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解僱,拒不辦理離職手續,不離開公司怎麼辦

2021-06-18 12:47:20 字數 651 閱讀 8878

1樓:匿名使用者

以前好象看到過資料:先寫一封解僱信給他(郵寄也行),信上註明自他收到解僱信之日起好長時間(一個月)內必須前住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逾期未辦理視為自動離職。同時留下他收到解僱信的證據,比如郵寄單之類的。

2樓:

確有證據證明侵吞公司資產的,可以根據相關公司規章制度以嚴重違約為由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不需要簽收,送達即可。以ems或**信等可靠方式發給其本人;如果其拒不簽收,則在當地報刊上進行公告送達。

更為妥當的方式,是跟他好好談一下,把掌握的證據出示給他後,讓他選擇自行離職。通常財務人員還是比較注重行業內的聲譽的,如果其侵吞資產的事情公開後,對他今後的就業是很不利的。因此相信此人在權衡利弊後應該能做出明智的選擇。

3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如果員工不配合辦理離職手續,在勞動關係終止後,你們公司可以特快專遞方式向該員工的戶籍所在地(或住所地)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社會保險轉移表。

如果員工拒不返還占有公司財物,在勞動關係終止後,對於佔有公司財物數額較大的,可以報警;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員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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