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試用期有績效工資嗎

2022-01-04 15:57:56 字數 6104 閱讀 9746

1樓:black夢幻天境

事業單位見習期人員沒有績效工資,見習期通常屬於學習和適應的時間段,用人單位在該期間通常是發放定額工資,

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充套件資料:

績效工資分配方式:

根據公司現實情況和公司發展需要,公司的績效工資分配可採用以下多種方式分配:

一、僅對員工個人既定績效工資額度進行考核和分配

如果公司無法按經營效益或其它科學方法核定每月可分配績效工資總額,但員工已有既定績效工資額度(預設該額度有效合理)的情況下,本方案僅能對該額度進行考核,即:

員工月度實得績效工資=員工既定績效工資額度×員工考核係數

該方案中,員工的績效工資既不與公司效益掛鉤,也不與部門業績有關,僅取決於自己的考核係數,除非他的考核成績在100分以上,否則,很難拿到既定績效工資的全額。

二、在方案一的基礎上考慮與公司總的經營效益掛鉤

假設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經營效益或其它科學方法核定公司每月可分配績效工資總額的情況下,則可在上述方案一的基礎上,讓員工的績效工資與公司總的經營效益掛鉤,分配方式如下:

員工月度實得績效工資=員工既定績效工資額度×員工考核係數×公司效益係數

其中,公司效益係數=月公司可分配績效工資總額÷公司既定績效工資總額

公司既定績效工資總額=∑(員工既定績效工資額度)

該方案中,員工的績效工資雖與公司效益和個人業績掛鉤,但仍與部門業績有關。在暫時無法按這種方式的預算和核算的情況下,月度績效工資總額可先由公司領導根據公司月度目標和效益的實現情況直接核定。

三、在方案二的基礎上再考慮與部門業績掛鉤

如果員工績效工資要與部門業績掛鉤,則績效工資首先需要根據部門考核成績在部門間進行一次分配,然後再根據員工考核情況在部門內進行二次分配。

(一)部門績效工資分配(一次分配)

部門月度績效工資總額=公司可分配月度績效工資總額/[∑(部門加權價值×部門月度考核係數)]×某部門加權價值×該部門月度考核係數+某部門月度獎罰金額

(二)員工績效工資分配(二次分配)

員工月度實得績效工資=部門可分配月度績效工資總額/[∑(員工崗位價值係數×該崗位員工人數×員工月度考核係數)]×某崗位價值係數×該崗位員工月度考核係數+某員工月度獎罰金額

該方案中,考慮不同部門和不同崗位的工作價值不同,需要用到部門加權價值係數和員工崗位價值係數。其中,

部門加權價值係數=∑(該部門員工崗位價值係數×該崗位員工人數)

崗位價值係數需要通過崗位評價產生,而崗位評價是薪酬體系設計的核心基礎工作之一(薪酬體系需要根據崗位價值係數進行崗位工資定級),不屬考核體系的範疇。未做專門評價之前,可採用「崗位價值係數=員工工資÷人均工資」來計算。

如果公司認為現有員工工資額度以及據此計算的價值係數均不合理的話,則需要通過重新進行薪資設計加以解決。

在該方案中,公司將績效工資首先分配到部門,再由部門分配到員工。同前面的方案相比,員工的績效工資不但與公司總的經營效益和員工自己的考核係數有關,同時也與部門業績有關,幅度也要大得多。

且績效工資總額完全可控,並能自動將績效差的員工的績效工資直接轉移到績效好的員工,員工的績效工資不可明確預知。

四、在方案三的基礎上考慮將部門經理與員工的考核和績效工資分開進行

通常,部門經理均是與員工一起分配獎金,這樣容易導致部門經理在考核員工和處理個人利益時左右為難。那麼,將部門經理的考核和分配放到公司層,使之與員工考核和分配分開,可以讓部門經理的利益與員工利益分開,有利於部門經理客觀公正、放開手腳來管理、評價和考核員工。

該方案中,公司需要從每月可分配的績效工資總額中拿出一定比例(a%)的額度作為部門經理的績效工資來分配。另外(100-a)%再在員工中進行分配。

(一)部門經理績效工資分配(a%)

某經理月度績效工資=部門經理可分配月度績效工資總額/[∑(各經理崗位價值係數×各經理月度考核係數)]×該經理崗位價值係數×該經理月度考核係數+某經理月度獎罰金額

其中, 部門經理可分配月度績效工資總額=公司可分配月度績效工資總額×a%

a% =∑(部門經理崗位價值係數)÷∑(全部經理和員工崗位價值係數)

(二)員工績效工資分配(100-a)%

根據公司個別部門員工較少,部門業績可能主要由部門經理完成的實際情況,本方案員工績效工資分配考慮了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兩種方案。

(1)之一,一次分配,適用。

一次分配要求由公司對所有員工進行統一評價和考核,否則考核係數不可比。

員工月度績效工資=員工可分配月度績效工資總額/[∑(員工崗位價值係數×該崗位員工人數×員工月度考核係數)]×某崗位價值係數×該崗位員工月度考核係數+某員工月度獎罰金額

