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得到經濟補償;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不能得到經濟補償。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得到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勞動者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4、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國企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該職工在企業工作5年以上經濟補償怎麼給。
3樓:
您好:1、如果非因您的過錯而被企業辭退的,一般而言經濟補償金以下列方式給付: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以上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您在企業工作了5年以上,那麼企業至少支付您5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如果5年以上超過半年的,那麼支付6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2、如果因為您的過錯而被單位辭退的,那麼您不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樣,如果您沒有任何過錯單位也不以法定理由而辭退您,那麼您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具體的條文您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37條。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組到您!
4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5樓:匿名使用者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6樓:一馨一毅
你好。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中可以解除的情形的話,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大部分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用人的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需要支付你2倍的經濟補償金。
你可以詳細說明一下你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原因是什麼,我再為你解答一下需要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希望能幫到你~
國企單方面與我解除勞動合同我不同意怎麼辦
7樓:
看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什麼。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並遵守第四十二條規定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經過你同意。依據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的,單位應當按照你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你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如果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你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你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你可以向單位所在區縣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免費申請勞動仲裁。
國企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有什麼待遇
8樓:蒼洱白子
勞動者在國有企業上班,而且勞動者主動離職的,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除非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才能申請經濟補償。
9樓:匿名使用者
您的問題描述並不詳細。勞動者能否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得到經濟補償需要考慮,解除是在什麼情形下發生的。
一、如果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過錯的情況下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如果是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三、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在協商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只有解除合同是用人單位首先提出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我是國企職工工作了30年、現在企業要和我解除勞動合同。請問應該怎麼賠償我
10樓:蔡蔡
要看你的勞動合同。如果你的勞動合同為長期合同,可以依據現有的法律要求企業進行補償。補償金額要看你的合同而定,以及你為該企業工作的年限。
如果你的合同只是定期勞動合同,那你得到的可能會很少,最少也就多支付你一個月工資就可以了。
11樓:秦延醫生
根據工作年限,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在國企上班9年了已轉長期合同,月平均工資3000,現在單位要和我解除勞動合同,我能得到什麼補償?求科普
12樓:勤勞的老克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與否,分為三種情形:
一、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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