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籤合同算不算違法?大學生的那個協議到底能不能當合同用?想請教,謝謝

2022-05-24 14:25:26 字數 721 閱讀 9105

1樓:危永修越甲

就業協議並不能代表勞動合同!

按《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所以應該簽定書面合同!

另外對試用期限也有明確的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在試用期內公司也應該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如果單位之前沒買的話,可以補繳!單位既不簽定合同,也不買保險的話,可以向社會保險機構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投訴!

2樓:夕梅花首水

單位違法,試用期也應當是合同期內的,請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3樓:刑讓敬丁

補充:《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最後一段也明確提到「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訂立勞動合同。所以單位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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