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是違反了公司規定 公司開除我他不給予我工資這個合法不

2022-10-31 14:35:26 字數 5263 閱讀 7863

1樓:匿名使用者

1、沒簽勞動合同,但事實勞動關係成立,你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給你辭退(不是開除)合法。

2、沒簽勞動合同,你可以主張從第二個月起至一年內(最多11個月)的雙倍工資。

3、你在單位上班期間的工資應當如數發放給你。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開除是對你的處分,但你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若是對某種損失的賠償,那就另協商解決了,有問題再進一步**,你說的過於籠統,我無法做出準確判斷。謝謝

3樓:翔鷹

不合法的,本身不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合法,不給勞動報酬就更不合法了,建議請勞動部門調解

4樓:匿名使用者

沒簽合同是公司責任,即使你有過錯被開除,你工資還是應得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規定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並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拖欠工資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被公司開除,請問按照勞動法我應該得到賠償嗎?

6樓: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是被公司無故辭退的話,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7樓:匿名使用者

嚴重違反公司制度被開除沒有補償。

制定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事實成立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款規定,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因此被解除勞動關係,沒有經濟補償金。

8樓:鬆家村民委員會

這個問題有兩個部分,一、公司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二、勞動者違反公司制度。這樣的情況怎麼處理?

9樓:

你可以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10樓:

公司未在你入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應當支付你從入職滿一個月後的第二天起到補訂勞動合同前一天止期間的雙倍工資,也就是說至少是9天的工資。

公司的這一規章制度排除了侵犯了公民的正當權力,屬於違法,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不能成立。你可以要求單位按照你不滿半年的工齡支付你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11樓:

建議你用一小時看一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你就知道該怎麼辦了,而且會使你一生受益。

注意收集證據,證明你的工作年限,加班等。如果仲裁或訴訟,這很重要。

如果還有問題,你再來問我,如果你滿意,請採納我的答案。

1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公司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應該要求賠償雙倍工資。

其次,規章制度是否通知過你,沒有通知過你,或者你根本沒有看到過,該規章制度對你沒有約束力。

第三,開會不得離開會場(包括三急),這樣的條文字身就不合理,不合法。

勝訴關鍵在於證據。

13樓:匿名使用者

1、該公司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可以要求他賠償你雙倍工資。

2、規章制度是否通知過你,沒有通知過你,或者你根本沒有看到過,該規章制度對你沒有約束力。

3、開會不得離開會場(包括三急),這樣的條文字身就不合理,不合法。

勝訴關鍵在於證據。

你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將你的問題告訴他們。(還要提供相關的材料:工卡影印件、身份證影印件等等可以證明你在該公司上班)

公司未和我簽訂勞動合同,現因不同意我請假將我開除,請問我能得到什麼補償嗎

14樓:王元頁

入職不滿一年,從入職第二個月起一年內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超過一年視為無固定期合同,如果是嚴重違反單位規章解僱沒補償金。如果單位解僱理由不合法,每工作滿一年賠償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5樓:出黑款

1、可以向勞動仲裁申請沒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補償;

2、不過90%以上的勞動者是不能得到雙倍工資的補償,因為這是對公司懲罰性處理;

3、公司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肯定是有理由的,如果其他的員工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的獲賠機率會很大;

4、公司以前也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嗎?肯定不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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