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離職後果,什麼是自動離職,自動離職有什麼後果

2022-01-09 00:58:34 字數 5127 閱讀 5289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關於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覆函》規定,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對於自動離職的人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1、依據本企業規章制度,行使行政處分權。

為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轉,企業通常都會制訂一定的業務要求和相應的規章制度,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是每名員工應做到的基本業務規範。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按照上下班,不遲到早退、不擅自離崗,嚴格履行請假制度,經批准後方可離開崗位,不得無故不到崗、請假未準而擅離職守等。對此企業有權依據規章制度對員工給予處分。

對於員工自動離職,企業可按曠工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作出處理決定後,一事實上要書面送達被處理人。倘若無法書面通知,企業需審慎處理此事,不可草率處理。因為企業對人員進行處理,程式上必須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否則該處理決定面臨被確認無效的風險。

2、企業享有勞動合同解除權。

企業有權制定符合本企業生產經營實際的規章制度,其中包括員工獎懲規定。只要企業制訂的獎懲規定不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悖,據此企業就可以針對自動離崗人員適用懲處措施,如有解除合同的規定,亦可以適用之。

同樣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應當將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通知送達自動離職者本人。原勞辦發[1995]179號《關於通過**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使其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規定,「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通知等。

」因此在企業行使單方解除權時,應做好解除手續的保管工作。

3、以離職人員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享有損失求償權。

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雙方另約定從約定;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由此可以看到,企業行使損失求償權時,求償物件是指一般員工,如果企業有證據證明產生了前述損失是自動離職員工的違約行為造成的,企業對其提出的損失賠償要求就可以得到法律支援。

4、對於違法保密義務、競業限制以及簽訂專項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規定的離職人員,企業享受違約金求償權。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企業向負責有特定義務的勞動者主張違約金的權利,《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的分攤的培訓費用」;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保密義務的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樓:皮安樓

拉到唄,公司攔不住你的,社保不要好了,去其他地方照樣可以辦

那就直接走吧,去自己喜歡的地方

什麼是自動離職,自動離職有什麼後果

3樓:

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後果: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的分攤的培訓費用。

2、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保密義務的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企業有權依據規章制度對員工給予處分。對於員工自動離職,企業可按曠工處理。

4、依據本企業規章制度,行使行政處分權。

5、企業享有勞動合同解除權。

擴充套件資料

處理自動離職爭議的主要依據有:

(1)《勞動法》。

(2)《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3)《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4)《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的通知》。

(5)《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動暫行規定》。

(6)《關於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覆函》。

辭職與自離的區別:

1、解除勞動合同的運用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而辭職、自動離職的運用主體只是勞動者。

2、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原因是雙重性質的,既有懲罰性的,又有非懲罰性的。而辭職不具有懲罰性,自動離職往往是一種違法行為。

4樓:化驗員小張

一、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二、自動離職的後果

1、依據本企業規章制度,行使行政處分權。

2、企業享有勞動合同解除權。

3、以離職人員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享有損失求償權。

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雙方另約定從約定;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4、對於違法保密義務、競業限制以及簽訂專項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規定的離職人員,企業享受違約金求償權。

一、自動離職的依據

當前,處理自動離職爭議的主要依據有:

(1)《勞動法》。

(2)《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

(3)《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廢止)

(4)《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勞人計[1984]39號)。

(5)《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動暫行規定》(勞人勞[1987]14號)。

(6)《關於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3]83號)。

二、、自動離職與辭職的區別

1、自動離職上面已經講過了

2、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辭職一般有兩種情形,

1)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2)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3、辭職需要經過組織或者上級同意,而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是在工廠上班,一般的工廠都是為連續三天曠工作為自動離職處理,簡稱自離,自離後你的所有工資都沒有了。

6樓:匿名使用者

自動離職就是沒有以任何形式像工作單位辭職~自己就不去了~至於工資你一分都拿不到 不追究你擅自離職的責任就已經很不錯了~

7樓:

通俗易懂一點講,自動離。只就你翹班。本來。工作得兼。上班。自動離。只肯紙肯定是要扣子的那要取。離職的時候

間有多少?

8樓:匿名使用者

自動離職是不用扣工資的,但是也沒有工資領,也就是等自己放棄了,

請問各位,自動離職會有什麼後果?

9樓:薔祀

對於自動離職的人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1、依據本企業規章制度,行使行政處分權。

為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轉,企業通常都會制訂一定的業務要求和相應的規章制度,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是每名員工應做到的基本業務規範。

2、企業享有勞動合同解除權。

企業有權制定符合本企業生產經營實際的規章制度,其中包括員工獎懲規定。只要企業制訂的獎懲規定不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悖,據此企業就可以針對自動離崗人員適用懲處措施,如有解除合同的規定,亦可以適用之。

3、以離職人員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享有損失求償權。

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雙方另約定從約定;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4、對於違法保密義務、競業限制以及簽訂專項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規定的離職人員,企業享受違約金求償權。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企業向負責有特定義務的勞動者主張違約金的權利,《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擴充套件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國**網

10樓:星羽影視剪輯

沒那麼誇張。自動離職能給公司帶來什麼損失嗎?只會給原公司帶來你離職前那些工資沒拿。所以自離就是自動解除勞動關係。說白了我錢不要了還能怎麼著啊。

什麼才算是自動離職,要怎樣才算自動離職

這不算自動離職,當然可以要回來了,你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去勞動局投訴諮詢一下,還可以像法院起訴哦 回答自動離職是指職工擅自離職,沒有履行通知義務的行為。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通知。員工自動離職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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