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二十條的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的數個條件中,一般情況下是有一個限度條件,即防衛行為不得超過必要限度致使防衛物件不必要的損害。必要限度即能夠達到制止犯罪的程度。超過這個必要限度,比如為防止小偷偷錢包把小偷手扭斷等,即造成了防衛物件不必要的損害,此即構成防衛過當,防衛過當已經不再是正當防衛。
而無限防衛,即無過當防衛或者特殊防衛,沒有限度條件的限制。因為無限防衛的情況下當事人受到防衛物件嚴重的暴力對待,人身安全受到嚴重而急迫的威脅,法律無法強求當事人在如此緊急的情況下能夠理性地控制防衛的力度,況且這個時候當事人只有盡全力才能確保自身的人身安全。所以法律賦予行為人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毫無顧忌地反擊的權利,防衛沒有限度條件,行為人始終為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一)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
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是指存在著具有社會危害性和侵害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就不法侵害的範圍而言,有人認為,指犯罪行為;有人認為包括違法和犯罪行為。我們認為後一種觀點正確。
因為如果把不法侵害僅限於犯罪行為,實際上限制甚至剝奪了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不利於同犯罪作鬥爭,與立法賦予公民正當防衛權利的宗旨不符。關於不法侵害的程度,有人認為對任何不法侵害都可以實行正當防衛;有的則認為只能對具有暴力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實行正當防衛。
由此我們認為,下列幾中行為,均不能或不宜進行正當防衛:
1、對合法行為不能進行正當防衛,合法行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為、執行命令的行為、正當業務行為等;2、對正當防衛行為不能實行反防衛;3、對緊急避險行為不能實行正當防衛;4、對意外事件不能實行正當防衛;5、對防衛過當、緊急避險過當不宜進行正當防衛;6、對過失犯罪和不作為犯罪不能進行正當防衛。因為上述各種行為,有的是正當合法行為,有的是缺乏侵害緊迫性的行為,故不能成為正當防衛的起因。如果事實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對臆想中的侵害者進行防衛,則屬於假想防衛。
對此種情形,應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予以不同的處理:如果主觀上有過失,並造成法律規定的損害後果,依過失犯罪論處;如果沒有過失,則應當按照意外事件處理,不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是指不法侵害的實行行為已經開始,並且尚未結束的這一段時間。而不是尚未開始或者確已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否則,就是防衛不適時,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已經開始」,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經著手直接實施不法侵害行為,已經對法律所保護的權益構成了現實的威脅。它表現為已經逼近侵害物件、已經著手實行侵害、已經威脅到被害人的安全上。例如:
某晚,王某與李某等人一起吃飯,席間,王某開玩笑將李某的隱私告訴大家。聽到眾人的嘲笑李某非常惱火,大罵王某,王某馬上向李某賠禮道歉,李某卻要求王某自打嘴巴,王某不從,兩人發生爭執欲大打出手,後被同桌人拉開。飯後,李某尾隨王某準備報復。
當行至一黑暗處時,李某從地上拾起一塊磚頭,朝王某頭上猛砸兩下,此時王某已滿頭是血,後勉強起身逃跑,李某卻緊追不捨,並用磚頭將王某砸倒,其高舉磚頭又準備砸向王某,此時王某從腰間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朝李某腹部刺了一刀,致李某當場失血過多致死。本案中,當王某的生命真正受到威脅時,才採取防衛措施,所以其行為屬正當防衛。
防衛不適時,分為以下兩種:
1、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就實施防衛,叫事前防衛;在不法侵害著手實施之前,由於合法權益尚未處於不法侵害的直接威脅或侵害之下,一般不允許實施防衛行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雖然不法侵害的實行行為尚未著手,但是由於這種不法侵害行為本身具有嚴重的危害性,並且其在預備階段已經表現出明顯的攻擊性,從而形成了防衛的緊迫感,這種情況下可以視為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但一般情況下,對不法侵害的預備行為不能進行防衛行為,而只能做好一定的防範措施。
2、如果在不法侵害已經終止後,對侵害人進行防衛的,屬於事後防衛。以下幾種情形應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終止:一是不法侵害已經完結;二是不法侵害人自動中止侵害;三是不法侵害人已被人**;四是不法侵害人已經喪失繼續侵害的能力。
由於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不存在使其停止的問題,因而事後防衛不是正當防衛行為,而是一種帶有報復性特點的私力救助行為。
(三)正當防衛的物件條件: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不能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第三者。
正當防衛的物件,只限於實施不法侵害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動物、財產和法人,更不能及於其他公民。不管不法侵害者是否具有責任能力,都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對於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的侵害,只要具有緊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為無責任能力人,都可以對其進行防衛反擊,但在防衛手段上應有所節制。
對於動物的侵害,如果是作為犯罪工具被人驅使的,將動物打死打傷,屬於正當防衛。
實行正當防衛,其目的是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而不法侵害的行為只能來自侵害者。因此,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共同犯罪除外),才能達到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
(四)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防衛意圖。
即行為人必須有正當的防衛意圖,指防衛人主觀上必須出於正當防衛的目的,即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如不是出於上述目的,則不能成為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中防衛意圖的認定時常受以下幾種因素的干擾:
1、防衛挑撥。是指行為人出於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釁、引誘等方法促使對方進行不法侵害,爾後藉口防衛加害對方的行為。由下述案例解釋:
「李某與鄰居長期不和,雙方時有撕打行為。李某與妻子商量,要好好教訓一下鄰居。其妻子出主意說:
