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中土地增值稅需要繳納嗎,股權轉讓如何計徵土地增值稅?

2022-02-25 22:41:38 字數 5836 閱讀 1725

1樓:華律網

轉讓股權不徵收增值稅。股東為個人的徵收個人所得稅,是企業的,轉讓所得併入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無論是企業或個人,有籤合同的,均需根據合同額徵收印花稅。

根據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契稅;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徵收契稅。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權屬轉移要徵土地增值稅。個人轉讓股權,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可扣除買價和相關的稅費;企業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益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純土地資產的公司,全部股權一次性全部轉讓,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不能作為投資形式規避增值稅。改變原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者聯營方式的出資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規定,也需要繳納稅費。綜上,一般來說如果企業並不屬於房地產企業,股權轉讓是不涉及土地增值稅。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五、 關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徵免稅問題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如果轉讓的股權表現形式主要為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的,需繳納土地增值稅。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3樓:文代雙

目前,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轉讓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方式。一些觀點認為,這種方法可以很好的規避土地增值稅的徵收。那股權轉讓中土地增值稅需要繳納嗎

4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增值稅是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建築物時所產生的**增值量徵收的稅種。《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徵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0]687號)……鑑於深圳市能源集團****和深圳能源投資股份****一次性共同轉讓深圳能源(欽州)實業****100%的股權,且這些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經研究,對此應按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徵稅。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轉讓的股權表現形式主要為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的,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如果分次轉讓情況,目前還沒有規定。不導致土地使用權、房屋權屬變更,就不能算是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如何計徵土地增值稅?

5樓:金果

股權轉讓不涉及到土地增值稅,所以,股權轉讓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

第四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專案金額後的餘額,為增值額。

第五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專案: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專案。

擴充套件資料:

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公式為: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

1、公式中的「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扣除專案金額後的餘額。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專案: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專案。

2、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50%、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100%、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上面所列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每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數。

納稅人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也可用下列簡便演算法:

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可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專案金額乘以速算扣除係數的簡便方法計算,具體公式如下: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5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50%,未超過1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專案金額×5%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100%,未超過2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專案金額×15%

(四)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專案金額×35%

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係數。

6樓:匿名使用者

通過轉讓股權的方式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籌劃是近來比較常見的操作方式但是國稅函[2000]687號文要求對這種行為徵收土地增值稅。

有人對687號文提出疑義,認為股權轉讓不是稅法(尤其是土地增值稅)管轄範圍的,說其違法越權了沒有稅收法源支援。說從土地增值稅的徵稅物件上看,只有房地產轉讓行為才能成為土地增值稅的徵稅物件,稅法上沒有規定轉讓股權行為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股權轉讓行為並不能成為土地增值稅的徵稅物件。

687號文是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桂地稅報[2000]32號的批覆,內容如下:鑑於深圳市能源集團****和深圳能源投資股份****一次性共同轉讓深圳能源(欽州)實業****100%的股權,且這些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經研究,對此應按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徵稅。

一、首先我們討論687號文之前,討論一下轉讓股權與轉讓房地產關係:

轉讓股權就是轉讓一個企業的權益(收益)。根據***令[2005]45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必須實行變更登記,

而轉讓房地產就是轉讓一個企業的資產(不動產)。根據建設部令[1995]45號《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必須實行申請登記,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也就是說轉讓股權必須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轉讓房地產必須到國土資源部門和房管局辦理變更產權屬證書登記。而國土資源部門和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必須繳納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再根據國土資廳函[2004]224號《關於股權轉讓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覆》規定:其中包含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該行為屬於土地使用權轉讓,應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知道:企業轉讓股權必須辦理變更登記,同時其中有含有房地產轉讓的也必須辦理變更登記。這個也是符合《物權法》的規定的。

二、其次我們討論687號文之前,不得不先討論一下財稅[1995]48號:根據***令[1993]138號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只要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但是對於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聯營的,一般是企業沒有資金的情況下的行為。本著納稅必要資金的原則,可以享受優惠暫免徵(是暫免不是應該不徵)徵收土地增值稅政策,

因此48號文第一條規定: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當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後,此時對投資、聯營者來說,其權利只有轉讓所持有的股權而已,並沒有權利轉讓作價投入的房地產;同時對所投資、聯營企業來說,只有轉讓投資、聯營者投入的房地產的權利,沒有轉讓股權的權利。因此檔案規定的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其轉讓主體只能是所投資、聯營企業,其納稅主體也是所投資、聯營企業。

