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聾啞人能否到工地上打工

2022-03-28 07:35:59 字數 4302 閱讀 7137

1樓:上圩農場主

勞動法沒有規定聾啞人不能到工地打工,對聾啞人事應該儘量照顧,給予方便。

聾啞人的工作辭退在勞動法有哪些

2樓:上海笙銘律師

1、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2、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3、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在被辭退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

5、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4)《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樓:醉夢中死

殘疾人的工作辭退沒有特別的保障,但是如果是因公變殘疾的則有另外的法條保障。如果不滿足下列情況而辭退的則可以進行訴訟或者仲裁。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存在以下幾種情況公司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合同。一是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是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是因特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新勞動法規定多大年齡不能上建築工地工作

4樓:稀硝酸

勞動法規定禁止招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並未規定最高年齡限制,但是根據《***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男年滿五十五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應該退休。

根據《勞動法》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根據《***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5樓:終點的勇氣

《勞動法》並沒有規定什麼年齡不能從事建築工作。另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6樓:土新而

建築工地多大年齒齡不能上工地

建築法或勞動法有規定在建築工地多大年齡不能幹活的嗎

7樓:羅曉豐律師

回答提問

超過55歲能上建築工地幹活嗎?

回答(1)***國發〔1978〕104 檔案規定(至今仍使用該檔案):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現在不分工種,男60,女50即是法定的退休年齡。

(2)勞動合同法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或是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工作,與用人單位形成的不是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保護。

(3)勞動法規定建築行業男女用工年齡要求16歲以上(未滿16歲是童工,違法;滿16歲未滿18歲是青少年工人,享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

(4)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是指 :

1、建築電工 ;

2、建築架子工 ;

3、建築起重訊號司索工 ;

4、建築起重機械司機;

5、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

6、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

7、經省級以上人民**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特種作業。

(5)申請從事建築施工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週歲且符合相關工種規定的年齡要求;

(二)經醫院體檢合格且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學歷;

(四)符合相應特種作業需要的其他條件。《***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全

《勞動法》並沒有規定什麼年齡不能從事建築工作。另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更多17條

8樓:薔星洲

多大年齡不能上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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