先打人的無理,咱不能先動手,將來不好辦,想辦法讓對方先動手。此後,李某對鄰居多次挑釁。某日,李某故意將開水潑到了鄰家之妻的身上,致其胳膊被燙傷。
鄰居氣憤之下,將甲的頭部打破。李某遂將該鄰居打倒在地,用棍猛擊其頭部,致其嚴重腦**。鄰居找到村委會要求李某賠償,但李某與其妻子堅稱是鄰居先動手的,他們是正當防衛,拒絕賠償。
」本案涉及到防衛挑撥與正當防衛的問題。防衛挑撥與正當防衛存在著根本的區別,正當防衛是為了保護本人、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利益而對不法侵害採取措施的正當行為,其主觀上具有防衛意圖。而防衛挑撥是故意誘發不法侵害,主觀上具有藉機傷害對方的犯罪意圖而非防衛意圖。
在本案中,甲某預先挑起被害人侵害自己,然後再借機教訓被害人。然後,甲某多次挑釁其鄰居,鄰居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將他頭部擊傷,甲某便藉機故意實施傷害行為。因此,本案中李某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行為,而是防衛挑撥,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2、相互進行的非法侵害行為。是指雙方都出於侵害對方的非法意圖而發生的相互侵害行為,如互相鬥毆。但是,在相互鬥毆中,也可能出現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因而也可能進行正當防衛:
一是在一般性鬥毆中,一方突然使用殺傷力很強的凶器,另一方面臨生命的嚴重威脅。二是鬥毆一方已經放棄侵害,例如宣佈不再鬥毆或者認輸、求饒、逃跑,而另一方繼續侵害,則已經放棄侵害的一方就具備了進行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他可以為了制止對方的進一步加害而採取必要的反擊措施,這種情況下的反擊可以成立正當防衛。
(五)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新刑法第20條第2款放寬了防衛限度,所謂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指從雙方行為性質、手段、強度的比較看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制止不法侵害行為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必須實行的侵害,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等不必要的嚴重後果。可見「明顯」和「重大損害」是防衛過當的構成要件。例如本案:
某村民張某,平時膽大妄為,無惡不作,曾因盜竊、搶劫,等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出獄後變本加厲,惹是生非,稱霸於鄰鄉、附近各村,幾乎無人敢惹。在家裡也是蠻不講理,對妻子百般虐待,妻子忍無可忍,只好回孃家。
事後,張某到岳家找妻子,與岳父李某發生口角,張某拿菜刀朝岳父李某頭部就砍,頓時鮮血直流,李某被激怒,隨手從門後操起鋤頭自衛,張某棄刀就跑,因當時下雨路滑,張某出門不多遠就摔到在地,被趕上的李某幾下猛打,張某當場死亡。事後雖全村村**名寫信給當地**機關,稱李某為民除害,望司法機關從輕處罰。但在本案中李某的行為確已超出了正當防衛限度,所以最終仍被處以有期徒刑三年。
又如此案:一日,鄰居甲、乙因生活鎖事發生爭吵,進而發展成相互廝打,後被人拉開。乙感到在剛才的廝打中,自己吃了虧,太丟面子,遂回家拿出菜刀要**甲。
甲見狀趕忙逃走並躲了起來,直到天黑之後,才敢回家,不想乙仍不罷休,見甲回來,又持刀追了上來,眼看乙就要追上了,甲急忙從鄰居丙手中奪過鐵杴,朝乙頭部打去,導致乙當場倒地身亡。在此案中,甲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答案是肯定的。試想一下,在本案中,如果當乙回家取菜刀時,甲感到雖自己在剛才的廝打中佔了上風,但仍不夠解氣,遂也回家拿了把鐵杴,拿鐵杴的甲與拿菜刀的乙在打鬥的過程中,甲出手快了一步,將乙打死。
甲的這種行為已經不屬於正當防衛。同樣的一鐵杴將乙打死,二者的性質卻截然不同。前一種情況下,甲的行為具備了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
甲已經放棄了侵害(躲避逃跑的行為足以證明),而乙仍窮追不捨,繼續加害,甲的行為就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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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基本特徵表現為:首先,在客觀上具有防衛過當的行為,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損害。
其次,在主觀上對其過當結果具有罪過。
對於防衛過當的量刑,我們刑法典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在確定何種情況下減輕、減輕多少,在何種情況下免除處罰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防衛目的。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見義勇為而防衛過當,比之為保護自己合法利益而防衛過當的,對前者的處罰應更輕。
(2)過當程度。即所造成的重大的損害後果與必要限度的差別具匠心。輕微過當,則罪行輕微,處罰亦應輕微。嚴重過當,則罪行嚴重,處罰相對要重。
(3)罪過形式。疏忽大意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間接故意,從前到後,減輕處罰的幅度乃至免除處罰的可能性應當是依次遞減的。
(4)權益性質。為保護重大權益而防衛過當,比之為保護較小權益而防衛過,前者的處罰應當更輕。
防衛過當跟正當防衛有什麼區別,正當防衛防衛過當與無限防衛的區別
1 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的人採取的一種造成一定損害的方法。正當防衛的條件 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行為 防衛行為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 防衛必須針對實施不法侵害者本人 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損害。2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
關於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司法解釋
刑法 第二十條bai規定du 刑法 第二十條為 zhi了使國家 dao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回他答人的人身 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
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如何處罰,怎樣才算正當防衛,怎樣才算防衛過當???
對於你的問題,對方已經停止傷害就不存在正當防衛的問題,涉嫌故意傷害。1 防衛過當,因為對方已經準備離開,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結束。2 在三人毆打的時候可以防衛,但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防衛只能與犯罪行為同時進行,不能事後防衛。他既不屬於正當防衛也不屬於防衛過當,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指的是甲乙丙在侵害丁時,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