此外,從土地增值稅的徵稅物件上看,只有房地產轉讓行為才能成為土地增值稅的徵稅物件。即徵稅物件是企業不是其股東。

這個實質上是所投資聯營的企業為以房地產作價入股的股東承擔且分攤了土地增值稅款。

四、接著我們討論一下再轉讓以作價入股的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計稅基礎

如果某股東以購買價值1000萬元的房地產作價為2000萬元入股到所投資聯營企業,會計上該房地產作價2000萬元入賬作為企業的資產。所投資聯營企業此時再轉讓該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的計稅基礎是按1000萬元還是2000萬元呢?某股東以價值1000萬元的房地產作價2000萬元入股到所投資聯營企業,雖然有房地產的所有發生了轉移行為,本來屬於土地增值稅應稅行為。

但是由於是投資行為此時並沒有取得實質性增值所得,本著納稅必要資金的原則,可以享受48號文規定優惠暫免徵土地增值稅的政策,該房地產的計稅基礎沒有發生變化。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和《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因此此時再轉讓該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計稅基礎還是按1000萬元而不是2000萬元計算。

五、再接著我們討論一下687號文法律效力問題

依據相關行政法規和國稅發[2004]132號規定。國稅函屬部門規範性檔案,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之後。批覆是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的公文。

因此嚴格地來說687號文只是對請示稅務機關所請示的事項具有法律效力,同時也對抄送的機關也有法律效力。但是其他稅務機關遇到性質相同的事項也是可以選擇參照執行的。

值得注意的是,這樣導致的結果是:未抄送國稅函規定的事項對納稅人有利的稅務機關可以選擇不執行,而對納稅人不利的稅務機關可以選擇參照執行。執行與不執行的選擇權力在稅務機關。

我們分析一下企業以轉讓股權名義形式下的轉讓房地產實質行為的具體情況:1、轉讓100 %股權後原企業還存在(只保留空殼),房地產有所有權發生轉移行為。依據國土資廳函[2004]224號和國稅函[2009]585號文規定不是整體資產轉讓而是**轉讓房地產行為,應該徵收土地增值稅因為房地產的所有權轉移屬於應稅行為。

2、轉讓100 %股權後原企業還存在(繼續經營),沒有房地產所有權發生轉移行為,不徵收土地增值稅因為沒有房地產的所有權轉移不屬於應稅行為。3、轉讓100 %股權後原企業不存在(登出),房地產(股權)價值不增值,可以作為被合併業務計稅基礎延續,雖然房地產有所有權發生轉移行為,但是可以免徵收土地增值稅根據48號文第一條規定暫時免徵,因為房地產計稅基礎沒有變化也沒有增值額,等到再轉讓時一起徵收。4、轉讓100 %股權後原企業不存在(登出),如果房地產(股權)價值有增值,由於原企業不符合被合併處理規定,則只能以先轉讓股權行為和再清算登出行為兩個經濟業務來處理,原企業處置房地產時,應該徵收土地增值稅因為房地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屬於應稅行為。

687號文的事項實質上是一個稅收避稅籌劃案例。本來的意思:借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達到在過程中提高房地產的計稅基礎使以後少繳納土地增值稅,或者在房地產的所有權轉移環節不繳納土地增值稅的避稅目的。

雖然687號文上沒有說明:轉讓股權的**、原企業是否續存登出等情況,但是可以推斷出應該屬於以上1項和4項情景。因為以上2項和3項的處理方式達不到稅收避稅籌劃的目的。

基於以上事項原理一般稅務機關對於687號文事項的處理:

如果雙方企業都在本管轄區內,這樣的行為可以選擇暫不徵收,反正這個稅源跑不了,等待其房地產再轉讓時一起徵收土地增值稅。

如果其中一個企業要登出清算或者實質上沒有納稅能力了,則可以認定其企業在這次房地產流轉行為中有了實質性收益有資金就不符合48號文第一條規定暫免徵的條件了,啟用687號檔案徵收土地增值稅。

這就是各地稅務機關對於687號文的事項選擇不徵收和徵收兩種不同規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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