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我不會玩魚人
員工因重大過錯導致工傷,如果員工有重大過錯的話,可以要求承擔一定的賠償的,但是員工還是可以依法享受工傷待遇的。
單位免責只能是《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2樓:安法網法律諮詢
員工存在過錯導致工傷,是否可以不賠或者少賠?
3樓:手機使用者
李先奇律師解答:您好,員工因重大過錯導致工傷公司任然需要承擔責任。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而發生工傷後,單位承擔的工傷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就算員工存在重大過錯,只要職工所受傷害符合工傷條件,不論職工有無過失,甚至重大過失,單位都有承擔責任。單位免責只能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三種情況,即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二)醉酒導致**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保險條例只規定了單位應當支付工傷待遇,沒有規定單位支付工傷待遇後可以取得向造成工傷事故的責任人追償的權利。
員工因違章操作發生工傷企業怎麼處罰
4樓:左思苗
一般按照企業制定的制度進行行政上的處罰,比如通報、警告、處分、罰款、降職一類的,具體看情況而定了。
但傷者接受醫學觀察和**以及賠償的錢的主體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5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內部管理制度有明確規定。
由於工作失誤給單位造成的損失應該由員工個人承擔嗎?
6樓:知道法也團隊
對於勞動者是否應當對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能一概而論,應當結合以下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約定。
當事人有約定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優先適用當事人的約定,以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即如果勞動合同約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二,雙方的約定是否超過法律保護的範圍。
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國家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出發,用人單位在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經濟損失時,必須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即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對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責任時,如果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不得全額扣除勞動者的工資收入,以便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勞動者對經濟損失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為了避免勞動者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用人單位財產受到損失,保護用人單位的財產權益,如果勞動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致使用人單位的財產受到損失,勞動者仍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以敦促勞動者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有關勞動規章制度。
總之,對於勞動者致使用人單位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結合勞動合同及勞動者的過錯程度進行認定,以便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合法權益。
7樓:律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起訴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8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沒有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且發放的工資不得低於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樓:匿名使用者
最多 工資 的20%要賠償,如果越過,按最低生活水平發工資。
個人籤合同時應該有約定,領導有主管責任,承擔50%以上,你要擔150--1000元的損失費,不合法,也不合理,但是實際就這樣現實!關鍵是領導對你的主管態度,你的主管的品性和為人,你的工作實力和人脈關係,如果你水平比較高,絕對不會承擔過多,有時暗處還補一部分錢,這就是管理層的潛規則。
10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律層面說:不應該由你個人出,你是在履行職務時出錯誤的單位可以根據相關的勞動合同、內部規章制度對你處罰但實際中,如果你不想在這個單位裡幹了,你就找領導,按照上訴理由講。
如果你還想幹下去,就主動找領導承認錯誤,表現出心甘情願接收領導的安排,保證以後注意,不再出現類似錯誤,並請他對你嚴格要求等等,給領導留下好印象,認為你是可造之才,將壞事變成好事。
但這點需要技巧,並且需要你完全認識到是由你的錯誤造成的損失,別再找其他人跟你一起承擔責任了。不管你在國企、事業單位還是私企,勇於承擔錯誤的員工還是受到歡迎的,推卸責任將很難被團隊接受
11樓:無名的戰士之王
這個個人原因洩露出了一些東西,導致單位的損失,確實個人應該承擔責任,但是承擔責任的多少在於單位。一般來說應該不需要全部承擔,可以承擔一部分。
12樓:海警
1、單位是私企嗎?一般私企是不負責員工的失誤給單位造成損失的;
2、這種情況,小的失誤造成損失,在事業單位和國企是不存在的;
3、你現在能夠去找稽核的領導共同承擔責任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抱著以後不在那裡混了的決心,那你就去找公司老大扯,你只承擔一半責任,因為還有你上級領導的稽核簽字認可。如果你還想在這裡上班混飯吃,那麼~~你自己就認了吧,且去找給你簽字稽核的領導就你工作失誤這件事私下向他道歉!由於你的失誤,使得這位領導很沒有面子!
不光是你要承擔1500元損失的事。你讓這位領導在工作中丟光了臉面,這才是大事!
14樓:
理論上領導勸勸負責,你不用陪一分錢
但是!如果你還想在這公司幹下去,陪吧,給自己一個教訓
領導是有好處自己拿,有黑鍋給你一個人背,正常的。
15樓:劉武陵
吃一塹,長一智。為這一千五,也可以一搏。但要算一下成本。也要設計一下謀略及步驟。做到「有理、有利、有節..」。鍛鍊和提高自己。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賠了吧,大事化小。你有責任,你對領導不負責任!
當然如果真追究責任的話,正式檔案貌似都要領導簽字的吧?就是領導審批。
那領導審批時在幹什麼啊?
17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只要不是「有意為之」,僅僅為「失誤」,則損失通常為責任人承擔一部分,企業承擔大部分。嚴格講,損失由企業承擔,責任人承擔的不是損失而是考核,責任人領導同意也該承擔相應的考核(至少有管理責任)
18樓:匿名使用者
不應該,只要不是因自己幹私活給企業造成損失,均由企業承擔!否則,誰還打工?
19樓:匿名使用者
我在一家飯店打工,由於幹活有點慢,有一天旱上,老員工把我從洗碗間趕出來,敬理大聲喊叫我摘萊,態度很不好,中午下邊忙了,我手邊的活沒完留一點了,她又催促我趕快下來,我沒聽一氣之下哭回家。我忍無可忍脾氣暴發了。不給我工資,還說我打了許多盤子碗。
20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這個應該可以協商的,那你發的文是有原件照寫還是怎樣的啊?
21樓:騰飛的慾望
主要是領導對工作不負責任,領導的問題,當時錯誤卻在出在你身上,你們都有責任。我覺得應該單位全出,要不就是單位出三分之二,你出三分之一。這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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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樓:匿名使用者
想在那裡混的話,認錯態度好接受批評,不想在那裡混的話鬧。自已看,剛畢業新手嗎
職工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用工單位承擔責任後可否向職工追償?
23樓:是顆白菜呀
職工工作中因故意致人損害,用工單位承擔責任後是可以向職工追償的,但是賠償比例有一定的限制。但是職工工作中因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用工單位承擔責任後不可以向職工追償。「過失」是事故製造者意外或違章操作造成,無故意傷人意願,應按工傷事件處理(按「勞動法」)處理,些種情況用工單位不可向事故製造者追償。
根據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中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此外根據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24樓:曾梅雄律師
可以的,但是賠償比例有一定的限制。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中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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