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協議解除;(2)根本違約;(3)遲延履行;(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本違約是指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給第三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遲延履行是指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的,或者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其他解除情形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但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體情形:
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工作人員失誤,將購房人資訊錄入錯誤,需要更正合同資訊的(提交錯誤內容及更改說明);
戶口本常住人口登記卡索引表中登記的家庭成員之間,變更合同買受人資訊的(提交戶口本、身份證);
開發企業與購房者之間因某方違約而發生糾紛,經仲裁機構、法院裁定或判決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裁定或判決的有效證明);
房屋交付公告自公佈之日起90日內,購房者所購房屋因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經有關部門認定,需解除合同的(提交由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質量鑑定報告);
購房者辦理貸款手續未獲批准,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並承擔違約責任,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不能受理貸款的有效證明);
購房者(或者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資金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二級以上公立醫院相關證明);
商品房交付後,實測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誤差超過±3%,合同中已約定解除的(提交測繪機構的房屋測繪報告);
哪些情況可以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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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消合同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由於欠缺合法性,根據法律規定,享有撤消權的合同當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而使歸於消滅。可撤消合同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既享有權的一方可行使撤消權而使合同效力歸於消滅,也可拋棄撤消權而使合同繼續生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情況可以撤消合同。
1、 因對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而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重大誤解」指一方當事人因自己的過失導致對合同內容等發生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內容的行為。雖然是因為當事人主觀錯誤造成的,但沒有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因而可以撤消合同;
2、 顯失公平的房屋買賣合同。「顯失公平」指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例如,一方因急需用錢將自己的房屋以明顯低價出賣給他人而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顯失公平的合同,因而可以撤消合同;
3、 因受欺詐、脅迫他人或乘人之危而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他人或乘人之危是指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消。
4樓:一哥說法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比如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四)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以撤銷合同。
哪些情況可以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5樓:名字我的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比如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四)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以撤銷合同。
哪位清楚怎樣將房屋買賣合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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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該解釋的規定,十二種情形下,商品房買賣合同可以認定為無效或可以撤銷的合同介紹如下。
一、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處理方式: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二、當事人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處理方式: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約定以其為生效要件的,從其約定,但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對方並接受的除外)。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處理方式: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四、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處理方式: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五、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處理方式: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六、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處理方式: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七、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處理方式: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八、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
處理方式:買受人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援。
九、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處理方式: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十、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處理方式: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十一、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處理方式: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處理方式: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十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處理方式: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十四、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
處理方式: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援。
如何解除房屋買賣訂金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十種可導致合同無效、撤銷、解除的情形: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並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2.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買受人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向法院申請確認該合同無效,並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並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3.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買受人可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向法院申請確認該合同無效或撤銷該合同,並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並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4.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子的事實,買受人可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向法院申請確認該合同無效或撤銷該合同,並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並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上述四種情形,買受人還可同時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5.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6.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7.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其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同3%,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並支付利息,但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8.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但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9.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10.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出賣人的原因或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的事由而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或者由出賣人返還購房款及支付利息或返還定金。
房屋買賣合同貸款,房屋買賣合同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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