如果員工考核交由部門經理做的話,必須按方式三的方式進行二次分配,如果仍然只做一次分配的話,則只能像方案二一樣,僅能對績效工資理論值進行考核。

員工月度績效工資=員工可分配月度績效工資總額/[∑(員工崗位價值係數×該崗位員工人數)]×某崗位價值係數×該崗位員工月度考核係數+某員工月度獎罰金額

該方案中,員工績效工資主要取決於公司總的經營效益和員工自己的考核係數,而部門業績(完全由部門經理負責)無關。前者能自動將績效差的員工的績效工資直接轉移到績效好的員工,員工的績效工資不可明確預知,幅度較大。後者績效工資在可預知的理論值上下浮動,幅度也較小。

另外,該方案中的工資總額也不完全可控,可能有小副波動。如果評價係數大於1的員工多於小於1的員工時,會出現超支,反之則會出現節餘。需要有工資調劑方案,超支從**開支,節餘的未分配績效工資總額又放到**。

(1) 之二,二次分配,將來部門大了可用

參見方案三。同方案三相比,唯一的區別就是將部門經理的績效工資劃出去了。

績效工資影響因素:

1、績效工資要有具體的兌現日期並且要及時兌現,不能拖時間,例如,應該在每月的5日發的,就不要拖到6日,如果有特殊原因延遲的應該向員工解釋清楚。

使得員工有清晰、具體的期望。公司向員工傳遞的資訊是:績效工資制度是嚴格的做高績效的員工,你會及時得到回報。

這樣的績效工資制度創造了高效員工得到回報的環境,成為塑造企業文化的動力。

2、在績效指標合理的前提之下,我們主張「績效工資/固定工資」的比例應該加大。例如,可以是100%,甚至150%,那時候,員工就會幹勁沖天,更加努力的為公司創造財富了。

3、整個公司的員工都要有績效工資,不能有些人(例如業務人員)有,有些人員沒有。應該讓員工明白公司中的任何一個人,只要努力了,績效提升了,公司都會知道並且會獎勵該員工。員工的績效是公司所有員工如果只有1%的利潤,也要分到每一個人。

4、在公司制定績效工資體系時要讓所有的員工都參與,參與的過程是一個很好的溝通和培訓的過程,也是讓公司和員工發現問題和樹立成功實施信心的過程。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和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的規定,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試用期的工資制度與正式員工實行同樣的工資制度,因此,如其所服務單位確立了績效工資制度,則該試用期員工也應享受相應的績效工資。

3樓:水簾洞

「績效工資」就是每人拿自己的部分工資,匯合為單位的績效工資,再按單位規定考核,重新分配。

4樓:匿名使用者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你的試用期貌似有點長。。。

在試用期內的事業單位人員屬於在編的人員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通過事業單位正式招用的具有編制的工作人員就屬於,不管是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或者企業都可以與員工約定試用期,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條件的,是可以予以解聘的,事業單位同樣如此,但是在試用期內也屬於在編人員。

區別:國家事業單位只為兩種:編制人員和非編制人員,而且這兩種人員都是聘用制的。不存在什麼「固定工(其次)合同工(一般)」。

所謂編制人員就是具有國家(人事部門)正式編制的工作人員,其基本工資和地方性補助都是財政撥款的,要進入編制都要經過公開招考的。

非編制人員就是事業單位自行聘用的(包括臨時工),就像企業聘用一樣,不由財政撥款。 聘任制:是指用人單位通過契約確定與人員關係的一種任用方式。

擴充套件資料:

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的區別

事業單位是具有公益性質,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組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和企業績效工資最主要不同點在於經費**和保障。

企業績效工資完全取決於企業盈利情況,根據企業的薪酬戰略及績效考核結果進行發放。

而事業單位則不同,事業單位根據單位不同類別,其績效工資的經費**和保障有所不同,義務教育中小學績效工資經費**主要由縣級財政保障,省級財政統籌,**財政對中西部及東部部分財力薄弱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按單位型別不同,分別由財政和事業單位負擔,但事業單位的創收收入如何規定是今後需要解決的問題。公益型事業單位如果把主要精力用在創收或提供公共服務也**收費,這就偏離了公益性事業單位的性質,這些需要通過制度進行規範和安排。

與行政單位的區別

(1)內涵不同——行政單位屬於國家機關,而事業單位屬於社會服務組織。

(2)擔負的職責不同——行政單位是負責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管理和指揮;而事業單位是為了社會的公益目的從事教育、文化、衛生、科技等活動。

(3)編制和工資待遇的**不同——行政單位使用行政編制、由國家行政經費負擔。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由國家事業經費負擔。事業單位有全額撥款的,有部分撥款的,還有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

行政單位人員的工資按《公務員法》由國家負擔,而事業單位則根據不同的管理模式實行不同的待遇。

與公務員的區別

一是工作性質方面,公務員從事的主要是國家行政事務性工作;事業單位人員從事的主要是社會公益性工作,或者說是非營利性的工作。

二是工資收入方面,公務員的工資收入是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規定發放,並根據國家財政狀況進行調資;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收入一般不受國家約定,由各事業單位根據市場情況而定。一般來說,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收入比公務員高。

三是保險福利方面,公務員享受的保險福利是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事業單位人員享受的保險福利是按照國家有關的社會保障規定執行,一般要逐步實行社會化。一般來說,公務員享受的福利待遇比事業單位的人員要好一些。

四是用人方面,公務員的錄用、提升、退休、辭退、辭職等是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而事業單位人員的錄用、提升、退休、辭退等是按照國家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但事業單位對人員的管理許可權要大一些。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辭職問題,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辭職要注意什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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