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書生之見是我
找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申訴,要求解決。
按照《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當月可以發放上月的工資,但跨月違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為什麼只發半個月工資?
公司工資只發一半,合法嗎?怎麼辦?
3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工資只發一半是不合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足額發放公司。對於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在辭職時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全部應得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4樓:黃潔律師
回答不合法的親,您可以仲裁的
單位拖欠您的工資這邊建議您可以先向勞動保障局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勞動局發現單位有不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會責令單位限期內支付。倘若單位在限期內仍然拒絕支付,還需要額外賠償您以工資為基準的賠償金。
如果由於對方一直拖欠您的工資而不打算在這家單位繼續工作下去了,您是可以隨時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像通常情況提前一個月通知。您依然可以獲得補償金,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就可以獲得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這裡一個月工資指的是您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單位拒絕給您支付離職補償或離職後依然沒有給您支付,您就需要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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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卓行天下
公司這規定是違法了。
建議你直接和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聯絡,將你的情況作說明,諮詢他們的處理意見(如果你尚未考慮清楚後果,建議在諮詢時隱去單位名字)再做決定。
6樓:dei豆
合同上寫到的會更好一點,沒寫到的那要看公司信譽了,最好和公司有書面記錄,如果長時間不給也好打官司。
7樓:佐佐
當然可以,按照合同你有權利要你的應得工資,如果企業沒有按照合同履行,你可以找仲裁,但是你手裡一定要有足夠的證據,特別保證勞動合同在,還有就是你的考勤記錄,一定要領導簽字或者公司蓋章的那個,這樣才有效,希望能幫到你,我是做人力資源的。
8樓:曦陽教育
違法,可到勞動監察部門反映你是在社會上,遇見這種情況難免的。但是如果拖欠的話(時間過長)你可以選擇舉報,也不能欠你一兩天你就工作不幹了打官司吧!
如果你這個情況是暫時的就忍一忍吧
9樓:連天小
你是在社會上,遇見這種情況難免的。但是如果拖欠的話(時間過長)你可以選擇舉報,也不能欠你一兩天你就工作不幹了打官司吧!
如果你這個情況是暫時的就忍一忍吧
10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可到勞動監察部門反映
如果老闆已經壓了半個月工資還只發半個月工資怎麼辦?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簽了勞動合同,合同上寫著壓半個月工資,但是他卻壓了45天以上,那他等於非法拖欠工資,你可以去法院拿著你籤的合同去告他
12樓:匿名使用者
找勞動局,儘量提供證據
13樓:蓋普希金
老闆壓半個月工資,還只發半個月工資,該公司的行為違法相關法律。當事人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等等
《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當月發放上月的工資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違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都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期限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14樓:書生之見是我
找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申訴,要求解決。
按照《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當月可以發放上月的工資,但跨月違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5樓:匿名使用者
them! hear! he-ah!"), to the war, to every regiment going, to each
在公司上了一個月班被裁員了公司只給你發半個月工資合法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不僅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而且應當支付半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根據第四十六條(四)項和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工資是用人單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只要付出了勞動,就由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按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裁員時,按勞動者出勤一次性結清工資。
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者也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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