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籤合同,只答應今年七月底才離職,沒有說工資的事,如果現在離職,要不要賠償違約金

2022-03-28 19:14:26 字數 5617 閱讀 3259

1樓:微風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了勞動合同期限,工資事宜約定不明確,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提出離職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黑色青花瓷

當事人未到合同期滿時,可以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滿一個月後即可離職,並不需要承擔所謂的違約金。這個在《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

實習期籤的合同生效嗎?現在離職需要賠償違約金嗎?我們只商量了時間,沒有說違約金的事兒。

3樓:微風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是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提出離職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樓:濤聲海韻

實習期籤的實習合同生效,但是實習合同不是勞動合同,現在離職需要賠償違約金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

離職時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一次性結清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已籤試用期合同,未籤轉正合同,現在我想辭職,還能要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嗎?我能不做交接之際走人嗎?

5樓:匿名使用者

一、到公司上班,1月試用期,現已轉正2個多月了,但還沒簽轉正合同的,你可以主張未籤合同的二倍工資。辭職除了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情形外,其它原因辭職就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的。

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6樓:匿名使用者

1,公司的《工作手冊》規定試用期工資為轉正後的70%,且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工資為轉正後的80%,是否公司的這個行為屬於違法呢?我在離職的時候是否可以要公司補償這每個月的百分比的差額呢?可以。

2,公司沒給我籤轉正後的勞動合同,只簽了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是否公司只籤試用期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呢?如果我申請公司賠償我雙倍工資的話,可以賠償嗎?如果賠償的話,我應該是賠哪幾個月的?

只籤試用期勞動合同視同轉正後合同。5、6、7月為雙倍工資。

3,勞動法約定,試用期1個月的籤勞動合同一年,試用期3個月的籤勞動合同3年,我可以申請要試用期後兩個月的轉正後的工資差價補齊麼?就是按一個月試用期算,第二個月開始轉正。就是補齊兩個月的20%差價.

如果試用期合同明確寫明是試用期工資,那麼這三個月都可以補齊20%差額.

4,我可以要求公司補償我前三個月的五險一金嗎?因為試用期合同上標明是含五險一金。只可補繳。

5,如果我現在主動提出辭職,我不做交接手續直接離職,可以嗎?必須從今天開始在公司待30天才可以嗎?不可取『不做交接手續直接離職』,因為違反勞動合同法。辭職按老師的合同的規定辦。

6,如果明天公司說不賠償我賠償金,我現在去申請仲裁,可以嗎?在我提交書面申請不足30天的時候、尚未離職的時候就申請勞動仲裁合規麼?可以。

7,如果我主動提出辭職,我還能要到公司賠償我另外那項的1個月經濟補償金麼?(理由:試用期未上社保,也未按試用期合同約定的上五險一金,而且也是試用期合同期滿後未續簽合同)。

重複要求了。

8,如果我要維護自己的權利,回頭到仲裁或者法院儘量避免跟公司多扯皮的情況發生,我現在應該怎麼做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應該收集哪些資料?再注意哪些事項?

能夠證明你說的情況書面證據。很重要。因為口說無憑。

7樓:

1、不能要求補差(詳見第二條分析)

2、勞動合同法19條: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故雙方簽訂了3個月的合同,且沒有試用期,故該工資即正常工資,不能要求補差。

但在4月7日雙方合同到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應在用工之次日起簽訂合同。即需在5月8日前簽訂勞動合同,故你可要求從5月之後的雙倍工資。

3、不能(原因同第二條)

4、可以

5、勞動者除38條第2款的情形,其他理由解除均需提前30天通知,並辦理交接手續。

6、實踐中可以。

7、你要解除的理由是勞動合同法38(3)未繳納保險,而不是辭職,這樣可以的。參看46條。

8、你主要的維權點在雙倍工資和1個月經濟補償金,主要蒐集證明你在合同到期後還在單位上班的證據,考勤、工資條、工資發放記錄、你的工作記錄等等。

沒簽訂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勞動者可以隨時離職嗎?

8樓:困難解決局

在我們的生活工作中,很可能遇到這樣的問題,在公司工作但是未簽定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走人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9樓:蒙面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沒有試用期,勞動者可以隨時離職。

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達一個月以上,勞動者有權離職,不用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並可以要求從次月起,由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

工資,是勞動者的合法收入,無論勞動者什麼原因離開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都無權扣押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否則,就是違法行為,勞動者有權向勞動機關投訴。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能和國家法律相牴觸,如果牴觸的,該條款無效。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拓展資料:

關於《勞動合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1)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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