檯工作應算作銀行的主營業務。

「替代性」強調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在一定期間內替代單位裡由於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勞動者。但「一定期間」到底是多長,沒有明確規定,給用工單位規避法律提供了可能。但現實中,有人將「替代性」理解為,能幹活就有替代性,甚至所有的崗位都可替代。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勞動合同法 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有什麼區別

不是。這些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但有的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參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勞務派遣作具體規定

根據原勞動保障部 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 規定 勞動者通過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組織為其他單位 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由勞務派遣組織與非全日制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照這個規定,是可以對非全日制勞動者進行勞務派遣的。但是為了避免用工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法律義務,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後的...

討論 勞動合同法48條,勞動合同法48條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是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後果的規定。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做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都是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如果違反了,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所謂 違反本法規定 是指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